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三年时间(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过渡,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为此,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市级调剂。
二、机构、人员、经费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在过渡期间,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后决定任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要负责当地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
(二)各项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征。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由地税部门实行全责征收。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分别建帐。
(二)各县(市、区)上划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按当年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上解省级调剂金额和市所属调剂金额三项总量换算成应征缴费工资总额12%确定。
(三)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每月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应于次月10日前按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12%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上解省级调剂金和留存市级调剂金支出,余额部分划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使用,用于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它支出(如个人帐户的转移、退保、一次性老年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结余部分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各县(市、区)应发放养老金的实际人数及基础养老金数额,必须在每月28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审核后拟订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区)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拨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次月20日前应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扩面和追缴超收部分全部留存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4、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财政局应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二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人民政府责任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提留,向市上解,其中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级留存调剂3%。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一分配使用,用于补充各县(市、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如因赤字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市不予调剂。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确保发放等一系列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2〕36号文规定,逐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并签订责任书,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二)各县(市、区)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全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暂维持不变。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战备钢桥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
战备钢桥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战备钢桥系交通部代国家储备的战备物资,由交通部负责分别储放在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和交通部各直属有关单位。装配式战备钢桥包括英制贝雷梁。国产“321”型战备钢桥及其专用工具等,均属交通部战备储备器材,搞好其储备管理,无论对战时公路桥梁抢修、抢建,克服江河障碍,还是平时抗震、抗洪抢险救灾、保障交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上述器材、工具的完好,以备急用,现对战备钢桥储备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1、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和部直属有关单位的战备部门和钢桥储放主管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战备钢桥储备管理。要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建立、健全钢桥管理制度。
2、各单位或部门要选派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熟悉、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工作,所有管理人员都有应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管理水平,熟悉全部钢桥构件的名称、用途、拼装架设程序、保管技术,认真执行和遵守战备钢桥管理规章制度。
3、战备钢桥储放地点的选择,应根据重点交通保障目标(桥梁、渡口、码头等)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要求储放在交通运输、装卸比较方便的地方。
4、战备钢桥储备仓库,可分室内和露天两种。凡较长时间保存的,必须在室内仓库保管;临时堆放,允许在室外,但应满足本规定的技术要求。
5、战备钢桥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费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1981)交战字第3号关于颁发《交通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即部属单位列入部门或企业的营业外开支,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在养路费中开支。
6、战备钢桥入库时,管理部门要组织管理人员认真清点验收,分类编号,建立构件帐簿、卡片(注明构件名称、规格、材质、数量),按拼装顺序整齐堆放。构件堆放要牢固、安全、不准将各种构件混凝土杂堆放在起或乱堆乱放,以免在安装时造成混乱。
7、暂堆放在露天的构件,堆放时应先将地面铲平、除掉杂草、夯实、挖好排水沟、安放垫木(高度不得低于五十厘米);构件要遮盖防雨防晒布,防止水侵雨淋、受潮生锈,腐烂。
8、对小型易丢失的构件(如销子、保险插销、横梁夹具、联板、各种螺栓和扳手等),应分类装箱保管,并要求箱面标志鲜明,注明名称、规格、数量。
9、战备钢桥入库储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做到构件完好无损,帐物相符;要定期保养,一般三年一次。保养时,注意销孔、栓孔销子、螺杆、螺丝、螺母等要涂防锈油,其余部件对生锈部位作清理后要喷漆。
10、对批准动用的战备钢桥,用后拆除重新入库时,一定要逐件检查、清点并普遍进行一次保养(涂防锈油、喷漆)。对轻微变形者要进行校正,变形较大无法校正修复或完全损坏者要换掉。严禁与完好构件混凝土放在一起,以免拼装时发生困难。缺件要及时申报补齐。所需购置费用和动用后维护费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11、战备钢桥的调动、使用、报废、处理权在交通部。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批准调动、使用、报废、处理。备战钢桥的使用,主要用于战时公路桥梁和码头的保障。平时国防、经济建设正常生产和基本建设施工一律不得动用。因战备架设演练、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需使用时,必须报经交通部批准。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时,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及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可决定先用,事后必须补报审批手续。险情、灾情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所有战备钢桥,进行校正,维修保养、清点,完好归还原库,并将使用、归还情况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报交通部。
12、报表制度,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部直署各有关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储放的钢桥分国别、名称、规格、组合方式、数量、存放地点,完好情况等列表报交通部核备(如附表),各单位代部储备的钢桥要认真建立、健全战备储备物资固定资产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