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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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9号),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最高贴息期限5年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资格复审,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的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中央、省属驻梅及市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在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应当在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的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并签订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三)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无违规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每套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不论产权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性贷款贴息。

第三章 贴息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期限,以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开始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借款人月供的利息按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期限超过5年期的,按最高20万元和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前5年的财政贴息;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期限不足5年期的,按实际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计算财政贴息;

(三)申请贷款期限满5年而不足5年提前还贷的,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财政贴息。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配偶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购“二手房”的应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管理中心初审、建设局复审、财政部门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4月、10月为贴息申报月,实际贴息金额按年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4月、10月持有关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管理中心初审。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三)建设局复审。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初定名单递交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财政部门发放。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局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分别于每年的7月、12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划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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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卫生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为深入了解和督促检查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决定于2010年11月,对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1月上旬,每省督查时间2~3天。

  二、督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情况;
  (二)联合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情况;
  (三)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情况;
  (四)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专项整治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产业政策、规划及实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六)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情况;
  (七)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及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八)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检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听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省级卫生、公安、工信、工商、药监和中医药等相关工作汇报;
  (三)查阅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选择到1~2个地区实地了解情况;
  (五)与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基层监管部门进行座谈;
  (六)与省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提出督办要求。

  四、督查分组
  督查组共分为6组,赴12个省进行督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其中,食品药品监管局18人参加,卫生部4人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医药局各2人参加,媒体记者6人参加,共计36人。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查一组共6人,由卫生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二)督查二组共6人,由公安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公安部1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2人,媒体记者1人。
  (三)督查三组共6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四)督查四组共6人,由工商总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工商总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五)督查五组共6人,由食品药品监管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卫生部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六)督查六组共6人,由中医药局1名司局级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中医药局1人,食品药品监管局3人,媒体记者1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整治办联系电话及传真:
  010-88330207(F),010-88330218


  附件: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54899_1.html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按照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部署,各地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谷和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加快医疗器械、中药、民族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召回产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煤炭部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981年4月4日,煤炭工业部

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以来,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同志,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力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煤炭企业事故仍是一个突出问题,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不少单位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真正落实在生产建设的每道工序中去,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来有的局矿建立了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实践表明,这是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各部门的业务保安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一种好办法。因此,各省(区)煤炭局、矿务局(基建指挥部,以下同)、矿(工程处,以下同)都要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2.听取各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4.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二、具体要求
1.各矿每周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矿务局、省(区)煤炭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办公会议由局、矿长主持,总工程师、有关副局、矿长、副总工程师及有关处、科室和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各省(区)煤炭局对各局、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使其成为煤炭系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鉴于当前瓦斯煤尘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要求二季度各局、矿在办公会议上突出研究解决通风、瓦斯、煤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到:
1.采掘工作面和峒室必须有足够风量,保证做到不在瓦斯超限下作业。消灭不合理通风。局扇要指定人负责管理,不准擅自停开。
2.严格瓦斯检查,各矿必须健全检查制度,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每天必须阅瓦斯日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员上半年必须配齐,实行区域检查,严守岗位认真检查,作好记录,杜绝空班漏检;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沼气矿井瓦斯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每半年不少于三天的脱产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3.严格执行井下爆破规定和火工品的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炮眼装药量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明电放炮、矿灯放炮、多母线放连珠炮。凡是违犯井下爆破规定,必须严肃处理。放炮员每半年不少于三天的脱产培训。
4.加强机电设备维护,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组织强有力的维护人员对井下设备台台进行检修;对电气设备防爆面普遍进行检查处理;三大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对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建立健全机电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责任制,使井下设备完好率达到部规定标准。
5.坚持综合防尘,有条件的实行煤体注水,采煤机组要有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巷道要定期清扫洒水,转载点、皮带巷要设洒水装置,大力推广水炮泥。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要积极按规定设岩粉棚和撒岩粉。
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顶板、水、火、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