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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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案卷卷盒尺寸及纸张

卷盒外表面幅面规格为:277mm×386mm。

卷盒厚度分别为:10mm、15mm、30mm、60mm四种。

3.卷皮

卷皮幅面规格为:257mm×364mm(B4)。

卷皮采用250克/平方米以上的纸张。

4.卷内表格、专用纸尺寸及纸张

各种卷内表格、专用纸幅面为257mm×364mm(B4)。

登记表、专用纸纸张采用80克/平方米以上白色打印纸。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格式

见附表。


点击此处下载附表



局章

2003,11,2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 主 卷



第四条 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 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 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 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二)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

(三)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四)重大活动照片。

(五)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现象照片。

(六)历史资料性照片。

第八条 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

(二)壁画、岩画等摹本。

第九条 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规划。

(二)保护工程方案。

第十条 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调查记录。

(二)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

(二)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

第十二条 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内容:

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三章 副 卷



第十五条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书、大事记、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

第十七条 法律文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大事记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

第十九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四章 备 考 卷



第二十条 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论文、图书、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二十一条 参考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二条 论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图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四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五章 管理、装帧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作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收集、整理、借阅、使用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副卷、备考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副卷、备考卷)的制作,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监制的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归档的实际需要,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案卷装订不允许使用金属物。

第二十八条 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必须按下列要求归档:

(一)图纸:总体图纸中的地图,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制作的图纸。各类专业图纸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绘制。测绘图纸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基本图纸,幅面尺寸应尽量统一。所有图纸应采用底图或晒蓝图、电脑打印图。

(二)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得小于5英寸。

(三)拓片:必须用宣纸锤拓。

(四)摹本:尽量用宣纸临摹。

(五)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记录、考古发掘记录、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保护工程记录、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文物监测及病害防治记录与成效报告等(包括其中的图纸、照片等全部资料),全文本归档,不拆分。

(六)电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一式两套)。各种磁带、磁盘、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他载体的信息必须转换成光盘存储。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

