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应经市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列入市区“一拆两改”范围的项目,非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应予以配建。
第六条 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市住建部门,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标准是: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供气、消防、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实行分户计量。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住房种类、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面积。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标注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并函告市住建部门。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按照规划要求,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国土部门应科学评估配建保障性住房对土地地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事项。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在项目核准时,要严格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 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
第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要与取得商品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设时限、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要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载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售方案(附具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商品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持《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户型面积、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标准应予以标注,并与《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相一致。
第十六条 取得商品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履行配建义务的,由市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不予受理该项目的预(销)售申请,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每期原则上按配建比例建设相应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分期超过两期的,应在两期内完成所有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其中一期建设规模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按分期建设比例进行配建;一期建设规模不足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按不低于全部配建任务50%的比例配建一期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配建部分不得安置拆迁户,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在建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全责,并应向市住建部门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与商品房一致。
第二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向市住建部门提交房产确权相关资料,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确权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配租,负责配租后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住建部门、接管单位、物业、住户等做好住宅使用说明、质量问题登记、保修维修跟踪服务等工作,保证住户及时入住,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2011年3月1日前,城乡规划部门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已经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011年3月1日至本细则出台前,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包含配建内容,且未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新上商品住房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将原出具的规划条件收回,一律按照配建要求重新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配建项目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2号
发布《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法治型的政府机关,促进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商务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台港澳司、服务贸易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和对外经济合作司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详见附件),统一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
二、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和公众,商务部受理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凡实现完全在线办理的,可通过在线办事系统受理。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机关2号办公楼一层西侧,邮政编码:100731。咨询电话:010-65197856。
商务部在线办事系统网址:http://egov.mofcom.gov.cn
附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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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
事项目录
一、台港澳司对外行政事项
1.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办理事项
2.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办理事项
二、服务贸易司对外行政事项
3.商务部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事项
4.商务部限制进口技术许可办理事项
三、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部分对外行政事项
5.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
6.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办理事项
四、市场体系建设司对外行政事项
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许可办理事项
8.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五、商业改革发展司对外行政事项
9.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0.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1.原油仓储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2.原油销售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六、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行政事项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4.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
15.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
16.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7.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
1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0.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2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2.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2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2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5.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6.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
27.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
28.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
29.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0.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
3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2.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
33.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4.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5.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办理事项
36.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37.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办理事项
38.外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3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办理事项
4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3.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返销展期、内销许可办理事项
44.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办理事项
45.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自有资金进口减免税证明等相关许可办理事项
4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理事项
47.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许可办理事项
4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4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50.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51.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七、对外援助司对外行政事项
52.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理事项
八、对外经济合作司对外行政事项
53.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办理事项
54.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办理事项
5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办理事项
56.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