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1:05:23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7.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附件2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
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
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
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一、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
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附件5
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
一、桩考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车辆完成侧方移位、倒车入库和正确判断车身空间位置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 桩杆;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
(2)桩宽: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
(3)路宽:车长的1.5倍;
(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2、操作要求
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经过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牵引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以及在有限区域正确停靠车辆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 桩杆;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的1.5倍;
(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的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的两侧。
2、操作要求
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
(三)三轮汽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三轮汽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杆;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桩间距为车长加40厘米;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2、操作要求
从起点绕桩前进驶出,再倒车绕桩反向驶回。
(四)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曲线行驶及转弯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尺寸:
(1)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2)桩间距:普通和轻便二轮摩托车为车长加50厘米;正三轮摩托车为车长加40厘米;侧三轮摩托车为车长加80厘米;
(3)终止线距最后一根桩杆3倍车长。
2、操作要求
从起点处起步按箭头所示方向绕桩行驶至终点处停车。
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坡道上驾驶车辆的技能,准确判断车辆的位置,正确使用制动、挡位和离合器,以适应在上坡路段停车与起步的需要。
1、图形设计


定点停车桩杆距坡底大于1.5倍车长,全坡长大于30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通过视觉和感觉及时判断坡道的坡度大小、长短及路宽等道路情况,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控制车辆平稳停车和起步。做到转向正确,换挡迅速,操纵加速踏板、驻车制动器和离合器踏板的动作准确协调。
三、侧方停车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的技能。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杆; 前进线;┄→倒车线
尺寸:
(1)车位(库)长:大型客车为1.5倍车长减1米,小型车辆为1.5倍车长加1米,其他车辆为1.5倍车长;
(2)车位(库)宽:车宽加80厘米;
(3)车道宽:1.5倍车宽加80厘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不碰、擦库位桩杆,车轮不轧碰车道边线、库位边线的情况下,通过一进一退的方式,将车辆停入右侧车位(库)中。
四、通过单边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准确运用转向、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操纵车辆不平行运行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桥宽:20厘米;
(2)桥高:小于等于车辆最小离地间隙,摩托车桥高为5厘米,小型汽车桥高为8厘米,其他汽车桥高为12厘米;
(3)甲乙桥横向间距:车辆轮距加1米;
(4)甲乙桥纵向间距:牵引车挂车为2倍轴距,小型车辆为3倍轴距,其他车辆为2.5倍轴距;
(5)桥面长度:1.5倍车辆轴距;
(6)坡度:小于等于7%。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的行驶方向,正确操纵转向,将汽车的左、右侧前后车轮依次平稳、顺畅地驶过甲、乙两桥;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用左、右后轮依次平稳、顺畅地驶过甲、乙两桥。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从桥上平稳、顺畅通过。
五、曲线行驶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纵转向、控制车辆曲线行驶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路宽:大型车辆为4米,小型车辆为3.5米,摩托车为2.5米;
(2)半径:大型车辆为12米,小型车辆为7.5米,摩托车为5米;
(3)弧长:八分之三个圆周。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从弯道的一端前进驶入,减速换挡,以低挡低速从另一端驶出。行驶中不得轧弯道边缘线,转向自如。
六、直角转弯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急弯路段驾驶车辆时,正确操纵转向、准确判断车辆内、外轮差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路长:大于等于1.5倍车长;
(2)路宽:小型车辆为轴距加1米,半挂牵引车为牵引车轴距加3米,其他车辆为轴距加50厘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按规定的线路低速行驶,由左向右或者由右向左直角转弯,一次通过,中途不得停车。
七、限速通过限宽门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车速下对车身位置的正确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路宽:大于等于7米;
(2)门宽:车宽加60厘米。
设置:
共设置三个限宽门,三门之间各相距3倍车长,1、3两门设置于正对位置,2门与1、3门偏移一个门宽位置。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以不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从三门之间穿越,不得碰擦悬杆。
