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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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部自一九八六年统一《婚姻状况证明》式样以来,各地按照式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基本是好的。但也发现一些地方的厂矿、生产建设兵团、部队等基层单位没有使用民政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用本单位便笺代替,给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辨认证件及档案管理造成许
多麻烦,影响了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为杜绝这种现象继续发生,严格依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及时、准确地为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现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有权力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包括厂矿、农场、林场、建设兵团及驻军部队等)进行一次核查,对仍使用便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通知其立即改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凡仍以本单位便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一律不承认其效力,由此造成当事人不能登记及其经济损失等后果,由出证单位负责。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统一的式样监督、审查婚姻状况证明,确保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199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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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关于印发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会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学会,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各特派办审计理论研究会(组),其他单位会员,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已经五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会、单位会员结合本会、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做好2005年学会的各项工作。



  附件: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审计学会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中国审计学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和协调好方方面面的研究力量,提高学术研究的水平,增强学术研究的理论深度和现实指导性,引导广大会员更加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审计的职能与作用的研究,更加关注当前审计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的研究。



  一、研究制定学会五年学术研究规划



  根据李金华审计长的指示和《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2005年学会要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今后五年的学术研究规划,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研究规划要明确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研究重点、研究的方式和方法。重点课题要实行滚动式研究和系统研究,既明确每年研究的重点,又保持理论研究的连续性。在研究方式上,要坚持走院所专家、审计科研机构和审计实务人员相结合的路子。要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院所会员多关注国家审计的发展实践,引导审计机关的会员在做好审计实务的同时,更加重视理论研究。力求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下功夫,增强理论研究的实效。



   二、2005年审计理论研究的重点



  2005年学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重点课题开展学术研究:



  (一)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2004年研究的基础上,2005年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效益审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要在借鉴国外效益审计有益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重点组织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公共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和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研究,特别是要在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与审计方法上下功夫,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的效益审计理论框架。



  (二)审计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在加强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研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客观上也要求审计机关在更高层次与更大范围发挥应有的作用。2005年要深入研究如何正确认识审计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作用,以及审计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等问题。



  (三)审计质量控制研究。审计质量控制是一个涉及到多个管理环节的大项目。2004年学会在这方面组织做了些研究,但总体上还研究得不够深入,特别是审计的计划管理与审计现场的质量控制还研究得不够。2005年要重点研究如何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机制,发挥计划在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整合审计资源方面的作用;重点研究审计现场质量控制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控制100条落实情况及其发挥的作用,质量控制的技术和方法等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工作“三加一”格局中居于特殊的地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2005年该项研究的重点是在总结以往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探讨经济责任审计在关注政府部门责任,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进一步规范问题。



  三、改进和完善课题研究组织方式



  (一)完成2004年立项课题的验收结项,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发布并推广研究成果,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细化和完善课题招标工作。



  (二)开展2005年课题立项招标工作。从2005年的研究重点中确定2至3个课题进行立项招标,招标研究的主要方向是国家审计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和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招标课题不宜太大,针对性要强一些。



  (三)2005年上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审计计划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专题研讨会,下半年召开一次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研讨会。在《审计研究》上举办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征文活动。研讨会的组织方式以小型为主,还可以采取与审计署科研所,与有关院校及地方学会联合召开的方式,在召开研讨会之前可适当开展一些调研活动,精心准备和筛选论文,提高论文质量,增强研讨的效果。



  四、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结合学会学术研究成果的推广,2005年学会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效益审计展开,拟举办两期效益审计技术与方法培训班,重点向学员讲授效益审计的具体操作方面的知识,为效益审计的实施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五、提高《审计研究》刊物的质量



  要继续提高《审计研究》刊物的质量。要结合审计工作重点,配合学会学术研究,突出刊物的学术性特点。要多组织一些研究国家审计方面的稿件,增加具有针对性、理论联系实践的文章,增加对审计实务进行科学总结、理性思索和规律探索方面的理论文章。既要保持刊物的学术性特点,又要吸引审计人员阅读刊物,更好地发挥为审计工作服务的作用。要丰富内容,适当扩大范围,介绍与审计理论研究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观点和新方法。在刊物发行渠道和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研究解决杂志的发行问题,保证发行量的稳定。在办好《审计研究》的同时,要进一步办好中国审计学会网站。



  六、加强学会建设工作和与地方学会、研究会的联系与交流



  2005年的学会建设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会员发展和为会员服务工作,研究加强学会与会员联系的方式方法,扩大向会员提供理论研究资料的范围,进一步增强学会的凝聚力,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二是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建新一届的学术委员会、培训委员会和《审计研究》编辑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三是加强学会秘书处的力量,充实人员,增强秘书处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使秘书处能够切实履行好职能。



  中国审计学会要加强同地方审计学会和特派办理论研究会的联系与交流,在适当的时候分片召开一些小型会议,交流各地审计学会、研究会的工作情况。各地审计学会和理论研究会召开理论研讨会,也可通知中国审计学会参加,以便及时交流,共同提高理论研究成果的水平。



  七、拓宽学会国际交流



  2005年学会要继续扩大国际交流。拟开展以下工作:派团参加美国会计学会审计年会,并顺访美国地方政府审计师、主计师和司库协会,美国政府会计师协会;派团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有关从事政府审计研究的团体和机构;增强前两年形成的与国外和境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如有可能,邀请境外专家参加学会举办的研讨会交流或到培训班授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1日(56)浙法研字第3968号报告收悉。对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此项登记工作,今后应否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须由民政部门考虑决定。对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成立的协议离婚是否有效,我们意见,经过这种调解而成立的协调离婚,只要这协议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的,仍应认为有效。
此复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乡人委所发离婚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报告 (56)浙法研字第39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各地在撤区并乡后,大部分地区的区公所已经撤销,有不少地方就把原由区公所办理的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工作,统交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但这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以及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在农村是区公所,没有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均有抵触。为此,最近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向本院提出请示:撤区并乡后的乡人民委员会所发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ⅶ如果承认它的法律效力,撤区并乡前由乡人民委员会调解离婚,发有调解书而未向区公所登记领取离婚证的是否也可承认它的法律效力ⅶ
我们认为:鉴于不少地区的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工作均已交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有的县还为此作了正式决定,如果不承认这些已经发出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必将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工作上的被动,对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和发所的离婚证应该承认它们的法律效力;但在上项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以前,乡人民委员会不应继续进行此项工作。至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协议离婚的调解书,不能与撤区并乡后由乡发给的离婚证同等看待,一般不承认它的法律效力,但如已在实际上发生效用者,也不应再宣布其为无效。
以上意见,当否ⅶ请速予请示。
195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