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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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及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听证、证据核实、公开调查等方式积极为行政复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第五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允许。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或条件;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平等协商,真诚交换意见,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二)合法原则。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促成案件合理解决,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调解与决定相结合原则。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久拖不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社会组织参与调解。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查明案件事实;

(二) 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 分清是非责任,进行沟通协调;

(四) 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 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六) 终止行政复议审理。

第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一条 调解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调解的期限为10日,自双方同意进行调解之日算起。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调解结果;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认可:

(一)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

(四)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认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不履行协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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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1983年5月6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氟中毒),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当地出生8至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现氟骨症病人,即为氟中毒病区。
改水防氟是指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换原高氟饮用水源,或利用化学、物理等办法对原高氟饮用水源进行降氟处理,使病区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改水防氟是卫生、水利、地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普查,检测水质和防治效果观察;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工程建设;地质部门负责提供病区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质资料;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把改水防氟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改水防氟规划和年度计划,紧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投资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集资的办法解决。国家补助部分的资金,可在地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其他经费中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每项工程国家原则上只补助一次,困难多的多补,困难少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不搞平均分配。自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社队,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五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本着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开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由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搞好工程设计,报县(或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配套完整,具备正常供水条件。工程竣工后,由水利、卫生和使用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六条 改水防氟工程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县社水利部门要定期检查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协助搞好管理维修。各有关单位要把供水与维修所需的煤、油、电和设备零件等纳入计划,给以供应。
第七条 找不到低氟水源的病区,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因地制宜地采用简便易行的化学、物理等办法降氟。
第八条 城镇病区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病区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林、牧场等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联合兴建的改水防氟工程,要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担劳力和资金。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基本建设、工业生产所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治理。
第九条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防治氟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形式普及防治知识,动员干部、群众起来积极搞好防治氟中毒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承担氟中毒病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找水、改水技术和改水方法的研究,解决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技术关键。
第十一条 改水防氟是一项长期工作,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的资金和物资设备,要管好用好,注意节约,避免浪费,严禁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改水防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备案。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心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心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中心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意见》与新修订施行的《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重点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教育法律和重要文件相配套,是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推动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指导意见》的学习和宣传,要将其列为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让全社会都来支持和协助农村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各中心学校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学区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校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中心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执行《指导意见》的经验。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农村中心学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主”管理体制,明确中心学校职责、权利和义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心学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事务,直接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接受所在乡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学校是连接县、乡、校的桥梁,在本学区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并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中心学校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有:制定本学区教育发展规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负责本学区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指导学区内学校办出各自特色,组织校际交流,结对帮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开展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校本教研的机制,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负责本学区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及学区内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学区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做好控制流生工作,巩固和提高“两基”水平;负责学区教育统计、学籍管理、教育资产管理和教育教学资料管理。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学区教职工队伍,做好教职工晋职、晋级、评优、培训、考核、定期交流、对口支教等具体事务;完成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中心学校按照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中心学校可以设在初中,也可以设在中心小学;设在中心小学的只管理本学区内的小学,设在初中的中心学校可以统一管理本学区内的小学和初中等。与行政区划可以不一致,同一乡镇可以设2个以上中心学校,在人口密集的平原地区的人口大县,可以每2万人口左右设一个学区1个中心学校;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可以确定2—3个学区,设2—3个中心学校。在人口稀少的山区,可根据地域范围大小,按有利于加强村小教育教学管理为原则设置中心学校。
大力提倡学区内村小作为中心学校的分校举办,探索中心学校和各分校融合办学的模式,促进学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章 学区行政管理
