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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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5日)

教学〔2002〕1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少地方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力度不大,解决困难的办法不多。目前还有相当部分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从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毕业生还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机制、供需结构、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有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随着高校毕业生数量的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二、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间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者停止招生。
  (二)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三)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高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一)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二)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三)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
   对2002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辟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力争在2002年底之前使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组,检查各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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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八条 荣誉类市长奖的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5.申请人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6.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7.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3.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4.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九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方面: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方面: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企业奖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或以上;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5%或以上;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不少于5%;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取得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五)申请企业没有环境违法纪录。

已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获评此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dgstb.gov.cn,下同〕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获奖金额证明等(验原件)。

第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自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再奖励。

镇属企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申请,由所在镇(街)科技办负责形式审查,其他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受理再奖励申请后,应当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拟奖励名单以及核定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再奖励通知。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一般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由3-9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市长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创新企业奖应获得到会委员、学科(专业)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拟奖项目。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审定的拟奖项目、拟奖人(单位)在东莞日报和东莞公众网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技局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再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技局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一)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每项奖金50万元。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创新企业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再次奖励。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奖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05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2005〕43号)同时废止。










物资部关于物资部门仓储企业计算物资吞吐量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物资部门仓储企业计算物资吞吐量的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9日,物资部

物资吞吐量是反映物资部门仓储企业生产规模和计算工作量、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鉴于目前各地仓储企业在计算物资吞吐量的口径、方法上不尽一致,影响了有关统计的准确性与可比性。为统一物资部门仓储企业“物资吞吐量”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的有关现行方法,暂做如下规定:
一、“物资吞吐量”的计算范围,即是入库物资量、出库物资量、直拨物资量之和。
(一)入库物资量:系指到库并验收完毕已入帐的物资数量,包括从生产厂、车站、港口、航空港自提或生产厂送到仓库的物资数量。
(二)出库物资量:系指仓库发出的物资数量,必须是装了车、办完了托运手续或已出库送港口、车站的物资数量,包括用户自提的数量。
(三)直拨物资量:系指未进入仓储企业仓房(货场)而由仓储企业从港口、车站或本单位专用线直接调拨给用户的物资数量。但非由仓库办理直拨手续的不计算直拨量。


(四)同一仓库内货主之间的物资调拨转户,不论是否发生装卸搬运作业,均不计算入库、出库量。
(五)出租库房、货场或铁路专用线,既不承担物资装卸搬运作业,又不承担保管责任的,不计算入库、出库量;只承担装卸搬运作业或只承担保管责任的,入库、出库量各按物资吨位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既承担装卸搬运作业又承担保管责任的,按实际吨位计算入库、出库量。
二、“物资吞吐量”的计算原则以入库、出库物资的实际重量为准。具体计算方法:
(一)凡单据标有重量按标重计算,无标重或需过磅检验的物资,按检验的实际重量计算。
理论换算的按有关(资料、产品说明书等)规定进行计算。
(二)机电产品按标重计算,无标重或不便按标重计算的可按金额折算,折算标准见附表。
(三)仓储企业自找货主的“市场调节物资”亦按上述办法计算;无法按重量计算的,按金额每五千元折一吨的办法计算;轻泡物资、木材可按体积折算,每立方米折算为一吨。
三、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级物资部门仓储企业填报有关“物资吞吐量”统计报表时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