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3:43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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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现将《关于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送我委。

关于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行业的要求提出在所属学校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为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使“专升本”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专升本”原则上应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有函授、夜大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仍以专科教育为主,一般不办本科或“专升本”。
“专升本”学制:脱产学习为二年~三年,业余学习不少于三年。
二、举办“专升本”以解决企事业单位急需将在岗人员提高到本科学历层次为目的。因此“专升本”的招生计划应根据社会需要,依据委托单位与学校签定的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制定,不面向社会招收学员。
三、要求举办“专升本”的学校须将委托协议书、招生专业、教学计划及招生计划等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于九月底以前报国家教委,经批准其办学资格并列入年度招生计划后方可招生。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生。
四、报考“专升本”的学员应该是生产、业务骨干中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的毕业文凭,毕业后工作满两年,报考专业与原所学专业对口,经过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规定的“专升本”入学考试及格。
考试科目五门,公共课政治和英语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命题,三门专业课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命题,省招办统一组织考试。
五、学校举办“专升本”专业需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应主要以现有函授或夜大学本科和日校教学力量较强的专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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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8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的主要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总局决定就此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发布公告。
请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时印制《公告》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公示。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对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
二、 只有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有征收农业税收的权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取消其他协税人员代收农业税款的做法。
三、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不得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
四、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严格依照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征税,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纳税通知书制度和完税证制度。非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文明征税,做到“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农民群众对有违反《通知》规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人员的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给举报者以答复。
七、 对经查实,确有违反《通知》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5]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1994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在内地就业的岗位条件;简化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手续,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和年检手续。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三、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结合起来。要按《规定》的具体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在《规定》实施前,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尚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开展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检查情况报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