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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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郊县农村村庄、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和乡(或公社)以下的集镇。
第三条 郊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归集体所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员有按照规定用途对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在这些土地上,未经批准,严禁建房。
第四条 本市人多地少,村镇稠密,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尽量利用空地、宅基地。农村建房原则上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严禁乱占、滥用以及出租和变相出租土地。
第五条 村镇建房用地,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县、乡人民政府和市农场管理局、国营农场都必须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 统一规划
第六条 村镇建房应在村镇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原则制订。
第七条 村庄规划要尊重历史习惯和群众意愿,合理制订。原来自然村很小、住房分散的村庄,应逐步进行调整,做到相对集中。对拆并村庄的老宅基地,必须还耕,使耕地面积不减少或者能有所增加。在村庄规划尚未制订和批准之前,社员建房一律不得动用耕地。
第八条 集镇规划要和村庄规划协调一致。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规划。乡人民政府(政社分设前的公社管理委员会,下同)所在地的集镇,要根据逐步建设成为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要求,制订规划。乡(公社)范围内有县辖镇的,还应做到
镇、乡(公社)规划协调一致。
第九条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场(队)企事业和居民点的建设,也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制订建房用地规划。
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政社分设前由生产大队,下同)制订,经村民(或社员)大会讨论后,报乡人民政府批准。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经乡人民(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农场规划由农场制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农场管理
局批准。因规划需要动用少量耕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市农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镇规划和农场规划均应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备案。补充或修改规划,均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用地限额
第十一条 社员建房,必须从严控制用地面积,提倡建楼房。建房用地控制在每人十二到二十平方米以内,不得以分户为名,多占建房用地;房屋四周,包括院落、晒场、绿化、畜禽棚舍、沼气池等用地,控制在建房用地面积的一点二倍以内,不得超过。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
近郊与远郊、蔬菜区与粮棉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推行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分别作出规定。
社员建房因规划需要,经批准动用自留地的,应在适当的时候弥补其自留地。
第十二条 集镇居民户、农村非农业散居户和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建房用地,应控制在每人九到十一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 社队和农场企事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利用原有房屋、场地拆建、翻建或必须动用耕地的,要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集镇(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所在地)的居民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和道路、绿化等用地总面积,一般控制在每人四十到五十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和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建房需要宅基地的,都应按当地建房用地标准,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
全家在外的干部、职工回乡定居,可以在村镇原有的宅基地上翻建、改建住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标准。原宅基地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村镇建房用地,实行分级审批。按照批准的村镇建房规划,社员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动用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包括自留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社队集体建房用地(包括企业、仓库、场地和棚舍等),经县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社员建房用地,应填写申请表,如实反映现有的宅基地、房屋、人口情况、需要建房的理由和用地面积、递交村(或生产队、大队)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房。集镇和社队企事业用地,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在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项目后,按基本建设程序
申请和审批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房。
第十八条 社员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的用地限额和审批权限,办理申请、审批、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国营农场规划范围内的职工建房用地,由市农场管理局审批,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国营农场的企事业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村镇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①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县范围内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机关,市农场管理局是市属国营农场范围内建房用地的管理机关。乡人民政府、市属国营农场应配备土地管理人员,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土地管理工作。注:①本
市村镇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现为市土地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镇建房用地的规划工作;
(三)掌握用地限额,按规定权限办理村镇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四)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村镇建房中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办理村镇建房中的奖惩事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在村镇建房中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效的;
(二)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责令限期拆除房屋,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二)对经过批准建房,但用地超出批准限额的,限期拆除超过部分的房屋,将土地退回集体。
(三)对买卖或变相买卖、出租或变相出租土地(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的,除限期退回土地外,并对卖方或出租方处以罚款,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对于单位,还要追究买卖、租赁双方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四)对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或侵占耕地建住房的,除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回土地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违章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赔偿等经济处罚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主管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数额,最低为每亩五千元,最高为每亩一万五千元。被罚款项只能在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中开支。
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处理村镇建房用地违章户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办案费用补助和必要的津贴、奖励,应按季编报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每年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
编报决算。
第二十六条 超越审批权限批准使用土地的一律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均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注①本细则现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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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尼日利亚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


中国和尼日利亚发表联合公报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2002年4月14日至16日对尼日利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等广泛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

  一、双方对建交31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重申,2001年8月奥巴桑乔总统访华时两国元首共同确立的真诚友好、相互信任,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强磋商、相互支持,面向未来、登高望远四点共识,是新世纪指导中尼关系的基本原则。双方决心继往开来、携手共进,将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尼经贸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已成为推动中尼关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双方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拓展经贸合作领域。两国政府保证要认真落实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继续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加强往来,扩大合作,并为促进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双方强调,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意义重大,表示愿鼓励并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尼日利亚的能源开发项目。

  三、双方表示愿意推动企业加强两国间在包括铁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发展领域的合作。

  四、双方一致表示愿意为中尼两国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便利。

  五、关于农业、中方重申愿帮助尼日利亚开发其巨大的农业发展潜力,特别是在水稻和其它谷物的生产方面。

  六、关于国际事务,双方一致认为,中尼在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加强南南合作、促进世界普遍繁荣的事业中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七、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对方为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中方重视并赞赏尼日利亚作为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地区和非洲大陆事务中的作用。尼方重申一个中国政策,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日利亚将只与台湾保持非官方的贸易和商业关系。

  八、双方对全球化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挑战表示关注,敦促国际社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

  九、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双方赞成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以满足成员国对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使其更有效地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使命。在此方面,中国支持扩大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

  十、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坚决支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消除这一祸根,主张反恐要标本兼治,要加强国际合作,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十一、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解决地区冲突和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政府支持非洲联盟和非洲其他次区域组织,并相信他们可为实现非洲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作用。中方支持“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表示愿与国际社会一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非洲大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二、关于中非合作,特别是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双方表示愿加强磋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论坛后续工作,为建立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莫桑比克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总统阿曼多·埃米利奥·格布扎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8日至9日对莫桑比克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受到莫桑比克总统的热情友好接待。双方举行了正式会谈。胡锦涛主席还礼节性会见了莫桑比克共和国议会议长爱德华多·若阿金·穆伦布韦。

三、两国元首就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双边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四、双方高度评价中莫传统友谊、建交31年来两国关系的良好发展以及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议会和中国共产党与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之间的高层往来,深化经贸互利合作,拓展社会、人文领域交流,巩固和提升两国关系。

五、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支持。中方赞赏莫桑比克政府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莫桑比克政府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

六、双方认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发展潜力,将鼓励两国企业在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为加强中莫合作,双方签署了关于部分免除债务、建设莫桑比克国家体育场、在莫桑比克设立农业技术示范中心、建设2所农村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协定。

七、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和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承诺继续深化经贸互利合作。

八、双方介绍了各自国内形势。胡锦涛主席高度评价莫桑比克政府在维护稳定和民族团结、振兴经济、实现莫桑比克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阿曼多·埃米利奥·格布扎总统代表莫桑比克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在莫桑比克争取民族独立斗争时期和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援助。

九、双方表示愿意加强在多边事务中的磋商和协调,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方赞赏莫方积极参与非洲和国际事务,以及为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所作的贡献。

十、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的成果,同意共同努力落实峰会成果,推动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十一、中方对胡锦涛主席及其代表团在对莫桑比克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向莫桑比克政府和人民表示感谢。



二00七年二月八日于马普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