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58号1989年3月1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做好集装箱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总所。
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了防止传染性物品、媒介昆虫、啮齿动物通过集装箱运输造成污染或扩散,对集装箱的卫生管理统一认识,加强管理,方便运输,特做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对入境、出境的集装箱(包括空箱和装有货物的实箱)加强卫生管理。
二、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集装箱为:
1.来自疫区的;
2.来自非疫区有可能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
3.装载有传染性物品和有害人体健康物品的;
4.卫生检疫机关认为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予以签发《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或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对没有《许可证》或《提货单》未盖有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的集装箱,海关不予放行。
四、卫生检疫机关随时将疫情向有关单位进行通知。
五、疫情来源:
1.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流行病学周报》;
2.卫生部公布的疫情;
3.驻外使馆(领事馆)提供的疫情;
4.国外卫生当局提供的疫情;
5.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出的疫情;
6.国内地方提供的疫情。
六、对集装箱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收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和国家物价总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当地的物价也可参照执行。
附件:1.集装箱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二)
3.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附件1:
集装箱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集装箱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物价总局(87)价涉字592号文《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暂作以下规定:
一、集装箱卫生检疫签证费,可参照“进出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签证费”收费标准,大箱2元,小箱1元。
二、集装箱卫生处理收费(含签证费),可参照“汽车消毒、除虫收费”,大箱40元、小箱20元。
三、集装箱内货物卫生处理收费。可参照“货物消毒和除虫”,每1人工2小时10元,药品费可参考国内有关规定加1倍收费。
四、外出办理集装箱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可参照《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执行。差旅费由申请单位支付,派出2人收50元,派出1人收30元。
附件2: 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No
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
承运交通工具_____航/班次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20英尺______40英尺__________
货物种类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货物数量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包装材料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货物来源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装箱地点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合同号码_________ 预定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
检疫日期、地点_______________
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结算。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货主_____________
申报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
附:货物提单副本一份
样本
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存根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__ 集装箱号码________________
货物种类__________ 入/出境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 签证人__________
....................................
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PERMIT FOR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CONTAINER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pplier
集装箱数量 货物种类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Quantity of containers Kind of carg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规定,上述集装箱经卫生检查/卫生处理,准予入/出境。
According to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Law of the PRC”,the
above containers has passed the sa-
nitary inspection/sanitary treatment.They are permitted to import/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C
日期 检疫医师签字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Date Signature of Quarantion
Doc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No
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二)
承运交通工具__________航/班次_______提单号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__20英尺_______40英尺_______
货物种类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货物数量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包装材料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货物来源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装箱地点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合同号码 预定到达日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检疫日期、地点
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结算。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 货主______________
申报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
检疫结果及处理意见:
处理方法:
日期____________ 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发证书类别____________ 领取人签字____________
铁路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2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选拔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并对他们进行重点培养,是建设好科技人员队伍、保持先进科技水平的有效措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为了真正把有才能的科技人才选拔出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他们为铁路科技事业献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优秀科技人才分三级进行选拔管理。第一级为需报国家人事部审批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第二级为需报部审批的拔尖人才;第三级为各局院厂校级优秀人才。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4条 选拔拔尖人才的标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三)在部级以上的重点工程、设计项目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科技及企业管理工作中,应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及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解决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问题上成绩显著者;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重大科技成果及先进设备中或企业的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成绩显著、国内知名、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5条 选拔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委托局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议(不搞群众评议),经部属单位批准后报部审批。
第6条 报部审批的拔尖人才,应按综合评议结果排列顺序。部审批时,将按排列顺序择优选拔;对拟报国家审批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在事先征求单位意见后由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报部长批准后报送人事部审批。
第7条 部对选拔工作只作宏观指导,不预先确定指标和分配名额。各单位要严格掌握选拔条件,确保选拔质量。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8条 经上级审批确定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而未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分别认为具备研究员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副研究员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所在单位不再评审即可结合本人专业进行聘任。
第9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及拔尖人才,由部直接掌握,委托所在单位代部管理。主管人事部门应对他们进行追踪考察,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10条 为了保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稳定性,对他们的工作一般不调动或调整,不过多兼职,凡涉及他们工作的调动,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部干部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他们的奖惩、离退休和调整应报部备案。
第11条 建立与科技专家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解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的建议。
第12条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由人事部颁发荣誉证书;技尖人才,由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13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及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一)经批准选定为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人员和拔尖人才,给予晋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聘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晋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在聘任为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进入该职务最低等级后,不得冲销由于评为优秀科技人才后所增加的工资级数。
(二)保健医疗照顾;
(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优先解决住房;
(四)提供因公、因病用车;
(五)每年不少于15天休假。
第14条 积极为他们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出国进修、考察等提供条件;对他们急需的科研开发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优先给以支持与照顾;根据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第15条 以他们为中心,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学科组,形成梯队。
第16条 各单位应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渠道,对优秀科技人才的事迹进行宣传报导,扩大知名度,推动两个文明的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17条 对在选拔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经部核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恢复原工资及待遇。
第18条 局院厂校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
第19条 本办法由部干部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