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4:14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7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以下简称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证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救治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治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期间的基本伙食费;

(二)流浪乞讨病人的床位费、陪护费;

(三)流浪乞讨病人的检查费用;

(四)流浪乞讨病人的药品费用;

(五)流浪乞讨病人的诊疗费用;

(六)其他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救治费用标准的确定: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和诊疗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严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检查。

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应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救治费用的审核确认:

(一)基本伙食费、床位费、陪护费应以保证流浪乞讨病人基本需要为标准,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市民政部门协商确定;

(二)检查、诊疗及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按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票据审核确认。

第八条 救治费用的结算:

(一)经甄别属救治对象的,按照先记帐,后结算的原则,每季度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出具介绍信等相关凭证,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二)经甄别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其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四)流浪乞讨病人被送到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流浪乞讨病人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费用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九条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基础管理工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第十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救治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救治经费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资金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国际社会信息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软件产业是信息时代的战略产业,我国软件产业必须实现跨越发展。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集中发展,建设软件园区是使软件产业实现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创造局部优化环境,有利于营造软件企业交流合作氛围,有利于孵化和培育中小软件企业,有利于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转移和重组。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地陆续建立了若干软件园。我部从1995年开始,试点选择并认定一批优秀软件园作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于1996年制定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前,依据该《试行办法》已认定的东大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初具规模,在全国软件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骨干和示范作用。
我部在总结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特制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基地建设工作。凡经我部依据该《办法》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及已按《试行办法》认定的东大软件园、齐鲁软件园、西部软件园、长沙软件园、北京软件基地、天津华苑软件园、湖北软件基地、杭州高新软件园、福州软件园、金庐软件园、西安软件园、大连软件园、广州软件园、上海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视同为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软件园和入园软件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已有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软件园领导小组,领导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独立的软件园管理机构,负责软件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边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软件人才资源,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四)已有一定规模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并有中、长期建设规划;
(五)已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办法,具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并有较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六)具有较大的软件产业规模,其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产软件为主。有较高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年人均利税;
(七)具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软件骨干企业,具有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
(八)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九)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首先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经评审,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经专家评审,由科技部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软件园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软件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软件基地,将取消其称号及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项目津贴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项目津贴费:可以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提取10%作为项目津贴,发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三)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不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在规定期限内送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核后,据以拨款。无故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第十五条 对资助项目的拨款,每年一次。第一次按《任务书》中“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计划表”核拨。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的审核结果,或根据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拨款。属工作进展正常的,按原计划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推迟、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的经费拨款,可根据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可把应拨经费全部拨至项目主承担单位,也可将经费分别拨至项目主承担单位及各合作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如工作调动,须把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得到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书面同意,可将剩余经费划到新单位继续管理使用。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终止和撤消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结算表》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并将余款悉数交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消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任务书》另有注明的除外),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颁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