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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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吴泽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产业导向及州情实际,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等工业产业的基础产品生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水电开发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阿坝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阿坝州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阿坝州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支持藏区发展、西部开发开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的要求给予减免。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在阿坝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20%扶持。

  (二)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 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地方分享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与第4年和第5年相同的优惠。

  (五)在项目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六)生产地不在阿坝州,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州内的总部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阿坝州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共建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比照执行。

  (七)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可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八)本条财政扶持是指州、县财政通过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研发等。

第六章 用地优惠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执行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

  1.入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发展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3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大于每亩150万元;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并完成投资规模;

  4.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大于1:2;

  5.按规定足额上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

  6.符合阿坝州鼓励投资领域。

  (二)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方式供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三)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四)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工业企业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六)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七)进入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总额在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补贴20%。

  (八)特殊项目用地由州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享受本规定第九条供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自治州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税务、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项目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应当享受的供地优惠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视情况分别予以收回土地、补交价款、征收闲置费等处理。

第七章 电价优惠

  第十二条 在阿坝州投资的所有企业均享受阿坝州电价优惠政策。

  (一)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二)企业综合电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及以上,且年用电量超过10亿度的,由州人民政府按一年的用电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度0.001元;年用电量超过20亿度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度0.0015元。

第八章 科技支持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在阿坝州兴办科技型企业,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在州内转化。对将自主知识产权带入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并按下列规定给予支持:

  (一)扶持企业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凡转化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项以上,并连续在2年内累计实现专利成果转化产值500万元、利润50万元以上者,给予5~20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企业制订行业、新产品技术标准,凡参与行业技术制订,通过备案审查认定的,按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凡通过国家、省、州备案审查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凡通过国家、省、州评审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研发补助。

  (三)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凡引进、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通过论证评估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纳入州本级科技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计划,政府风险投资比例最高可占到项目总投资的40%,且风险投资不计利息,只收回投资本金;凡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第九章 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阿坝州设立分支机构或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对进入阿坝州的银行业分支机构在市场准入、网点布局和业务准入、机构升格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结合投资企业多样化的融资服务需求,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及贷款担保抵押方式,不断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适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的发放额度,积极创新和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第十七条 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牦牛、生猪、奶业、等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满足扶贫项目、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八条 凡上市一户企业或在州内新设立一家金融企业,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章 人才服务

  第十九条 在州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人才优惠政策:

  (一)在州内企业工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州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企业刚性引进急需紧缺、特殊岗位、重点项目所需学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执)业人才,在州工作期间,享受州内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并实行政府资助、奖励制度。

  (三)支持和鼓励企业以项目承包、季节性聘请、合作开发、兼职聘用、咨询评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人才派遣、学术交流等形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和重点项目专门人才。经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5~20万元的工作项目经费补助。

  (四)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智力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外,所承担的研发项目获国家部委、省厅局经费资助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同等资金量匹配资助。在本州立项的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州、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国家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企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须到位20%),工商部门为零首付公司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须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一律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简化对投资项目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联合办件、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集中会审、资料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理、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方式,实施“绿色通道”和“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听证、勘查、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所需时限);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并跟踪办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再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在阿坝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州物价、财政、监察、商务部门联合行文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阿坝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和其他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就业带动强、符合新型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州人民政府个案研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各县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或支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已特别明确外,均由州、县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对低于标准地价的土地优惠和各项财政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企业在州内生产经营期限未满十年的,须退还州、县财政补助或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阿府发〔2004〕23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阿府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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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市政府同意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皖政办〔200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英文版内容更新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的日常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的界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市(区)情、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布网上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

  (二)提供市民在线办事所需相关表格下载;

  (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

  (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以便民为导向,注重与政府办公业务信息系统的结合,凡适合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应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政府网站要通过“中国·合肥”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

  政府网站设置互动栏目遵循“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栏目的维护管理,保证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域名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网站域名的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对各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发布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县(区)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及乡(镇)网站的检测。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标志。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三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须报经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加强督查,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考评结果与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效能建设与政风评议工作考核挂钩。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网站,给予适当物质与精神奖励。政府网站考评奖惩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0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0年3月)

(1990年3月1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郁文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