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04:18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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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知印发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按照国办发〔2010〕55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梳理与自查,抓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并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及联系人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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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公告程序。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反倾销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二) 反倾销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申请。
  (三) 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反倾销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四)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名称及其简况,申请调整的产品;
  (二) 要求调整的理由、理由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
  (三) 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方式无法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时,需详细说明产品的用途;
  (四) 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异同点的详细描述和说明;
  (五) 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
  (六)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盖章或签字。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一) 外经贸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核对,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 外经贸部通过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等方式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查;
  (三) 外经贸部对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和包括反倾销申请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调查,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四) 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对符合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可以对反倾销产品范围进行调整,最迟应在最终裁定公告中对外公布;
  (五)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调整产品范围的申请,根据对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也可以决定调整产品范围。
  第八条 涉及有关反倾销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第30天实施。



李某敲诈勒索一案的分析

金城江区检察院 欧流献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在南丹县大厂镇做矿生意时,知道韦某某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及其BP机号码。2001年南丹发生“7.17”透水事件后,李某认为韦某某有权,肯定有受贿行为,便想敲诈要钱。2002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用在云南省开户的手机传呼韦某某,称其是部队的,有事约韦到金城江城区面谈。次日18时许,李某身着武警军官服约韦某某到“长城宾馆”前见面,称自己是部队调来参加南丹“7.17”事件的中央专案组人员,手中掌握有韦受贿的材料,提出要10万元可以把事情摆平,否则韦会受到处罚。为了稳住被告人李某,韦某某便说现在没有这么多钱在身上,约定第二天再联系。当天,韦某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韦某某在金城江“长城宾馆”前再次会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获武警军官服及军官证等物品。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四种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即捏造韦某某有受贿的事实,手中掌握有韦受贿的材料,企图骗取韦的10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理由是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武警现役军官的身份,进行诈骗,企图骗取他人钱财,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理由是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武警现役军官的身份,进行诈骗,企图骗取他人钱财,损害武装警察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四: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10万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前三种罪中,都含有“骗”字,说明此三种罪必须以“骗”为主要特征,即被害人在被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虽然也有“诈、骗”的成份,但却是以“威胁、要挟、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威胁、要挟、恫吓,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这是敲诈勒索罪和前三种罪最主要的区别。
一、敲诈勒索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1、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罪采用的手段是威胁、要挟、恫吓,对身份没有限制。
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广泛,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它非法利益,如谋取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城市户口、职位、学位、工作、同他人结婚、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工、招干、招兵等;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4、交出财物的心态不同: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
5、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敲诈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未必一定表现为骗取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它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二、敲诈勒索罪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1、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5、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敲诈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1、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蒙蔽被害人,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这是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被害人给予财物的主观心理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被迫无奈交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
本案中,李某利用当时的特殊事件,以假武警军官的身份,冒充中央处理南丹“7.17”透水事故专案组的人员,以手中掌握有韦某某受贿的材料,提出要10万元可以把事情摆平,否则会受到处罚的虚构事实,来威胁、要挟、恐吓韦某某,企图达到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敲诈勒索(未遂)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