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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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50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驻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基金会负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专业银行管理。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由政府审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不得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以元为单位,见角进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不
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如单位拖欠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时,由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从该单位的帐户内直接划转。
第十四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须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指定的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户;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下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单位在办妥开户手续后设置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又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第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每年(结息后的2个月内)应开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对帐单。单位和职工在年度中间,需要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户上年结余数和缴交数时,单位可向受委托银行查询;职工可向单位查询或持证明到受委托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及家庭自住房修理支出。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房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为职工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按公积金存款总额的25%留足备付金,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贷款后,其余额可用购买国债等。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使用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的使用人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的使用人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自有资金购买和自建自住房、翻建、大修私房等费用不足的,可申请使用非本户的直系亲属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家庭成员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等费用仍然不足,可按职工个人申请贷款的规定条件申请贷款,并由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或建造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买或建造住房时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如数存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三十条 职工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需另购住房时,应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某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某成员公积金户名内。
第三十一条 单位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贷款规定和计划,可申请购建职工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并按期偿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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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

(四)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

第三章 供水运营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运营方案;

(三)安全生产制度;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供水应急预案;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的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给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营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集中连片自来水工程经营权的竞标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竞得经营权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村集体为主建设的单村自来水工程,可以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运营单位,也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组织运营,具体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自来水工程采取建设-运营模式,由建设单位直接运营的,应当在建设阶段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自来水工程水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水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价,以表计量收费。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

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 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

第十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用水申请,运营单位同意后,由运营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不间断供水,或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十九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并存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自来水工程(包括管网)的维修。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管理使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根据供水水源的实际,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提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明显处设置固定的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污染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污染源。自来水工程的蓄水池、供水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

在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主管线两侧1.5米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自来水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水质不达标的,应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方案,责令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进行整改,或重新选择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经整改处理,供水水质确实无法达标的,应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具备安全供水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私自接水、窃水、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委制定了18种药品的单独定价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二)。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我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以此意见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时间应在2004年8月6日之前。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规定执行。
  鉴于碘海醇因规格标识不同,原比价关系不合理,经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未单独定价的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予以调整,详见附表二备注。
  附表:一、9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9种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表一:

9种药品单独定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编号 药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1 525 盐酸雷尼替丁 雷立雅 胶囊剂 0.15g*30粒 瓶 8.5 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
雷立雅 胶囊剂 0.15g*20粒 瓶 5.7
雷立雅 胶囊剂 0.15g*14粒 瓶 4.0
片 剂 0.15g*20片(薄膜衣) 盒 5.4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
2 711 华法林钠 马尔维 片 剂 3mg*100片 支 63.0 芬兰奥立安药厂
3 714 右旋糖酐40(葡萄糖、氯化钠) 注射剂 10%/500ml,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14.7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射剂 6%/500ml,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12.0
4 734 复方氯化钠(林格注射液) 注射剂 500ml,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6
5 737 氯化钠 注射剂 500ml:4.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6
注射剂 250ml:2.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0
注射剂 100ml:0.9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4.4
注射剂 100ml:10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7.5
注射剂 100/250ml:0.9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4.8
注射剂 250/500ml:2.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4
注射剂 1g/10ml*5支 盒 6.0
注射剂 500ml:4.5g,塑料瓶 瓶 9.0 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注射剂 250ml:2.25g,塑料瓶 瓶 7.8
注射剂 100ml:0.9g,塑料瓶 瓶 6.0
注射剂 50ml:0.45g,塑料瓶 瓶 4.8
6 738 葡萄糖 注射剂 500ml:50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6.0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射剂 500ml: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6
注射剂 250ml: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2
注射剂 250ml:1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0
注射剂 250ml:100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7.5
注射剂 250ml:1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7.6
注射剂 100ml:10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4.5
注射剂 100ml: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4.4
注射剂 250/500ml:1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2
注射剂 250/500ml: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4
注射剂 100/250ml:10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4.8
注射剂 100/250ml: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4.6
注射剂 500ml:50g,塑料瓶 瓶 9.4 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注射剂 500ml:25g,塑料瓶 瓶 9.0
注射剂 250ml:25g,塑料瓶 瓶 8.1
注射剂 250ml:12.5g,塑料瓶 瓶 7.8
注射剂 100ml:10g,塑料瓶 瓶 6.2
注射剂 100ml:5g,塑料瓶 瓶 6.1
注射剂 50ml:5g,塑料瓶 瓶 5.5
注射剂 50ml:2.5g,塑料瓶 瓶 5.4
7 739 葡萄糖氯化钠 注射剂 500ml:葡萄糖25g与氯化钠4.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6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射剂 250ml:葡萄糖12.5g与氯化钠2.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0
注射剂 250/500ml:葡萄糖12.5g与氯化钠2.25g,玻璃瓶、铝塑复合盖 瓶 5.4
注射剂 500ml:葡萄糖50g与氯化钠4.5g,塑料瓶 瓶 9.4 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注射剂 500ml:葡萄糖25g与氯化钠4.5g,塑料瓶 瓶 9.4
注射剂 250ml:葡萄糖25g与氯化钠2.25g,塑料瓶 瓶 8.1
注射剂 250ml:葡萄糖12.5g与氯化钠2.25g,塑料瓶 瓶 8.1
注射剂 100ml:葡萄糖10g与氯化钠0.9g,塑料瓶 瓶 6.3
注射剂 100ml:葡萄糖5g与氯化钠0.9g,塑料瓶 瓶 6.3
8 792 维A酸 维特明 乳膏剂 10g:0.05% 支 19.5 山东省德美克制药公司
9 896 碘化油 注射剂 480mgI/ml*10ml 支 120.0 法国GUERBET(加柏)公司