(七)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摘、报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第三十条 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内容相关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按主卷、副卷、备考卷分别组成续补卷补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1.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国务院,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 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7678.1—1999 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 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报审稿),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课题组,2003年。
3.卷盒封面、卷盒脊背、案卷封面、专用纸、卷内备考表
3.1.卷盒封面
内容包括:标题、图案、案卷题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1.1.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封面页眉)。
3.1.2.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3.1.3.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
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文字卷·02
示例2: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01
示例3:
备考卷·论文卷·05
3.1.4.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1.5.立卷日期
本卷立卷工作结束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1.6.监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监制
3.2.卷盒脊背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代码、案卷题名 、保管期限、数量。
3.2.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2.2.文物保护单位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3.2.3.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
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文字卷·02
示例2: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01
示例3:
备考卷·论文卷·05
3.2.4.保管期限
一律填写:永久。
3.2.5.数量
本卷盒内文件材料的总件(页)数,格式为:本案卷 件(页)。空格处填写本卷盒内文件材料的总件(页)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3.案卷封面
内容包括:密级、档号、标题、案卷题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立卷单位名称(公章)、立卷日期、监制单位。
3.3.1.密级
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最高密级。密级由低至高分为:公开、国内、内部、秘密、机密、绝密。对已升、降、解密的文件,应著录新的密级。公开级、国内级可不著录。
示例:
绝密
3.3.2.档号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编制的档案号。
3.3.3.标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3.3.4.案卷题名
各案卷的名称。本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包括:文字卷、图纸卷、照片卷、拓片及摹本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文物展示卷、电子文件卷、续补卷;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卷、法律文书卷、大事记卷、续补卷;
备考卷包括: 参考资料卷、论文卷、图书卷、续补卷。
案卷名称后填写各卷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
主卷·文字卷·02
示例2: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01
示例3:
备考卷·论文卷·05
3.3.5.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3.3.6.立卷单位名称(公章)
立卷单位的全称,并钤盖立卷单位公章。
3.3.7.立卷日期
本卷立卷工作结束的日期。
3.3.8.监制单位
国家文物局 监制。
3.4.专用纸
内容包括:页眉、页脚。
3.4.1.页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专用纸”及页眉线。
3.4.2.页脚
“第 页”及页脚线。页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3.5.卷内备考表
内容包括:说明、立卷人、日期、检查人、日期。
3.5.1.说明
说明本卷内文件材料的具体数量,以及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案卷立好以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档案管理人员填写。
3.5.2.立卷人
责任立卷者签名。
3.5.3.日期
立卷者签名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5.4.检查人
案卷质量检查者签名。
3.5.5.日期
检查者签名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6.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前)、卷内备考表(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后)均不编页号。
4.主卷
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4.1.主卷·文字卷
文字卷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地理位置;自然与人文环境;历史沿革;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相关研究情况;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文物展示情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保护标志情况;保护机构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附属文物登记表;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古树名木登记表等内容。
4.1.1.主卷·文字卷·目录
内容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备注。
4.1.1.1.序号
文件材料在卷内目录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2.题名
文件材料的名称。
4.1.1.3.页号
每份文件材料在案卷内的起止页号。
4.1.1.4.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内容包括:公布名称、其他名称、公布时代、时代研究信息、保护级别、公布批次、公布编号、公布类别、公布分类号、类别、代码、公布地址、现地址、纬度、经度、海拔高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所有权、使用人、管理机构、简要说明、保存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志、保护机构现状、备注。
4.1.2.1.公布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4.1.2.2.其他名称
别名或俗名等。
4.1.2.3.公布时代
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时代。
4.1.2.4.时代研究信息
对文物保护单位年代研究的信息和用自然科学手段测试获得的年代数据。
4.1.2.5.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1.2.6.公布批次
国务院公布的批次: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等。
4.1.2.7.公布编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8.公布类别
国务院公布时所属类别。
4.1.2.9.公布分类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分类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10.类别
根据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类。对第一至三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适当归类,以便于编制代码。
4.1.2.11.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4.1.2.12.公布地址
国务院公布时的地址。
4.1.2.13.现地址
文物保护单位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镇、村的名称以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根据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1.2.14.纬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纬度和纬度范围。标识到“′”和“″”。纬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示例:
北纬32°6′21″~32°6′56″
4.1.2.15.经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经度和经度范围。标识到“′”和“″”。经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4.1.2.16.海拔高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海拔高度,标识到“米”。包括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之间用“~”表示。
示例:
850~856米
4.1.2.17.公布机关
国务院。
4.1.2.18.公布日期
国务院公布的日期。填写时省略“年”、“月”、“日” 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
示例:
2001.6.25
4.1.2.19.所有权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所属: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4.1.2.20.使用人
当前拥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姓名。
4.1.2.21.管理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管理机构的全称。
4.1.2.22.简要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的说明。也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修订。
4.1.2.23.保存现状
包括保存程度、现存状况。
4.1.2.23.1.保存程度
可用完好、较好、一般、较差、破坏严重等表述。
4.1.2.23.2.现存状况