八、通过连续障碍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通过连续障碍时,对车轮行驶轨迹和内、外轮差的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经国家物价局会签同意的《汽车运价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运价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三节 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章 附则
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附表三: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 货 物 运 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理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到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整车运输多点装卸,计费里程按全程实际运输里程计算。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站(库)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价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一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后的50%计算;
(3)大、中、小城市装卸里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别制定平均装卸里程。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运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 货物基本运价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八条 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输,装运两个运价等级及其以上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率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 长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区,因自然或地理条件特殊,需要改变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时,应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短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价。按里程分段计价时,为消除长短途临界里程的运价反差,可实行同费区间里程计价。
第十一条 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二条 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车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运价:普通货物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二)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三)城乡或市区短途的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四)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前托运次日就起运的零担货物可在省际或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省际、省内零担快件线路分别需经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附表一)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四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二),其运价以货物基本运价为基数,按下列规定加成计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一级加成40%~50%;
二级加成50%~60%;
三级加成60%~70%;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一级危险品加成60%~70%;
二级危险品加成40%~50%;
(三)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加成40%~50%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时,在货物等级运价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30%
(二)20吨至40吨以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 三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三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三吨以下汽车运价计费。三吨以下汽车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分档计价。一吨至三吨以下的汽车,其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一吨以下的汽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七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大中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
第十八条 货运路线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路线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货物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十九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条 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40吨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车及挂车,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一条 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吨位小时运价率是指以每车吨每小时按15~20公里和不同吨位车型一等普通货物长途计程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应按第五条规定计算。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甜菜)区、蔬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专项物资的运输以及非营运路线的单程货物运输。
2、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限的运输。
3、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或货物原因车辆行车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运输。