附表二:

9种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编号 药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1 526 奥美拉唑 奥西康 注射剂 42.6mg冻干粉针,附专用溶剂 支 113.0 江苏扬州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
奥克 胶囊剂 20mg*14粒 盒 75.0 江苏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奥克 胶囊剂 20mg*7粒 盒 38.5
金奥康 胶囊剂 20mg*14粒 盒 82.0 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金奥康 胶囊剂 20mg*7粒 盒 42.0
金奥康 胶囊剂 20mg*3粒 盒 18.5
2 532 枸橼酸铋钾(胶体次枸橼酸铋) 丽珠得乐 颗粒剂 1g:110mg*56包 盒 40.0 广东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丽珠得乐 颗粒剂 1g:110mg*28包 盒 21.0
丽珠得乐 颗粒剂 1g:110mg*8包 盒 6.0
丽珠得乐 胶囊剂 0.3g:110mg*40粒 盒 36.0
丽珠得乐 胶囊剂 0.3g:110mg*20粒 盒 18.5
丽珠得乐 胶囊剂 0.3g:110mg*10粒 盒 9.5
3 578 还原型谷胱甘肽 古拉定 注射剂 0.6g 支 30.0 意大利斯德大药厂
4 727 [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瑞白 注射剂 100ug 支 235.0 山东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瑞白 注射剂 150ug 支 315.0
瑞白 注射剂 200ug 支 360.0
5 755 过氧苯甲酰 班赛 凝胶剂 15g:0.375g(2.5%*15g) 支 19.0 法国高德美制药公司
班赛 凝胶剂 15g:0.75g(5%*15g) 支 33.2
6 779 煤焦油 泽它 溶液剂 60ml 瓶 25.6 山东省德美克制药公司
泽它 溶液剂 177ml 瓶 68.7
7 824 氟甲松龙(氟米龙) 氟美童 滴眼剂 5ml:5mg 瓶 26.6 日本参天制药株式会社
氟美童 滴眼剂 5ml:0.02mg 瓶 20.0
艾氟龙(FML) 滴眼剂 5ml:5mg 瓶 26.6 爱力根(爱尔兰)制药公司
8 832 透明质酸钠 阿尔治 注射剂 25mg/2.5ml 支 260.0 日本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阿尔治 注射剂 25mg/2.5ml,附针管 支 270.0
9 901 碘海醇 欧苏 注射剂 100ml:64.7g 瓶 355.0 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
欧苏 注射剂 50ml:32.4g 瓶 222.0
欧苏 注射剂 50ml:37.8g 瓶 260.0
欧苏 注射剂 75ml:48.6g 瓶 295.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10ml:3g(I) 瓶 85.0 上海安盛药业有限公司
欧乃派克 注射剂 20ml:6g(I) 瓶 135.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50ml:15g(I) 瓶 253.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75ml:22.5g(I) 瓶 333.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100ml:30g(I) 瓶 405.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20ml:7g(I) 瓶 153.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50ml:17.5g(I) 瓶 296.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75ml:26.25g(I) 瓶 397.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100ml:35g(I) 瓶 489.0
欧乃派克 注射剂 200ml:70g(I) 瓶 807.0
注:本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碘海醇,GMP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调整为:100ml:647mg/ml,每瓶最高零售价格为320元;50ml:647mg/ml,每瓶最高零售价格为200元,20ml:647mg/ml,每瓶最高零售价格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