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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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构设在海南、广西,但不直接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企业,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改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关税收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归属当地。目前机构设在海南的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三亚办事处(招待所)、海口办事处(招待所)、三亚平台制造公司、三亚堪索利公司,
由海南省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设在广西的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北海办事处(招待所)和涠州岛碳黑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今后陆地上的新建企业,不分投资对象和隶属关系,凡其业务不属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所征税收属地
方收入的部分归属当地。
二、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发生在海南、广西境内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陆地上的营业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按照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和税收归属的一般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收入归属当地。在广东境内的上述税种的征收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三、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生在海域内的营业税、油气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广东湛江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对其中的增值税、海域内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以下办法分配:
(一)对来自广西涠州岛附近油田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1998年的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归湛江,超基数部分,由广东和广西5∶5分成。
(二)对南海西部海域其他油气田的增值税和海域内发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1998年的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归湛江,超基数部分,由广东和海南5∶5分成。
(三)每年年终结算时(2月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向财政部分别报送经当地国库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盖章的来自广西涠州岛附近油气田、南海西部海域其他油气田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南海西部海域其他油气田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实际入
库数,财政部据此办理广东、海南和广西之间的结算。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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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4年9月,广东、山东、海南、宁夏四省(区)开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目前实验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05年9月,江苏和福建两省也将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实验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改革不断深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

  教育部将成立由基础教育司牵头,高校学生司、师范教育司、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参加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指导组,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新课程实验推进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教育部将建立实验省(区)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有关信息,研究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政策措施,共享资源和经验,推动各实验省(区)实验工作的协调发展。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工作组深入各实验省(区),全程跟踪实验工作,加强专业指导,帮助实验省(区)总结推广经验,以促进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收集和分析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的反馈情况,为修订、完善工作做好准备。

  教育部将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设立网站,负责收集新课程实验的有关信息,听取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整体情况。同时,介绍改革动态,咨询答疑,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二、建立健全实验省(区)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工作机制

  各实验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落实配套措施。凡是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各实验省(区)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系统,完善决策机制。教材选用、考试评价等实验推进中的重要政策问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分析,充分论证。

  各实验省(区)要加强对地(市)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组织专家指导组,深入学校,在课程管理、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全程跟踪指导。同时,要推动地(市)加强对县(市、区)实验工作的指导。

  各实验省(区)要加强普通高中教研网络建设。地(市)一级要逐步建立起面向全体学校的教研网络,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解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教研工作的协作和对口支援,充分发挥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和教育质量较高的地区以及样本学校的示范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对实验省(区)校长和教师开展培训工作的力度

  教育部将根据实验省(区)校长和教师的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教育部将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学校针对实验省(区)反映比较集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技术等学科的教学问题,设计培训方案,开展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对2005年实验省新课程骨干培训者的国家级研修活动。

  教育部将依托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华东师范大学)组织面向实验省(区)的高中骨干校长培训班,切实加强实验省(区)的校长培训。

  教育部将进一步发挥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作用,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在相关网站开辟高中新课程实验专栏,帮助教师解决实验过程中的教学问题。同时,协调和整合各实验省(区)的优质资源,通过网络为学校和教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也要高度重视新课程的培训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大力推进普通高中以校为本教研制度的建设,提高教师教学研究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积极探索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各实验省(区)要加强领导,加大对本省基础教育考试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高校招生考试方案。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的研究制订要遵循有助于高校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有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切实体现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改革精神,反映各学科课程标准的整体要求。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取得大多数考生、学校和社会的认同。实验省(区)高校招生考试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经我部核准备案后公布施行。

  教育部将组织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开展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研制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指导、帮助实验省(区)形成符合改革方向的高校招生考试方案。

  五、加强对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督导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实验情况,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方面专家对实验省(区)的实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督导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落实,以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健康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所辖行政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根据省人事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市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乡(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数和拟增人总数;
(二)拟录用国家公务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录用程序、办法;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采取心理测试等特殊测试方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由省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由省人事部门审定。
笔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可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依靠组织与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属省、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分别报省、市人事部门审批;属县、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的,由县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的要求依时报到。原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凭《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为其办理工作和户粮关系转移等有关手续。遇有争议,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取消录用资格,须按录用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人事部门批准。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1—2年。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合格而未被录用的人员,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员储备库,保留其候选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临时补充国家公务员时,由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用人部门从中择优录用。候选资格自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取消。具体办法
由省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考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报考人员报考费,收取的报考费全额上缴财政,所需招考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十五条 省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各项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19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