4、由托运人要求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全程运输。
5、货物单件重量在0.3吨至4吨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捆扎材料。
3、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路线相对稳定,且道路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最高不能超过基本运价的20%;也可以规定一定幅度,由运输企业具体确定加、减成率。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运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40%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人负担。随车人员差旅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延滞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起计,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
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整日计时包车计费。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货物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九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不收;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
物在受阻站承运入仓库可免费保管十天。
第三十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或专用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的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承运人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遂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发生的费收,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三条 货物运输杂费
(一)货物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单后的第三天起(以邮戳为准)至货物提离车站(货场)的当天止,核收货物保管费。
(二)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章 旅 客 运 价
第一节 计 价 标 准
第三十四条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5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算。
(四)出租车客运或计程包车客运的起码计费里程:小型客车不超过5公里,中型客车不超过10公里,大型客车不超过15公里。超过起码计费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旅客票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票价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十六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身高1.10米至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计费。
第三十七条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运班车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运输旅客的每人公里运价。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十八条 旅客运价按不同客运种类、不同客车类型、不同营运方式和不同道路条件,实行差别运价。
第三十九条 客运车型分类
客运车型计费等级分为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按其座位总数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实行分类分型计价。
大型客车座位在31座及其以上;
中型客车座位在16至30座;
小型客车座位在15座及其以下。
(一)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性装备的客车。普通大型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3,座位前后间距大于或等于670毫米。
(二)中级客车是指比普通客车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中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或2+2+1(加座),座位前后间距680至720毫米,高靠背软座椅,寒冷地区装有暖气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8千瓦/吨位。中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应具有单空调和音响设备。
(三)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装有空调、音响等设备。高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座位前后间距应大于720毫米,可调式高级软座椅,装有双空调、高级音响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10千瓦/吨位。高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均具有双空调和音响
设备。
第四十条 普通客车票价
普通大型客车的客运班车票价,按旅客运输基本运价计划。普通中型客车的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30%~40%。
第四十一条 中级客车票价
中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20%~40%。中级中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60%~100%。
第四十二条 高级客车票价
高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80%~100%。高级中型客车可高于基本运价170~210%。
第四十三条 小型客车票价
小型客车票价应根据车型分类、车辆座位数和舒适性分类分级计价。6~15座位的普通小型客车的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0%~150%,中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0%~250%,高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300%~350%。5座及其以下的
小轿车票价,按车型分类和排气量2000CC及其以上、2000CC以下以及无空调设备的各类小轿车分等计价,各类小轿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代客车票价
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运汽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运票价,其票价应低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五条 货车捎客运价
