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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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  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全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也是我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需重点扶持的人群。为进一步扶持全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以下简称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牧区贫困户(以2010年12月31日前的公安部门农业户籍档案为准):

  (一)家庭所有成员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 (二)家庭所有成员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三)除子女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就读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及服兵役外,家庭其他成员均因病、因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均超过60周岁的农村牧区贫困户。

  第三条 各旗县市政府是扶持本辖区内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主体,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  第四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苏木初审等程序的基础上,由旗县市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办公室审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证书。

  第五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基层组织,帮助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做好耕地、草牧场有偿流转工作,通过耕地和草牧场的有偿流转促进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增收。

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无劳动能力特困户生活保障工作:

  (一)将全盟所有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保障对象;

  (二)无劳动能力特困户遇有临发性、突发性困难时,民政部门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三)民政部门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优先向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倾斜。

  第七条 农牧业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无劳动能力特困户落实国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生态补偿等惠农项目补贴。

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医疗保障水平:

  (一)将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住院报销起付线下调50%,报销封顶线由6万元上调至7万元,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住院医疗费经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65%至70%的比例给予补助;

  (二)将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比例提高10%;

  (三)将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成员患有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高血压性心脏病、糠尿病、脑出血及脑血栓后遗症、结核病、肺心病、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冠心病、甲亢、精神病、布鲁氏菌病纳入慢性病补偿范围。

  第九条 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努力提高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家庭子女教育保障水平:

  (一)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职业高中生补助政策;

  (二)盟、旗两级教育部门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和民政部门贫困大学生补助资金要优先向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倾斜。

  第十条 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落实给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并通过整合其它同类项目资金、旗县市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快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危房改造步伐,“十二五”期间力争全部解决无劳动能力特困户危房问题。

  第十一条 农牧业部门的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卫生部门的改水改厕、水务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等以户为单位落实的公益性项目要优先落实给无劳动能力特困户。

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政府要建立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  (一)各旗县市政府要把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增长;

  (二)各嘎查村要把集体经济收入的30%用于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

  (三)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救助无劳动能力特困户,通过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部门单位、企业结对帮扶等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扶持无劳动能力特困户,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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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网站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3]1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网站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行业网站(网址:www.tobacco.gov.cn)是烟草行业唯一的既服务于行业行政管理,又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网站。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网站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和积极支持行业网站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和完善网站信息员队伍
  行业网站是烟草行业对外宣传的主要网络媒体,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和积极支持行业网站的建设与发展。各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行业网站的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36个卷烟销售重点城市的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企业,至少要指定1名信息员负责与行业网站联系沟通,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定期向网站报送信息工作。请各单位将信息员登记表于12月10日前上报国家局信息中心,并抄报行业网站。
  二、紧密围绕行业中心工作,加强行业网站的新闻宣传报道
  行业网站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行业中心工作、重大活动和热点问题,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局《新闻报道和网络发布信息管理规定》(国烟办[2001]141号),报送和上网的信息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审核。
  在行业网站上为各单位设立的自行维护页面,各单位应安排专人按照有关页面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内容更新及时、准确。页面内容的更新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切忌随意性,并注意做好有关安全、保密工作。
  三、以行业网站为窗口,积极展示烟草行业形象和宣传行业名优品牌
  行业网站作为烟草行业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以“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和企业的宣传报道工作,在行业内外已有较广泛的影响。为积极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宣传贯彻行业“大市场、大企业、大品牌”战略,行业网站要统一对外展示烟草行业企业形象,宣传行业名优品牌。请各单位注重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优势,以行业网站作为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的首选网络媒体,对外宣传企业和品牌,正确引导消费。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网站的各项工作,请各单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行业网站。
  联系人:赵桂芝、陆建新
  联系电话:010-63528546
  EMAIL:hywz@hymail.tobacco.gov.cn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件:

  国家局(总公司)行业网站信息员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83&pic_id=0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清扫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归并征收。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收;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上年末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数计收;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各营业场所按垃圾产生量计算,按产生量计算有困难的,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五)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六)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七)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吨或工程建筑面积计收。

前款未涉及的单位,按照从业人数计收。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

(一)城市居民、街巷道路两侧的商业门点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员会组织收取;

(二)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统一代扣;

(三)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取;

(四)集贸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场开办单位收取;

(五)建筑工程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

(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宿州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宿政〔20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