第五条 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统一管理学区的教职员工、教育教学、资产、财务。统筹安排学区内课程、师资,实施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制度,统筹调配和利用学区内学校的图书和仪器,促进学区内各学校的均衡发展。建立并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教研工作计划,工作行事历,按月、周科学地安排课程和活动,印发学区内学校,并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 建立中心学校校长定期例会和办公会制度。校长例会主要是总结前一段时期工作,研究和布置近期重点工作,并责任到人。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本学区重大教育问题。校长办公会由中心学校校长、副校长、学区内学校校长及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组成。中心学校的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工会主席应列席校长例会。例会和办公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有记录。校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中心学校校长外出三个工作日以上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请假、销假,其他学校校长外出一个工作日以上要向中心学校校长请假、销假,一周以上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请假、销假。学校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师生考勤制度,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放假。学校若遇高温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师生外出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建立重要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安全、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校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向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学期(年)末,中心学校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学期)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并完善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每学年要对学区内学校贫困生摸底登记一次,建立贫困生档案,做好贫困生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条 和乡镇组建联合办学委员会(或教育监督委员会),并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由乡镇负责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学生家长代表、学区内学校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一般9—11人。其中,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聘请;学生家长代表总数应当不少于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建立学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学区教代会讨论通过。学区教代会每学年不少于一次。中心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区档案资料。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业务活动检查记录、总结,教师名册和业务档案,学生名册、学生变动统计表、留守儿童情况登记表,年度资产明细登记册和其它统计表册等。负责学区的 “两基”资料,认真填报基层统计报表。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学区内学校的学籍。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和不足龄入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电子学籍管理。
第三章 学区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建立校长直接抓德育工作机制,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培养和造就一支德育工作队伍,形成全员育人的局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重视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格局。建立德育工作的激励机制,定期表彰优秀学生、教师和班级。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全面落实课程计划,依据省颁各学科教学规范和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过程管理考核细则,对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内外辅导、考试考查、总结评价等教学环节和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一周。不得提前结束新课组织期末考试,不得提前放假。严禁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严禁向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不得强迫学生集体征订教辅资料。开足开齐课程,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上好“两操一活动”,每学年应举办一次学区学生运动会、一次艺术节或文艺汇演。
第十四条 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制定学期教研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开展校本教研,每次教研活动应有主题,有记录,重实效。成立学科中心教研组。坚持每周1次集中学习制度。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教学开放周(日)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测。每学期至少要对学区内学校进行一次教学专项检查。每学年对学区内学校质量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严禁以统考代替质量监测。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制定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标准,实行多元评价方式。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含文化课)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初中生必须积极推进综合素质评价(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2006〕10号)。要淡化评价的鉴定评判功能,强化评价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服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和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重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应用。按省颁标准逐步配置教学和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电教器材和图书资料,提高多媒体网络教室、实验室和图书室的利用率。
第四章 学区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农村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区的教育教学管理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抓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人事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选聘好中心学校副校长、学区内中小学正副校长。
第十九条 中心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区规模统一确定,一般内设机构3个,内设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统筹管理学区内相关工作。学区学生数在3000名以上的,中心学校校领导职数为3—5名;学区学生数在3000名以下的,中心学校校领导职数为2—4名。学区内其他中小学作为中心学校分校举办的,其校长是中心学校的兼职副校长。中心学校设会计、出纳岗位。不得在中心学校内再设立校本部一套机构和领导班子。学区内其他中小学内设机构和校长职数的设置按照皖政办[2002]6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中心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尽可能为兼职岗位,不得占用学区内学校的编制。学区内的教师编制由中心学校统一管理,并根据学区内各学校学生人数变化定期调整。学区内教职工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调整方案须在学年开学前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逐步建立乡镇所在地学校到边远薄弱学校定期交流服务制度。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校长素质和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倡校长带头兼课,副校长一律兼课,任课量由各县根据情况具体规定。校长要带头听课、评课,每学期听课量不少于20节。中心学校校长、副校长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把主要精力用在抓教育教学管理上, 每学期必须到学区内每一所学校指导、检查工作在2次以上。每年必须完成如下任务:通读1本学校管理或教学方面的专著,撰写1篇学校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或论文,面向教职工主讲1次教育教学管理讲座。每学年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工作绩效考核制。中心学校要制定教职工聘用制实施细则和教职工工作绩效量化考核细则,对教职工进行科学聘用和考核。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风师德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学区内教师年度考核要与教师的晋职、晋级、分配、评优挂钩,建立师德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学区财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学校是一个独立的预算编制、核算单位,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学区内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监督预算的执行,监管资金收支和国有资产,审核汇总学区内各学校的财务决算。学区各中小学作为预算编制基层单位,但不进行独立核算,实行定期报账制度,设立兼职报账员,建立备查账或辅助账,以掌握学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心学校的年度预算由学区内中小学和本校预算组成。学校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部门。中心学校的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学区内学校收取管理费,不得擅自调整、挪用学区内各校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中心学校对学区内中小学进行分账核算,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项收入编入年度预算,各项支出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经费申请报批程序,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收支。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的账目、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接受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中心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中心学校及学区内各校收费必须使用法定原始票据。收费票据由中心学校通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统一领用,中心学校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统一管理本校和学区内各校收费票据,学区内各校使用和缴销票据统一向中心学校申请办理。不得强制或变相诱导学生购买衣物、文具、书刊、报纸等物品,不得向学区内学校推销生活及其他用品。
第二十七条 公办学校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中心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办法,中心学校侧重进行价值管理,设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按学区内中小学分账核算。学区内各中小学侧重进行实物管理,设资产辅助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与中心学校清产对账。中心学校及学区内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不得擅自出租学校校舍、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中心学校校长是学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发现D类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加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教学楼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每学期至少举行2次主题明确的安全教育讲座,加强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防中毒、防传染病等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组织学生集体出游,要向县级教育部门报批。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安全事故的随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协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中心学校全面考核一次。应坚持发展性评价,建设高效能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中心学校签订委托书,确定具体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 各县要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中心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对教学点的管理要求应适当简化。省辖市城区所辖农村中心学校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