货物运输中,因运送某种货物托运人需要多人押运或要求多人随货同行(在驾驶室乘坐),除一人免费乘坐外,其余人员应按旅客基本运价计收。
客货两用车,载货部分部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旅客基本运价计费。
第四十六条 直达和普快客票价
直达客运班车和普快客运班车运价,可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20%和10%。
第四十七条 客运线路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客运线路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旅客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四十八条 客运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差异,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客运区域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四十九条 城乡客班车票价
城乡客班车票价是指县(市)乡、城乡、乡乡之间的短途定线、定班、随车发售的定额客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五十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五十一条 旅游客票价
旅游客票价是以旅游为目的,线路一端位于旅游点的客运票价,其票价提高幅度不得高于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的20%。如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其票价执行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客票价
出租车客票价是以十五座及其以下小型客车为主,按用户临时租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运行、停靠的客运票价。按实际行驶里程和车公里运价率计价。不宜计算行驶里程或等候时间较长的,也可采用计时运价。出租车运价可高于同类车型运价的20%~30%。
第五十三条 旅客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计费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率计算。
单程包车回程空驶时,回程收费不得超过单程运费的50%。
(二)计时包车
计时包车运价,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计费时间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整日包车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费,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费时间应扣除司机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包用的客车由站(库)至约定载客地点和包用完毕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以旅客基本运价计费。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十四条 旅客运价加成
(一)客运班车始发和到达时间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以内的,可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20%;
(二)出租车在晚上23时至次日5时以内(不含5时)租用的,每车公里运价可加成10%;
(三)客运包车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以内包用的,计程包车运价或计时包车运价可加成10%;
(四)在规定的春节运输期间,客运班车可以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五条 旅客运价减成
(一)计程包车: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减成10%。
(二)出租车双程租用减成10%。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五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车辆空驶者,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予定包用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预定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予定客车类型,应按原予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3%向对方支付包车变更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取消包车造成客车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计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名费
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小型客车的停歇延滞和延误时间的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五十八条 空驶费和调空费
(一)空驶费
临时租用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20公里以上,超出20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的空驶费。
临时租用中型、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不超过起码计费里程不收空驶费,超出起码计费里程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
(二)调空费
临时租用中型、大型客车往返载客行驶,可按客车由车站(库或停车场)到用户接客地点的单程空驶调车里程和每车公里运价的50%计收调空费。
第五十九条 租车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小客车每等候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中型、大型客车每等候10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第三节 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十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0.30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外,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退票费
(一)客运班车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30元按0.30元计算;班车开车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
.00元按1.00元计算。班车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二)旅游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开车前24小时之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第六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收,均由旅客负担。其费收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十三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的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以天按件计费。
