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27:51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保障我市的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审计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受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委托承办的审计查证业务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合法、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有偿审计业务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章程;
(二)有承办审计业务的固定场所;
(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至少有五名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社会审计机构,须经市审计机关审查,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社会审计机构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后,到原审查、批准的审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审计机关报告一次工作。
第九条 社会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对本人签章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
(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资料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作不实的报告、鉴证书或出具伪证;
(四)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
(五)不按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六)泄露国家秘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定社会审计机构承办有关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从事社会审计业务: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经济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在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五)按规定其他不能从事审计业务的。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可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二)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的查证;
(三)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计查证;
(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五)税务代理;
(六)为企业建帐建制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
(七)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
(八)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九)对企业法人代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审计查证和评议;
(十)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十一)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十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对承办的业务项目,必须和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标明审计事项,依照国家规定的规则办理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必须出具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或者其他验证资料。
审计报告、鉴定书及其他验证资料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可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凭据。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执行财务核算制度,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准备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社会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可根据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暂停其执行业务、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由审计机关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等处罚,同时可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及其他验证资料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处罚时,应发给当事人处罚通知书,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文化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事业,现就加强文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它既是加强廉政建设,从严治政的根本之举,又是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文化事业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都发生了深
刻的变化,依法行政已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内在需求。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承担着依法管理国家文化事业的职能。这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为人民群众谋取最大利益为根本准则,自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品格。
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普法是基础,队伍是保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和工作方法,全面、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高度重视文化法制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加快文化立法步伐,提高文化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为了加强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文化部制定了《文化立法纲要》,各地要参照纲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本着先易后难,先低后高,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要改变各门类文化立法不平衡的状况,对于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都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努力使文化立法覆盖整个文化领域。
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质量是当前文化立法工作的突出任务。今后几年,在研究起草文化基本法的同时,要以专项文化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点,力争为文化事业的行政管理提供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文化立法要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作为立法宗旨,坚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一致、与文化自身特性相符合的原则,以长期的工作实践和理论成果为基础,参考借鉴经济领域和国外文化立法经验,注重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应急立法走向规范
立法,从经验立法走向科学立法。
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文化立法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既要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适时地修改或废止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一是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吸收艺术家与法律专家参与,以加强立法的民主性与科
学性;二是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使文化立法在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得到有效推进;三是要充分认识文化立法的复杂性,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把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结合起来。
三、严格文化行政执法,强化文化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文化行政执法,首先要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与立法进程相适应的执法体系。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文化行政执法程序,制定执法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促
进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既防止滥用权力,又防止执法不力或放弃执法责任,以维护文化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关键是要明确文化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是文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属于文化行政部门职责管理的,不论有多大困难,都要依法管好;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职责的,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管理。要根据部门职责,把文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执法责任人,明确行政职权和执法责任,确保文化法规的贯彻落实。实行评议考核制,前提是要实行政务公开,文化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
、程序和办事结果都要公开,要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自觉地把文化行政执法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杜绝“暗箱作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参加评议,把他们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文化行
政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文化行政部门既要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更要大力加强和完善文化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和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对违法行政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合继续在文化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以维护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文化行政执法,既要注重惩治文化领域的违法行为,又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把惩治与保护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
四、健全普法制度,扩大普法规模
文化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普法队伍、经费和教材三落实,圆满完成国家“三五”(1996—2000年)普法任务。在普法对象上,以文化部门和文化系统为重点,面向整个社会;在普法内容上,以文化法规为重点,同时学好相关法规。要针对突出问题,注重
实效,提倡自我教育,抓好文化行政管理干部的学法、懂法和守法、用法工作。尤其要下功夫抓好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强调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举办法制讲座,每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听取
几次法制课。二是举办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或者研讨班。三是在相关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并作为文化管理干部必修课。
要广泛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多种形式,营造文化普法的声势和氛围。尤其要充分发挥文化部门和文化系统的人才优势,寓教于乐,生动活泼地开展文化普法工作,使文化法规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文化普法工作要突出宣传法律的权益保障、权利保护功能,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规范自身行为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武器。学法懂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自觉守法,而且也在于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文化法制宣传教育要
注重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人们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才能取得扎实成效。
五、建立健全文化法制机构,为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文化法制队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依法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确定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部门法规性
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文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文化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事项等。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也要选派精干人员,充实文化法制队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文化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是在文化领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都要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建设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9年8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009年7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推动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切实明确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女职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促进企业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三)认真把握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女职工素质,调动女职工参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愿望和诉求,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四)努力实现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业中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探索创新组建形式。建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五)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在筹备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同时提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大型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中小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制度等。企业工会应保障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的必要经费。

  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动企业发展作贡献

  (六)充分调动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特点,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争创“工人先锋号”、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等活动,不断探索创新活动方式,务求活动实效。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做贡献。广泛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五一巾帼奖创建等活动,充分发挥女劳模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切实把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以及女职工素质教育活动,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和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组织和帮助女职工逐步成长为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专家型的复合人才。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家庭等各项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女职工需求,为女职工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和受教育机会。

  四、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八)推动和促进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宣传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帮助女职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企业经营者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督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反映女职工的呼声与诉求,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有女职工组织的代表。

  (九)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围绕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都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内容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在集体合同中设立专门章节。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签订或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十)加强和完善企业女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组织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方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五、进一步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十一)积极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做到对困难女职工家庭情况清、致困原因清、经济收入清、救助愿望清,努力实现对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女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边缘、零就业、单亲、遭受重大灾害和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女职工家庭以及困难女劳模给予重点帮扶。不断拓展帮扶范围,完善帮扶方式,提高帮扶水平,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结对帮扶、金秋助学等活动,努力为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和帮助。

  (十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益。推动国家有关促进就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女职工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为下岗失业女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就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各项服务,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六、强化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十三)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关心和支持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为女职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深入调查、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女职工工作纳入工会整体工作同步部署、检查和考核,列入企业“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和谐企业”等活动评比内容。坚持分类指导,总结和推广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经验,注意培育和选树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产业工会应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本系统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四)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使用女职工工作干部,维护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爱、工作上支持女职工工作干部。研究探索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和待遇落实的有效途径,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加大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