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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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市政府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首期规模为2亿元,“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壮大。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有效突破,推进现有优势骨干企业的壮大和产业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引进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 明确重点,集中突破。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和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 市县联手,形成合力。对县市区项目,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择优支持,不搞平衡;各县市区要适时相应设立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3.引导放大,强化支撑。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政策性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要素条件的支撑。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覆盖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大产业,每年支持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支持项目类别分为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现有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三类。

第七条 项目遴选标准:

1.技术水平。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2.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3.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4.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

5.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库,并且当年度参加省专项资金评审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推荐、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等方式建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项目库进行动态更新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 项目评审。每年5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市监察局派员对评审全过程监督。

1.项目初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参评项目数原则上为计划安排项目数的3倍左右。

2.成立联合评审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

3.公开评审。联合评审小组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按差额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评审小组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三条 对支持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额度。

1.投资补助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大体上每个项目在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议,可连续支持。

2.贷款贴息类,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改扩建)。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

3.参股投资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和跟进投资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市内其他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6月份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参照《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有关单位。对市直项目直接下达到项目承建企业;对县市区项目,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改委、财政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跟踪问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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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4〕17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七月三日



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责任人在考核年度工作中工作有调动的,如果调动前其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发生应追究责任的森林火灾,或者虽未发生森林火灾,但因工作失职,遗留重大火灾隐患的,在其调动后一个月内发生应追究责任的森林火灾,调离者与接任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负总责。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参与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有效组织和指挥扑救;

(六)组织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七)抓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八)及时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实施人工降雨;

(二)计划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三)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驻军部队、人武部要积极参与扑火和重点军事基地的火灾预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通讯部门保障通信畅通,设置免费森林火警电话:96119;

(七)民政部门负责需县(市、区)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灾民;

(八)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护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广电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扑火物资紧急调用工作;

(十三)铁路、公路部门负责扑火运输车辆的调集和铁路、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和参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执行同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决议,完成上级森林防火办交办的工作;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预防;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审批野外用火;

(四)组织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设施设备;

(五)指导所在地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和培训地方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六)坚持防火值班,掌握火情动态,编制扑火预案和指挥方案,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核实森林火灾面积和损失,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各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抓森林防火能力和实绩的主要标准是:

(一)熟悉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思路清晰,基础工作扎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三)圆满完成年度森林防火目标任务;

(四)对影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火灾多发地的面貌明显改观,火灾隐患明显消除;

(五)森林火灾发生少,扑救措施得力,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林业改革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 制度

第十二条 落实森林防火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年初由上级政府向其下级政府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目标管理责任状,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将当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逐项分解量化,把森林防火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乡、村、组各级责任人。

将当年的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火案查处率等主要指标纳入责任状中,并根据森林防火形势需要,对当年责任状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落实森林防火重要事项及火情报告制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必须及时逐级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委、政府作出的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

(三)凡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上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四条 落实森林防火宣传制度。进入重点防火期,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召开群众会议,鸣锣吹哨,巡逻示警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学校负责学生、家长负责儿童、村组干部负责弱智人群的监护,做到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五条 落实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在高火险天气,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成立乡村巡逻小组,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建立非重点防火期野外用火的疏堵制度,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落实机构队伍和设施建设制度。县、乡两级财政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巩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保证人员经费到位、培训教育到位、物资储备到位,建立和完善通讯指挥系统、预测预报系统,按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隔离带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尤其要确保重点村庄、驻鹰部队、重点山场、风景名胜区周围隔离带建设,严防重要地段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七条 落实成员单位联系片制度。在重点防火期,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分的联系片,对所负责的联系片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检查督促,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落实扑救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森林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处置森林火灾预备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组织指挥扑救。前线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禁止动用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中小学生参加。确保扑救的后勤保障和物资供应、调配。

第十九条 落实火案查处制度。一旦接到火警,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火场秩序,侦破火灾案件,查处火灾肇事者。对影响较大的火灾案件实行公开曝光,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第四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检查讲评,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讲评例会,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考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在年度考评时,对被考核地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工作由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考评。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抄告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告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书面通报、舆论曝光。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追究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并处。

第二十五条 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火灾重大隐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经费不落实,致使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严重不适应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野外用火管理不严,一年内被上级检查要求整改三次(含)以上或者有火不报、瞒报、迟报、少报达三次(含)以上的,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一个月内乡(镇)场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森林火警(含火灾)或者有火不报、瞒报、迟报、少报的,追究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成以下森林火灾和火灾致人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受害面积800亩(含)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18个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追究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受害面积1500亩(含)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30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两人以上的,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受害面积超过800亩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18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上清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军事管理区周边、余江马岗岭森林公园、各国有林场核心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0亩或起火时间超过10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地之间边界山场的火灾调查处理原则上由起火点所在方负责,如果火灾蔓延到邻近县山场时,对方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如组织扑救不力,同时追究双方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同责任人的职级升降挂钩,对森林防火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或评为市以上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各地森林火灾发生的起数、面积、经济损失、人、畜伤亡等指标,列入创评先进考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责任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0年12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启动了《“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近日,又决定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作为编制《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做好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是粮食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直接关系到加强“十二五”期间粮食行业监管能力和检验能力建设,关系到落实各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

二、明确机构,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专门处(室)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平衡关系等严格审核把关。同时,指定2位熟悉网络填报工作的人员,分别作为监管机构资源调查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的省级管理员,具体负责做好填报工作(详见附件4)。

三、坚持在地原则,消除监管盲区

本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将全面反映当前各部门、各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职责。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梳理和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即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经营者),避免交叉、重复和遗漏,不得出现监管空白。认真梳理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状况,理顺隶属关系,客观、准确填报有关信息。正在恢复和新建中的检验机构一并填报。

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区、市)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网上填报和审核把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重新填报,并将本省(区、市)的纸质文档汇总后(包括附件1、附件3)统一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我局质量办将进行网上同步审核。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395.doc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表填写说明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2.doc

3.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3.doc

4.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4.doc

5.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求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1617/n4564016/n4564484.files/n4564465.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