第六十四条 送票费
办理旅客电话订票并实行送票的,应向订票者收取送票费。

第六章 行 包 运 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1千克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
(二)轻浮行包:是指每1千克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本规则附表三。
第六十六条 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浮行包以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以附表三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第六十七条 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八条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公里运价率应相当于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1.5倍。
第六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十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行包在起运前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次应核收手续费0.30元;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站停运时,核收手续费0.50元,退还未运区段行包运费。行包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十一条 行包装卸费
行包装卸费按件每装或卸各计费一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以上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以上,行包装卸费各加50%计收。
第七十二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运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天,从第3天开始核收行包保管费。每件以每天每10千克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的进为10千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按《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汽车客货基本运价,各价目、费目的运价率、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发布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执行。
涉外汽车客货运价和公路大件货物运价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农用拖拉机和其他小型机动车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其他小型客运机动车和吉普车、微型小客车参加营业性旅客运输,其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相应制定具体运价率。
第七十六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旅客运价,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一 | 1|砂 |砂子
等 | 2|石 |片石、渣石、寸石、石硝、粒石、卵石
| 3|非金属矿石 |各种非金属矿石
货 | 4|土 |各种土、垃圾
物 | 5|渣 |炉渣、炉灰、水渣、各种灰烬、碎砖瓦
---|--|--------|-------------------------
| 1|煤 |原煤、块煤、可燃性片岩
| 2|粮食及加工品 |各种粮食(稻、麦、各种杂粮、薯类)及其加工品
| 3|棉花、麻 |皮棉、籽棉、絮棉、旧棉、棉胎、木棉、各种麻类
| 4|油料作物 |花生、芝麻、油菜子、蓖麻子、及其他油料作物
二 | 5|烟叶 |烤烟、土烟
| 6|蔬菜、瓜果 |鲜蔬菜、鲜菌类、鲜水果、甘蔗、甜菜、瓜类
| 7|植物油 |各种食用、工业、医药用植物油
| 8|植物的种籽、 |树、草、菜、花的种籽、牧草、谷草、稻草、芦苇、树
| |草、藤、树条 |条、树根、木柴、藤
等 | 9|蚕、茧 |蚕、蚕子、蚕蛹、蚕茧
|10|肥料、农药 |化肥、粪肥、土杂肥、农药
|11|糖 |各种食用糖(包括饴糖、糖稀)
|12|肉脂及制品 |鲜、腌、酱肉类、油脂及制品
货 |13|水产品 |干鲜鱼类、虾、蟹、贝、海带
|14|酱菜、调料 |腌菜、酱菜、酱油、醋、酱、花椒、茴香、生姜、芥末、
| | |腐乳、味精、及其他调味品
|15|土产杂品 |土产品、各种杂品
|16|皮毛、塑料 |生皮张、生熟毛皮、鬃毛绒及其加工品、塑料及其
| | |制品
物 |17|日用百货、棉麻 |种种日用小百货、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
| |制品 |
|18|药材 |普通中药材
|19|纸、纸浆 |普通纸及纸制品、各种纸浆
|20|文化体育用品 |文具、教学用具、体育用品
|21|印刷品 |报刊、图书及其他印刷品
|22|木材 |图木、方木、板料、成材、杂木棍
|23|橡胶、可塑材料 |生橡胶、人造橡胶、再生胶及其制品、电木制品、
| |及其制品 |其他可塑原料及其制品
------------------------------------------
续上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24|水泥及其制品 |袋装水泥、水泥制品、预制水泥构件
|25|钢铁、有色金属 |钢材(管、丝、线、绳、板、皮条)、生铁、毛坯、铸铁
| |及其制品 |件、有色金属、材料、大、小五金制品、配件、小型
| | |农机具
|26|矿物性建筑材 |普通砖、瓦、缸砖、水泥瓦、乱石、块石、级配石、条
| |料 |石、水磨石、白云石、蜡石、莹石及一般石制品、滑
二 | | |石粉、石灰膏、电石灰、矾石灰、石膏、石棉、白垩
| | |粉、陶土管、石灰石、生石灰
等 |27|金属矿石 |各种金属矿石
|28|焦炭 |焦炭、焦炭末、石油焦、沥表焦、木炭
货 |29|原煤加工品 |煤球、煤砖、蜂窝煤
|30|盐 |原盐及加工精盐
物 |31|泥、灰 |泥土、淤泥、煤泥、青灰、粉煤灰
|32|废品及散碎品 |废钢铁、废纸、破碎布、碎玻璃、废靴鞋、废纸袋
|33|空包装容器 |篓、坛罐、桶、瓶、箱、筐、袋包、箱皮、盒
|34|其他(见注1) |末列入表的其他货物
---|--|--------|-------------------------
| 1|蜂 |蜜蜂、蜡虫
| 2|观赏用花、木 |观赏用长青树木、花草、树苗
三 | 3|蛋、乳 |蛋、乳及其制品
| 4|干菜、干果 |干菜、干果、子仁及各种果脯
| 5|橡胶制品 |轮胎、橡胶管、橡胶布类及其制品
| 6|颜料、染料 |颜料、染料及助剂与其制品
等 | 7|食用香精、树 |食用香精、糖精、樟脑油、芳香油、木溜油、木蜡、
| |胶、木腊 |橡蜡、(橡油、皮油)、树胶
| 8|化妆品 |护肤、美容、卫生、头发用品等各种化妆品
| 9|木材加工品 |毛板、企口板、胶合板、刨花板、装饰板、纤维板、
| | |木构件
货 |10|家具 |竹、藤、钢、木家具
| | |电影机、电唱机、收音机、家用电器(见注2)、打字
物 |11|交电器材 |机、扩音机、闪光机、收发报机、普通医疗器械无
| | |线电广播设备、电线电缆、电灯用品、蓄电池(未
| | |装酸液)、各种电子元件、电子或电动儿童玩具
------------------------------------------
续上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12|毛、丝、呢绒、化|毛、丝、呢绒、化纤、皮革制的服装和鞋帽
| |纤、皮革制品 |
