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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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


(1999年11月2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
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
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
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
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比例规定。
4.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的总量小于或等于可配售量时(可配售量等于上述配售比例乘以基金募集规模),按申请量配售;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总量超出可配售量时,原则上按申请量进行比例配售。
三、保险公司配售基金的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具体实施;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基金配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基金发行前,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保险公司介绍拟发行基金的有关情况,并了解保险公司拟申请配售的情况。
2.为使基金配售与基金公开发行有机衔接,保证基金发行信息充分披露,招募说明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向保险公司配售基金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公告中面向公众的公开发地量。
3.拟申请配售的保险公司须在基金发行公告刊登前一日的中午12点之前,由保险公司以传真文件形式,向该基金管理人提出配售基金的申请。当日下午5点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配售的基金数量通知相应的保险公司和通报上网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并将有关申请和实际分配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和中国保监会财会部备案。
4.保险公司配售基金的缴款登记等事宜,按基金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5.在基金发行公告刊登有关保险公司配售基金情况前,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公司配售基金的情况、保险公司对基金发行事宜均负有保密义务。
四、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可协商确定配售基金的其他事宜。
联系人:证监会基金部 莫泰山 电话 88061421 传真 88061446
保监会财会部 郑晓哲 电话 66012326 传真 66012326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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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局、国土局(海洋局)、企沙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防城港务集团:
《防城港市市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防城港市市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以港兴市”发展战略,整合港口资源,加快建设国际枢纽大港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枢纽大港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防城港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港口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根据相关文件设立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配套项目建设和鼓励开展外贸运输、鼓励进出口货物等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市财政局开设“港口发展资金财政专户”,统一归集管理涉及港口发展的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当年专户资金使用有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三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每年从本级集中收取的涉港规费收入及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预算资金。
(二)上级补助及返还的专项港口建设资金。
(三)其它收入。1.港口发展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2.市本级收取的海域使用金50%的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对经营性用海的港口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行政成本后,注入港口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港口基本建设维护;3.对港口经营企业的港口新生地类比工业用地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注入港口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港口公用设施建设;4.建立健全岸线有偿使用机制,在对现有岸线进行合理估价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岸线使用费并注入专项基金用于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以提高岸线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港口外贸运输业的奖励和扶持;
(三)鼓励航运业发展;
(四)鼓励发展港口企业;
(五)支持临港工业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港口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资金使用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和相关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防城港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的项目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交通局申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向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用款。属于按年度奖励性质的用款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附送相应项目资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批文(包括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批文),符合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工作方案及奖励的依据等有关审批证明材料。
(三)市交通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具体审核,转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或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转拨。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对在项目资金申报、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己经十二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

第五条 韶关市户籍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韶关市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书证,享受半票进入各风景区、旅游景点。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提供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各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燃料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免费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对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八)享受半价优惠进入市区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

(九)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凡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优待证》只限于本人持证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