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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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5年3 月22日第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42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2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需要向中国境外预售商品房,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以向中国境外销售;

(二) 项目立项进已经批准向中国境外销售;

(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向中国境外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到市房屋产权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影印证件或资料:

(一) 开发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经资金难验证后,取得的合法证明;

(五) 标明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交付日期、预售面积、物业管理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九条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核准预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或进行商品房预售。

经批准允许向中国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加注外销印章,并注明预售面积或比例。

第十条 成片开发的商品房小区,预售许可证分期发放;单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统一制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将已经预售的商品交付承购人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承购人的经济损失。商品房预售款不计付息金。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可以委托代理,接受委托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核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存入开发企业确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专项用开商品房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0%以下的罚款:

(一) 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 商品房预售款未按规定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将向中国境内预售的商品房转向中国境外预售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颁发许可证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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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丝束商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丝束商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文件 中烟物业[2003]2号


各省级烟草物资公司(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多年来,各省级物资部门认真开展了对调入的进口醋纤丝束的商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为处理质量问题创造了条件。为了进一步做好对进口醋纤丝束的商检工作,建立规范、科学的商品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备案制度,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从我公司调入的进口丝束,各省物资部门在调入省内后10天内必须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完成报检手续。未完成商检的进口丝束不得用于生产。
若不按法律规定报检或漏检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自负。
  二、各省完成商检后的15天内,将商检报告的副本邮寄我公司业务一部备案。逾期不完成商检或不通报商检结果的,将暂停丝束的调拨。
  三、请你们加强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抽样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2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思茅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思茅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06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市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展开。
  (三)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四)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相应的综合考评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于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收到各单位自查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12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
  4.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馆,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5.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逐项打分,满分100分。县(区)人民政府按考核内容评分,满分100分;市级部门综合部分50分,技术指标50分,满分100分。汇总考核组各成员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得出考核总分。
  (四)考核等级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好、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奖惩
  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及有关部门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