| | |各种卷烟、各种瓶罐装的酒、汽水、果汁、食品、罐
|13|烟、酒、饮料、茶|头、炼乳、植物油精(薄荷油、按叶油)茶叶及其制
| | |品
三 |14|糖果、糕点 |糖果、果酱(桶装)、水果粉、蜜饯、面包、饼干、糕
| | |点
|15|淀粉 |各种淀粉及其制品
|16|冰及冰制品 |天然冰、机制冰、冰淇淋、冰棍
等 |17|中西药品、医疗 |西药、中药(丸、散、膏、丹成药)及医疗器具
| |器具 |
|18|贵重纸张 |卷烟纸、玻璃纸、过滤纸、晒图纸、描图纸、绘图
| | |纸、图画纸、国画纸、蜡纸、复写纸、复印纸
|19|文娱用品 |乐器、唱片、幻灯片、录音带、音像带及其他演出
| | |用具及道具
货 |20|美术工艺品 |刺绣、蜡或塑料制品、美术制品、骨角制品、漆器、
| | |草编、竹编、藤编等各种美术工艺品
|21|陶瓷、玻璃及其 |瓷器、陶器、玻璃及其制品
| |制品 |
|22|机器及设备 |各种机器及设备
|23|车辆 |组成的自行车、摩托车、轻骑、小型拖拉机
|24|污染品 |炭黑、铅粉、锰粉、乌烟(墨黑、松烟)、涂料及其他
| | |污染人体的货物、角、蹄甲、牲骨、死禽骨
物 |25|粉尘品 |散装水泥、石粉、耐火粉
|26|装饰石粉 |大理石、花岗石、汉白玉
|27|带釉建筑用品 |玻璃瓦、琉璃瓦、其他带釉建筑用品、耐火砖、耐
| | |酸砖、瓷砖瓦
------------------------------------------
注:1.未列入表内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
2.家用电器包括家电制冷电器、空气调节器、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
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淋浴器等)、熨烫器具、取暖用具、保健用具、家
用电器专用配件等(摘自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产品分类与代码)。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
类| |各 类|
| 分 类 概 念 |档 次|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别| |或序号|
-|----------|---|-------------------------
长| |一级 |货物长度六米至十米或重量四吨以上(不含
大| | |四吨)至八吨的货物
、| |二级 |货物长度十米至十二米或重量在八吨以上
笨| | |(不含八吨)至二十吨的货物
重| | |货物长度十二米至十四米或高度在2.7米
货| |三级 |以上至3米以下或宽度在2.5米以上至3.5
物| | |米以下或重量二十吨以上至四十吨(不含四
类| | |十吨)的货物
-|----------|---|-------------------------
|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物
|交通部《汽车危险货 | |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
危|物运输规则》中列名 |一级 |自燃物品、一级遇水易然品、一级易燃固
险|的所有危险货物 | |体、一级易燃液体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
货| | |物品、放射性物品
物|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二级易
类| |二级 |燃液体、有毒物品碱性腐蚀物品、二级酸性
| | |腐蚀物品、其他腐蚀物品
-|----------|---|-------------------------
贵|价格昂贵、运输责任 | 1 |货币及主要证券如:货币、国库券、邮票、粮
|重大的货物 | |票、油票等
重| | 2 |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
| | |钡、白金等及其制品:稀有金属如:钴、钛等
物| | |及其制品
| | 3 |珍贵艺术品如:古玩字画、象牙、珊瑚、珍珠
类| | |玛瑙、水晶宝石、钻石、翡翠、琥珀、猫眼、玉
| | |及其制品、景泰蓝制品各种雕刻工艺品、仿
| | |古艺术制品和壁毯刺绣艺术品等
------------------------------------------

续上表
------------------------------------------
类| |各 类|
| 分 类 概 念 |档 次|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别| |或序号|
-|----------|---|-------------------------
| | 4 |贵重药材和药品如:鹿茸、麝香、犀角、高丽
| | |参、西洋参、冬虫草、羚羊角、田三七、银耳、
| | |天麻、蛤蟆油、牛黄、鹿胎、熊胎、豹胎、海马、
| | |海龙、藏红花、猴枣、马宝及以其为主要原料
| | |的制品和贵重西药
贵| | 5 |贵重毛皮如:水獭皮、海龙皮、貂皮、灰鼠皮、
| | |玄虎皮、虎豹皮、猞猁皮、金丝猴皮及其制品
重| | 6 |珍贵食品如:海参、干贝、鱼肚、鱼翅、燕窝、
| | |鱼唇、鱼皮、鲍鱼、猴头、熊掌、发菜
货| | 7 |高级精密机械及仪表如:显微镜、电子计算
| | |机、高级摄影机、摄像机、显像管、复印机及
物| | |其他精密仪器仪表
| | 8 |高级光学玻璃及其制品如:照相机、放大机、
类| | |显微镜等的镜头片、各种光学玻璃镜片、各
| | |种科学实验用的光学玻璃仪器和镜片
| | 9 |电视机、录放音机、音响组合机、录像机、手
| | |表等
-|----------|---|------------------------
鲜| | 1 |各种活牲畜、活禽、活鱼、鱼苗
活|货物价值高、运输时 | 2 |供观赏的野生动物如:虎、豹、狮、熊、熊猫、狼、
货|间性强、运输效率 | |象、蛇、蟒、孔雀、天鹅等
物|低、责任大的鲜活货 | 3 |供观赏的水生动物如:海马、海豹、金鱼、鳄鱼、热
类|物 | |带鱼等
| | 4 |名贵花木:盆景及各种名贵花木
------------------------------------------
附表三: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
品 名 |计量单位 | 计费重量(千克)
------------------------|-----|----------
未拆散的自行车 | 辆 | 50
------------------------|-----|----------
残疾人车 | 辆 | 100
------------------------|-----|----------
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5~15
------------------------|-----|----------
儿童脚踏车 | 辆 | 10
------------------------|-----|----------
未拆散的缝纫机 | 台 | 50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自行接受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没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处甚至擅自接受非我部委
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现重申: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依据司公通〔1991〕170号通知的规定,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时,凡
是接受了未加盖转递章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的,一律按不符合办证程序处理;凡是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一律按错证处理。同时给予有关公证处、公证员以必要处罚。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之一。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港公证的公证处。



199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