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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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1997]第88)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4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审计暂行办法 号令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72号文 规定。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 1991年11月21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准,吉测字〔1991〕111号文 规定。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1986年5月8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规定 66号文 有新规定。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1986年5月9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7号文 有新规定。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7年1月5日吉政发〔1987〕3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条例》有新
号文 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 1988年6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有新
干规定 吉府法字〔1988〕16号文 规定。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6年4月15日吉政发〔1986〕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50号文 法》有新规定。
9 吉林省公路(内河)运输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中华人民
274号文 共和国公路法》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3日吉政发〔1985〕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试行办法 1979年6月9日吉革发177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1985年3月13日吉政发〔1985〕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56号文 法》和1992年《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 1989年6月24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5月21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 1985年2月7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75号文 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3月22日吉革发〔1980〕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7号文 有新规定。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 1986年11月4日吉政发〔1986〕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146号文 有新规定。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补 1990年12月13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偿费规定 〔1990〕63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16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7〕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1988年10月6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
法 准,吉府法字〔1988〕28号文 保护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23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有新
75号文 规定。
24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1984年12月24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4〕169号文
25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 1990年3月29日吉政发〔199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7号文
26 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9年3月28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
准,吉府法字〔1989〕12号文 理条例》有新规定。
27 吉林省种用畜禽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6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有
89号文 新规定。
28 吉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奖惩办法 1983年8月2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试行) 190号文
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含金银三 1989年2月10日吉政发〔1989〕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废中回收金银管理的若干规定 9号文
30 吉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1 吉林省统计数字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32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 1989年12月2日省政府第2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处理暂行办法 号令
33 吉林省草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8年8月24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准,吉畜牧草字〔1988〕150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4 吉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1987年6月16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
72号文 例》有新规定。
35 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5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36 吉林省入山管理办法 1979年9月8日吉革发278号 1986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和
文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规定。
37 吉林省护林办法 194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8 吉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1965年11月16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39 吉林省燃料配额管理超耗加价暂行办 1983年10月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232号文
40 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295号文
4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 1988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实施办法 准,吉计经委字〔1988〕891号文
42 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 1987年7月6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8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43 吉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办法 1966年3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发布 规定。
44 吉林省地方木材生产、调拨管理暂行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发布
45 吉林省清理林权试行办法 1955年12月15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46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15日吉政发 1993年《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
〔1985〕174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47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3日吉政发〔1987〕 被1997年《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
85号文 法》代替。
48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0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49 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省政府第13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50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36号文
51 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6年2月5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号文
52 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 1981年2月1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22号文
53 吉林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发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放管理暂行办法 30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5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外地采购食品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索取《检验合格证》的暂行规定 301号文
55 吉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 1988年4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政办发〔1988〕23号文
56 吉林省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10日经省政府批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准,吉府法字〔1988〕25号文 法》有新规定。
57 吉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 1987年2月21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管理规定 20号文
58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6月8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59 吉林省村卫生所管理办法 1989年6月9日省政府第14号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60 吉林省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7日省政府第19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1 吉林省血液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第3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62 吉林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省政府第4号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令 法》有新规定。
63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2日省政府第37 1992年《吉林省性病防治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64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4 1991年《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
号令 例》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65吉林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府法字〔1989〕13号文
66吉林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管理办 1991年2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卫防发〔1991〕4号文
6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 1984年8月18日吉政发〔1984〕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策的补充规定 111号文 规定。
6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 1985年4月20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规定 65号文 规定。
69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22日吉政发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85〕194号文 有新规定。
70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3号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71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3日吉政发〔1986〕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37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2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19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4号文
73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8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26号文
74吉林省文艺演出管理规定 1983年10月18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3〕245号文
75吉林省录音录像制品及录音录像设备 1984年5月3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67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76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政办发〔1996〕22号文
7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安 1982年11月2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2〕210号文
7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劳 1982年3月18日吉政发〔1982〕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动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 57号文 规定。
79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3 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80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29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省民政厅发布
81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993年9月6日省政府第5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令 例》有新规定。
82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 1989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作证管理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35号文
83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0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3号文
84吉林省个体托幼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1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5〕170号文
  

  附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1985年9月25日吉政办发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1985〕128号文 新规定。
通知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 1990年3月1日吉政办发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1990〕5号文
的意见的通知
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草原的布 1979年10月22日吉革发319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
告 号文 新规定。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开小片荒 1982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布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的通告 法》有新规定。
5关于积极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布 1982年4月1日省政府发布 1996年《吉林省绿化条例》有新规定。

6关于必须合理利用和大力节约成品油 1981年9月28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的通告 233号文
7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 1962年3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工作的布告 发布 规定。
8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放林权执照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被1981年《省人民政府关于给林木所
的通告 发布 有者发放林权执照的通知》代替。
9吉林省农村个体工商户若干政策规定 1983年3月3日吉政办发 1994年《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有
〔1983〕23号文 新规定。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关于贩运农副产品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18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72号文
11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和木 1961年11月30日省人民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材管理的几项规定 会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2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民需材的规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3 关于芦苇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1982年8月2日吉政发〔1982〕 被1987年《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
138号文 法》代替。
14 关于野外地质勘探占用耕地、林地的 1983年5月19日吉政发〔1983〕 1994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新
暂行规定 109号文 规定。
15 关于新建续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 1989年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的若干规定 〔1989〕22号文
16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自用材的几 1956年2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项规定 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 1981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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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08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2日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禁止吸烟,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检例第8号)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受贿罪因果关系数罪并罚

【要旨】

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58年出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

犯罪事实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

1999年7月9日,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舞王歌舞厅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经营地址在龙岗区龙平路。2006年该歌舞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9月8日,王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经营舞王俱乐部,辖区派出所为同乐派出所。被告人杨某自2001年10月开始担任同乐派出所所长。开业前几天,王某为取得同乐派出所对舞王俱乐部的关照,在杨某之妻何某经营的川香酒家宴请了被告人杨某等人。此后,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王某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杨某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责任区民警还发现舞王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员、涉黄涉毒、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杨某既没有依法责令舞王俱乐部停业整顿,也没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舞王俱乐部进行整改。

2008年3月,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同乐派出所成立“扫雷”专项行动小组,杨某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舞王俱乐部存在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等于2008年3月12日通报同乐派出所,但杨某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舞王俱乐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

2008年6月至8月期间,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杨某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如实上报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经营,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舞王俱乐部未依照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未通过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经营,营业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导致2008年9月20日晚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在这起特大消防事故中,杨某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负有重要责任。

二、徇私枉法罪

2008年8月12日凌晨,江某、汪某、赵某等人在舞王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舞王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争执过程中,舞王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某及员工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发生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赵某受轻微伤。杨某指示以涉嫌故意伤害对舞王俱乐部罗某、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次日,同乐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发后,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多次打电话给杨某,并通过杨某之妻何某帮忙请求调解,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罚。王某并为此在龙岗中心城邮政局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民币3万元。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杨某。杨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答应帮忙,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刘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于2008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杨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舞王俱乐部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罪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谋取好处,单独收受或者通过妻子何某收受王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诉讼过程】

2008年9月28日,杨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11月13日侦查终结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1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延期审理一次。2009年5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同乐派出所的所长,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舞王俱乐部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且存在众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本应停业整顿或被取缔的舞王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导致发生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明知舞王俱乐部发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罚,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鉴于杨某在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有受贿行为,且该受贿事实已被起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的巨额钱财,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主动交代自己全部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并由其妻何某代为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