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9〕48号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指南制定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受理重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进行论证。
专家评审组对拟列入年度项目指南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制定的重点项目指南,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点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重点项目不得超过1项;
(二)正在承担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四)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相近领域项目应当集中进行交流与评审。中期检查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1年内不得申请重点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结 题
第三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九条 发表重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重点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 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 CCIR PAL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分辨率:>470线
照度:2.0Lux(F1.4)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
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
最大衰减:2dB/100m
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Ω/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
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
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