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2〕4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联办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作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作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产业政策限制项目及污染严重项目提出审批意见;或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管理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并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的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综合验收日期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负责交接物业管理等事项。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威海市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办事流程图
2.威海市拍卖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办事流程图
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前经营范围需经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发证,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和流程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窗口,落实专人统一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工商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有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相关审批表格,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未设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的相关审批表格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代为发放。
(二)联办抄告。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将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给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将每天受理、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情况汇总抄告给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对需转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工商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或核发许可证,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登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确定是否予以登记发照。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出具不同意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反馈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的,完成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工商部门有催办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企业因情况变化,对原审批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凭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属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权限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非公司企业筹建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未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或解决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协调会议原则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流程图
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联系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牵头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经贸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质监部门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当日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章程批复后5个工作日完成给省外经厅的备案工作,并同时颁发批准证书)。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办结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告知申请人,并抄告计划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对非污染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意见书;对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初审意见书,需进行环评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或经贸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拟订本规定。
第一章 制 文 范 围
第一条 凡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一)行政规章和议案;(二)政策规定;(三)全市性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问题的请示和答复,重要工作的商洽,重要情况的报告,重要经验的交流;(四)人事任免。
第二条 凡不属第一条范围的,由下属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如确有必要,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凡需注明上述字样而由部门自行印发的公文,本厅主办处室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退回下属部门印制前,须将原稿进行复制;下属部门印制
后,须将正式公文抄报市政府,以备存查。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与决定的事项,分别用固定版头印发纪要;市长、副市长、顾问、正副秘书长主持的专业会议,经领导批示需发会议纪要的,一律用“会议纪要”红色专用版头印制,不加批语,不盖公章,只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除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公文形式印发外,其他副市长的重要讲话,一般以白版形式印发。
第二章 制 文 规 则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拟制的公文,须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顾问、秘书长批示同意;用办公厅名义拟制的公文,须经主管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同意。
第六条 各主办处室按照市政府领导或厅主任批示拟稿,均须经综合处文字审修,再送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统一审发。如需送主管市长、副市长、顾问或正副秘书长审发的,由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酌情签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内容的公文,均需报请常务副市长审发。上报国
务院的公文,必须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顾问签发,并注明签发人的姓名。
第七条 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的,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分管市长直接批示同意的,注“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字样。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印发的公文,均由秘书长审定。
第八条 所办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能范围,特别是涉及城市规划、机构编制、人财物和户口的,拟文前必须事先做好协调工作,将会商部门的意见附后,以作为发文依据,便于领导审批、签发。
第九条 公文的发文依据、主办单位和负责人、拟稿人以及日期等,必须签署清楚。需会办的公文,要由会办处室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主要指政策规定和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应注明抄报国务院,行政规章均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下行公文的主送单位,除普发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外,主办处室要写明具体名称。如涉及五个单位以上的,可写“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并应另附涉及单位的具体名称,以便据此发文。抄送单位,除上报国务院外,一般需注明抄送市委
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和市顾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其他抄送单位,由主办处室酌情注明。
第十二条 凡属“机密”或“绝密”的公文,应在拟文时注明。
第十三条 文稿经领导签发后,付印前由秘书转给拟文处室。拟文处室审阅无误后,即可撤出附件,再将文稿送秘书处印制。
第十四条 拟文、审核都要讲求质量,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正确,书写工整。
主办处室拟文的重点是: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规定精神;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事实、数字要准确无误。综合处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程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化。涉及到法规性的文件和制定的行政规章,要经法制室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综合处审修公文时,对内容不清或前后矛盾、重复等需作较大改动的,要及时与主办处室联系。领导已批示签发的公文,一般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要经原签发人同意。
第十六条 标题要准确地概括其主要内容,既不能含混不清,也不应冗长累赘。上报国务院的,标题前面要冠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批转或转发的重要公文,应酌情拟写批语。
第十八条 涉及人名、职务、单位、地名和产品、设备、技术名称以及援引公文的文号、标题等有关内容,必须准确。
第十九条 数字表达,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等用阿拉伯数码外,其余均统一用汉字书写。
第二十条 草拟、审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第二十一条 文中每个标题的序号要注意层次排列,一般说,最大的号是“一”,往下可写“第一”或“(一)”,再往下是“1”、“(1)”。
第二十二条 用语和名称不得写错或滥用省略,不得生造简化字。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用统一的十六开型方格稿纸书写,修改后页面较乱的文稿,有关处室须抄清后再送领导审发(原稿附后)。
第三章 印 发 要 求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专人收稿、编号、安排印刷。根据文稿内容、时限和领导要求,采用不同的印制手段。印文份数原则上按发文范围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文的文种、篇幅、份数和急缓程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尽量往前赶,不压件(印件周转时间按秘书处拟订的《关于机关文件资料印刷时限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打印要做到页面清晰、布局行距合理,疏密适当,不出跳挤,字位端正,字迹清楚,油墨均勾适宜。用印要做到摆位适中,印泥适度,清楚端正。联合发文印迹不重叠,不缺边。装订做到格式统一,四边整齐,页数齐全,左边订合。
第二十七条 公文由综合处负责校对,白版件统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校对要尊重原稿,抓紧时间,但也要有疑必问,有错必纠;尽量不带腊版校对,确保印制质量。重要公文可排出清样,校对无误,送领导审定后再正式付印。付印后的原稿,由综合处保存一段时间再退主办处室。
第二十八条 印出的公文,严格按既定范围发送。单位名称要写清楚,份数要准确;封发、投送要符合标准。遇有区、县、委、局等单位要求增加文件份数时,需由秘书处负责人统一平衡,分文人员不得随意增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发出前,发现问题要及时截住。已发出的公文,发现差错需更正的,以秘书处名义通知。
第三十条 特急公文,从拟稿、审修、签发到印制、校对、分发等各个环节,都要打破常规,环环扣紧,加速运转。主办处室应提前通知综合处、秘书处,预作准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文从拟稿到发出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统计、记载和表扬、批评制度。出现差错,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区、县,委、局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