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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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路桥收费站设置
  2.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3.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4.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5.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限额(规模)以下部分行业基建项目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国家明令限制项目的开工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5.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6.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7.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术专项
  8.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三、备案事项
  1.市、县、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审核事项
  1.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2.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3.机电产品进口
  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
  5.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
  6.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7.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申请、招标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三、备案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预验收审批
  二、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商贸、服务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5.生产企业申报到境外举办加工贸易业务项目
  6.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7.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
  8.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预验收
  三、核准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2.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
  四、备案事项
  1.外地驻苏办事机构登记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市贸易局
  取消事项
  一、核准事项
  1.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二、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2.煤炭经营资格
  三、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市教育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审核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2.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的评估
  3.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2.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3.市示范(厂)成人学校
  四、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3.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4.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2.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
  3.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含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三、核准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2.高等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
  市科技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审核事项
  1.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实验动物许可
  2.市科技进步奖
  3.科技型社会团体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5.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6.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核准事项
  1.市科技成果鉴定
  2.民营科技企业
  三、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公安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安全合格证及年审
  2.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审核事项
  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护保养资格
  2.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3.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4.境外人员就业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
  6.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销售审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年审
  7.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及年审
  8.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9.101运钞车免检通行证
  10.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11.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三、核准事项
  1.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2.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年检
  3.核发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4.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及个体工商户
  5.租赁房屋登记
  6.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四、备案事项
  1.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2.安防产品销售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2.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及年检、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A、B、C级)、运输许可及年审
  4.除军事爆破工程外的民用拆除爆破工程(A、B、C),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许可及年审
  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6.集会、游行示威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8.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9.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0.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1.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2.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探亲、定居等因私活动证件及证件签注
  13.户口审批
  14.边境通行证审批
  1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6.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100及100居里以下)
  17.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8.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9.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20.犬类销售和犬类养殖
  21.焰火晚会焰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燃放员作业证
  二、审核事项
  1.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刻制经营权特种行业许可证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及年审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证及年核查(100居里以上)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及年审
  5.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6.赴港澳定居
  7.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8.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9.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1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监测产品
  12.安防产品许可证、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及年检
  13.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4.网吧安全审核及验审
  三、核准事项
  1.星级、涉外宾馆饭店、拍卖业、刻制公章许可证及年检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及年审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4.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5.车辆装载三超证
  6.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
  7.机动车注册、转籍、补牌证、换牌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定期检验
  8.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及驾驶员审验
  9.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10.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11.机动车过户、变更、停驶、复驶、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13.安防工程竣工验收
  14.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15.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6.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1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类生产许可年审
  18.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利用船舶开设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消防安全年审
  19.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
  四、备案事项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歌舞厅、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古建筑等单位每三年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
  3.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对设施检测及火灾报警探测器清洗报告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监测产品
  6.国际互联网用户登记
  市民政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
  二、核准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
  二、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反映全市地名为主并标有行政区域界线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
  7.经营性公墓申办
  8.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9.福利企业申办、变更及年检
  三、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四、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司法局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律师资格、执业证件及年度注册
  二、核准事项
  1.公民代理诉讼
  2.涉台公证
  三、备案事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及年检
  三、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律师助理资格
  四、备案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市财政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审核事项
  1.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三、核准事项
  1.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制度、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账资格、账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各类专项基金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13.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报废和待核销的投资支出;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
  14.防洪保安资金减免
  15.政府采购申请
  16.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资格的审批
  17.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二、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5.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6.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关事项
  8.申请国外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资金管理)
  9.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及年检、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4.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7.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四、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情况的备案
  6.会计电算化脱账备案
  7.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项目
