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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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人事部 广电部


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1990年3月1日,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建设,更好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对广大农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宣传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一、乡、镇广播电视站是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中的基层事业单位。
二、乡、镇广播电视站实行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乡、镇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主要任务是:转播中央台及其它上级台(站)的广播电视节目;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举办本乡、镇广播节目;负责架设、维护、管理乡、镇的广播网路和播出设备,保证线路畅通和设备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和培训村、队的业余维护人员;建设和管理电视差转台等。
四、按照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任务,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下列人员编制标准:
承担广播宣传任务的站,配1—3人;
承担广播宣传和电视差转任务的站,配2—5人。
五、要重视和提高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所需人员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今后人员补充可实行聘用制,首先从国家统配人员中吸收,也可吸收不包分配的高中、中专以上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知识青年。
六、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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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

王海宏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产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然而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两大法系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送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空间存在着哪些区别?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根据送达主义,要约人只有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才能生效。在些之前,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信差的原因而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承诺人承担此后果。同时因承诺通知的丢失或延误,承诺通知也不生效。但是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丢进信筒或把承诺的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则承诺生效。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都应受到承诺拘束。到于承诺的通知,因邮局或电报局的原因而丢失或延误,则由要约人负责。实行此规则的理由是,既然要约人指定邮局或电报局为其收信代理人,那么,他就应当预见到承诺通知丢失的危险,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在承诺的撤回上。根据送达主义,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可以撤回的通知。只要撤回的通知等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则撤回有效。承诺人只有一种撤回的可能性,即在发信之前撤回工。事实上在此这前撤回承诺是很少发生的。所以实际上发信主久已经剥夺了承诺人撤回的权利。百大陆法认为不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既不符合受要约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弯化而作出是否订约的决定。实际上上述两种规则是各有利弊的。
  第三,在承诺的迟延方面。根据送信方义,只要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件插座敲竹杠中将承诺的电报?我给电报局则承诺已经发生。如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造成承诺延误。也不阻碍合同成立。因此,根据送信主义,承诺迟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基础内作出,在有效期届满后作出的承诺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因此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反要约”。当然要约人应当将承诺迟到的情况及旧地通知受要约人。如果地发出通知,则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应具有承诺的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了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国。到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1991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和广告管理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管理机关和出证机关。
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针对广告内容出证机关而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广告内容的出证机关,因此,不能适用《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具非法证明导致虚假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