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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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2005年5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大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的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 常务委员会开展评议的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 常务委员会或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视察等活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
主任会议应当把跟踪监督工作列为会议的重要内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提出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相关的跟踪监督工作,也可以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对某个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组织应做好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 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常务委员会的跟踪监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不能按时提出报告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审议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的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会后,将跟踪监督情况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把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不满意的,被监督的机关或个人必须向下一次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执行或办理工作不落实或敷衍塞责的被监督机关及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依法发出《法律监督书》,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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