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转化型抢劫罪/韩艳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2:53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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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转化型抢劫罪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韩艳春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第一类可称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类可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二、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从立法层面上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罪刑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避免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文看,该两条分别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定应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而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与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刑法相关条文应作以下相应的修改:将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携带并明示或暗示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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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

卫生部 四机部


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

1979年1月20日 卫生部、四机部

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从事微波作业人员的健康,四机部于一九七五年委托浙江医科大学等十八个单位,对微波卫生标准开展了科学研究工作。经过两年来的调查研究,并在参考国外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微波辐射卫生标准(草案)》,并于一九七八年七月在上海召开的“微波卫生标准科研成果鉴定会”上进行了审议。根据会议审查的意见,我们两部确定以《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予以颁发。从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起,在四机部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试行。 望各单位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浙江医科大学,并抄送卫生部、四机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和“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防止微波辐射,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科研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限于四机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内试行。
第三条 设计微波设备时,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量减少漏能;选择整机调试场、雷达发射站厂址时,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动群众,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试行。
第五条 本标准由浙江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第六条 在调试、使用、研制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的功率密度达到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工作人员操作位的微波辐射容许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日八小时连续幅射时,不应超过38微瓦/平方厘米
(2)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超过八小时辐射时,一日总计量不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
(3)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大于1毫瓦/平方厘米环境工作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但日剂量不得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一般不容许在超过5毫瓦/平方厘米辐射环境下工作。
第八条 微波设备出厂前,生产部门必须进行漏能鉴定。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漏能值不得超过1毫瓦/平方厘米。

附件:微波辐射测量方法
(一)微波辐射测量单位以功率密度表示(即毫瓦/平方厘米或微瓦/平方厘米)。对于一日辐射八小时以上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应以微瓦·时/平方厘米为单位计算辐射剂量。(毫瓦/平方厘米×小时=毫瓦·小时/平方厘米)
(二)测量使用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国家未颁布统一标准前,要求使用仪器需经标准场法和标准天线法二种定标校正吻合的微波漏能测试仪。
(三)微波辐射测量主要在工作人员各作业点分别进行,以观察了解工人工作时所受微波辐射强度。测量高度一般以工作人员胸部为代表(特殊需要时再仔细分别测定头胸膝等部位)。
(四)为监测微波设备漏能情况及探索工作地点微波辐射源时,应距离微波设备5厘米处测量。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府〔2002〕2号


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二年一月九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与监管方案》(湛发〔2001〕19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 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市属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监事会, 加强对这些企业监事会的规范管理。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监事会主席的考察、任免以及选拔、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担任企业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发展国有经济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身体健康,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监事。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和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年度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检查企业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七)市经贸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经贸局提 出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经贸局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少 于3人的奇数。监事会成员按规定依法产生。
  第十四条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派驻 专职监事会主席。派驻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经贸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讨论决定后,由市政府委任,任期3年。
  专职监事会主席每年应负责任地向市政府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专职监事会主席的编制,按事业编制在市经贸局单列2名。
  第十六条市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可按《公司法》要求在企业内部依法产生。
  对市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实行稽察员制度。
  从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选派现职干部,组成稽察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行使稽察权。
  稽察小组的职责、稽察内容、稽察方式等,按照《湛江市国有工业企业财务稽察管理试行办法》(湛府[1999]23号)执行。
  第十七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资产经营 公司委派,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实行考核评价制度。监事每年年终应向市经贸局作出述职报告。市经贸局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九条监事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提出,并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市经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学习法规,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专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按如下方法确定: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事业编制副处级干部工资标准核定;
  (二)奖金和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核定;
  (三)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四)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所派驻的企业领导副职待遇,经费由所派驻的企业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核拨专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受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的工作守则、考核评价以及有关与企业领 导的联签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由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县(市 、区)对国(公)有企业派驻监事会主席,需要制定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