  8.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市人事局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3.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5.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
  二、审核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2.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候选人选拔
  3.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推荐
  4.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
  三、核准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
  2.职务任命、职数平衡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5.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四、备案事项
  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
  2.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辞职辞退工作
  3.机关之间调动和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4.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5.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
  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事项
  1.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三、核准事项
  1.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2.地方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厂长(经理)、矿(场)长安全资格
  4.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力信息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
  四、备案事项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中失踪
  2.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3.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教育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企业参保职工退休(正常退休、特殊工作提前退休、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4.非标准工时审批
  5.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苏就业办理《就业证》
  二、审核事项
  1.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
  三、核准事项
  1.企业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
  4.工资基金使用
  5.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6.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7.职工工伤认定
  8.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1.劳动保障年检
  12.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
  13.企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失业保险待遇认定
  1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及年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及年检
  四、备案事项
  1.企业特殊工种名录
  2.大中专院、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伤事故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私房翻建用地
  二、核准事项
  1.测绘任务登记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及年检
  2.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
  3.行政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用途
  4.国家集体建设、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限市区)
  5.村民建房用地(限市区)
  二、审核事项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及荒滩
  3.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
  4.征用土地
  5.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6.土地登记
  7.采矿权转让初步审查
  8.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初审及年检
  9.市级限额地图出版、展示、使用前的样图初审
  10.土地置换面积指标
  三、核准事项
  1.建设项目压覆矿藏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项目审查
  四、备案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2.地价评估结果
  市建设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密级地形图复制
  二、审核事项
  1.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
  2.施工企业试验室(一、二级)资质
  3.建设行业职工培训、鉴定机构资质
  4.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准书
  5.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
  三、核准事项
  1.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2.市政公用施工承接工程核准书
  3.建筑企业关键岗位合格证书
  4.建筑职业技能岗位技能证书
  5.井字架拆装许可
  6.建设工程施工取费标准证书
  7.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四、备案事项
  1.村镇建筑工匠乙、丙级资格审批备案
  2.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文件、资料
  3.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审图单位资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资格
  3.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4.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初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6.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7.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8.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二、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3.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工程主体结构、新技术、材料、结构抗震设计审查
  4.工程类别、费用定额、临时设施费标准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设施使用许可
  7.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资质
  8.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甲级)
  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上岗证
  10.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结果
  11.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13.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意见书
  三、备案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档案登记
  5.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6.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7.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或文件澄清、修改
  市规划局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勘察测绘资质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户外广告、门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4.规划设计、城市测量资质
  三、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备案事项
  1.市域范围内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
  市市政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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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充实队伍力量,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特别要针对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保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要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强力推进。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总体要求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小煤矿控制数量目标,督促各地认真研究编制“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并列入地方工作考核,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市(地)、县(区)和煤矿。要严格落实煤炭产业政策、规划,坚决关闭淘汰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要通过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进一步关闭整顿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格按规定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坚决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边关边建。要积极引导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步伐,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严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要坚持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要求,逐条对照整改、认真落实到位。要严把安全质量关,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工作创水平、上台阶;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按规定选送“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要重视抓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六、认真抓好受灾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

  由于特大地震影响,部分地区煤矿受损严重。其中,大部分矿井瓦斯积聚、巷道坍塌、积水严重,恢复生产的难度很大、危险性很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抓紧摸清矿井受灾程度和实际状况,对属于淘汰关闭范畴的和破坏严重、没有恢复价值的,可不再恢复,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对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有序恢复各个生产系统,严防恢复系统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三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制度。由煤矿企业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要严格把关,不准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其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工作也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落实,始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七、严格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下在防范大事故上。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资源整合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04〕110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的建设工作已经完成,该系统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为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该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网络审批。现对网络审批系统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网络审批系统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许可申请,凡需由实施机关后方决定的申请事项,除涉及到大量设计图纸的事项外,均应通过网络审批系统完成审批,所有批文和证照(包括申报材料中含有设计图纸的事项)的打印和发放、送达均要在窗口完成。
  二、网络审批系统的操作管理
  1、各实施机关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要求配备A、B角)负责接收窗口发回的申报材料并及时流转到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领导批办,同时负责将审批结果发送回窗口;
  2、各实施机关每个工作日必须至少两次登录网络审批系统接收窗口发回的申报材料,登录时间一般为上午11:00—12:00,下午4:00—5:00,特殊事项或急办件在接到窗口通知后应即时接收办理;
  3、实行网络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将现有承诺期限缩减三分之一以上;
  4、各实施机关用于网络审批的电子公章应与实物公章统一保管,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5、申请人从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窗口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申请人持与网上申请相同的原始材料来窗口申报时,窗口按即办件办理。
  三、网络审批的组织实施
  1、网络审批是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各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指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
  2、市、区经济信息中心应加强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实施机关发现政务信息网故障,应及时向市、区经济信息中心报告;
  3、各实施机关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按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不执行本规定,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不在“中心”窗口受理和办理的、应该使用网络审批系统审批而不使用的、批文和证照不在行政服务中心打印制作和发放的、不及时处理网络审批系统回传的申报事项造成承诺件超期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