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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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1日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2亿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40万套。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超额完成任务。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
3.开展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上。
4.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实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应在2015年前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适宜推广地区名单。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区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科技部门要研究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检、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级人民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完善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评价标准。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质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检等部门要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督导各地区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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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投标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务、商务、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从其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中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标公告;
  (二) 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 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答疑会;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六)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海口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合同主要条款;
  (四) 投标文件格式;
  (五) 工程量清单;
  (六) 技术条款和要求;
  (七) 设计图纸;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自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谋取利益。招标项目标价不足1000 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
  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100 元,项目标价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300 元。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报名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海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申报资格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
  (三)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有关设备情况;
  (四)最近3 年承担的主要项目业绩;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但属于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 个;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邀请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 个。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日。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提交现金的,应当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禁止代缴代交。
  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退还。开标评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当补交。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授权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6 日前公开招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地点为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5 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名。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有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中级或以上职称。
  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全部专家或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在开标前30 分钟内确定,确需跨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的工程项目可提前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时,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评标基准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计算有效投标价的平均值后,再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二次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二)以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上限价下降若干百分点(在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三)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在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项目组织方案、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及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在施工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则以废标论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对评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开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称,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39家拆船企业进口用于拆解的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现将该通知(见附件一)转发各关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有关规定办理。拆船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经中国拆船协会审核确认并加盖“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的进口合同复印件。今年1至7月,上海新
华钢铁有限公司等6家拆船公司分别在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海关进口废船累计433万轻吨,并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附件三),请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定点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只限于本企业拆解,不得倒卖或挪做他用,定点企业也不得代为非定点企业进口。定点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除追回返还的增值税款外,取消其先征后返资格。中国拆船协会每年一季度应对上述企业进口废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总署报告检查情况
(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定点企业由中国拆船协会会同财政部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如有变动总署将另行通知。
以上请予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章样(略)
附件三:1998年1至7月已进口废船统计表(仅发有关海关)(略)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