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整体状况的概括性描述,以说明其保存程度。可重点对存在的病害进行记录:
自然因素: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洪灾、暴风雨、雷电、冰雹、海潮、火灾、腐蚀、污染、细菌、植物生长、昆虫破坏、啮齿动物破坏等;
人为因素:战争、暴乱、盗掘、盗窃、生产生活活动、不科学的发掘、不按原状修缮保护、决策失误、缺乏项目规划和预测、不合理利用等。
4.1.2.24.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四至范围(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已划分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4.1.2.25.保护标志
包括标志牌、说明牌和界桩的质地、数量、规格、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
4.1.2.25.1.质地
制作保护标志使用的材料。
示例:
大理石
4.1.2.25.2.数量
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量单位为:个。
4.1.2.25.3.规格
宽、高、厚的尺寸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计量单位为:厘米。
4.1.2.25.4.立标机关
树立保护标志机关的全称。
4.1.2.25.5.立标日期
树立保护标志的日期。
4.1.2.26.保护机构现状
包括名称、类别、负责人、人数、成立时间。
4.1.2.26.1.名称
现保护机构的全称。
4.1.2.26.2.类别
分为:专职机构、委托机构、专职保护员(小组)、义务保护员(小组)。
4.1.2.26.3.负责人
现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4.1.2.26.4.人数
现保护机构的具体人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26.5.成立时间
现保护机构的成立时间。
4.1.2.27.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3.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的详细描述。除描述与文物保护单位地理位置相关的纬度、经度、海拔高度、行政区划、相对位置外,还需描述河流、峡谷、山脉、山峰、公路、铁路、重要建筑物、大地坐标等情况。
4.1.4.自然与人文环境
主要描述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气候、地貌、地质、水文、土壤、植被、动物、特殊景观、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环境变化、主要环境问题等情况。
4.1.5.历史沿革
主要描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置沿革、修建沿革、使用沿革等情况。
与重要历史人物、事件有关的文物,还应介绍历史人物的生平(生卒年、籍贯、重要事迹、依据等)及历史事件的经过、发生时间等。
4.1.6.基本状况描述
内容包括:总体状况描述、详细状况描述。
4.1.6.1.总体状况描述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基本情况做概括性介绍。包括面积、范围、分布、布局、方向、基本形制等。
4.1.6.2.详细状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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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物流标准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物流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5.06.17 赣州市人民政府 阅读141次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物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物流标准化管理办法》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成功经验,属“十大体系”配套文件之一,是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市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赣州市物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系统为对象,围绕运输、储存、装卸、包装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制定、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和工作方面的标准,并按照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的配合性要求,统一整个物流系统的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 制定物流标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物流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 物流标准主要包括物流基础标准(含物流术语标准计量单位标准、模数尺寸标准)、物流信息标准(含编码与标识标准、数据采集标准、物流数据结构标准、物流信息交换标准、物流信息系统及相关标准)、物流设施与技术装备标准(含基础设施标准、运输工具标准、储运设备标准、装卸设备标准、包装容器标准)、物流作业流程标准(含运输作业标准、包装作业标准、装卸、搬运标准、配送作业标准)、物流管理标准(含规划与设计标准、评估类标准、统计类标准)、物流服务标准(含物流服务设计规范、物流服务分类标准、物流服务质量规范、从事物流管理企业资质认证标准)。
   第五条 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面向社会服务;
   2、物流功能健全;
   3、完善的信息网络;
   4、辐射范围大;
   5、少品种、大批量;
   6、存储、吞吐能力强;
   7、物流业务统一经营、管理。
   第六条 物流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物流业的各个环节制定所需要的统一标准,组织实施物流标准和对企业实施物流标准进行监督,以达到减少浪费、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七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物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均应严格实施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物流企业或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应依据客户的货物特性和服务要求,采取标准设备、标准工具、标准流程、标准技能为客户服务。
   物流企业标准是本企业内部仓储、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内部考核与管理的标准,由企业制定。
   第八条 物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强制性标准,必须贯彻执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属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物流标准化的组织协调和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推广与应用国家已颁布的各种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积极扶持民间性的物流标准化研究和推广机构,督促物流企业和组织认真实施物流标准,不断增强物流企业和组织执行、贯彻物流标准的自觉性。
   第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对物流企业和组织执行物流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计、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物流产品及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不依法采用强制性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防函[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精神,加强全国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6年5月25日至26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精神,加强全国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2006年5月25日至26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副司长曾少华和江西省建设厅、九江市政府、九江市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及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由曾少华同志主持。徐波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意义,总结了自去年在云南召开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了建设系统开展抗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措施,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会上,江西省、新疆自治区、北京市、江苏省抗震办的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抗震工作经验;全国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北京工业大学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专家作了有关专题报告;代表们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全体与会代表还赴瑞昌地震灾区考察了震后建筑破坏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会议指出,今后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工作要全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新的工作体系,努力开创抗震防灾工作的新局面。在工作布局上,既要重视城市抗震防灾工作,又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形势下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在工作重点上,既要加强对单体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又要重视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既要重视震前的灾害防御,又要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在管理环节上,既要继续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又要强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质量监管。在管理对象上,既要重视房屋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又要强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与防灾减灾。在工作方式上,既要将多年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规范化,又要结合当前实际及时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工作内容上,既要加强法制建设,重视基础资料收集,高度重视新技术在抗震防灾中的应用,又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工作经费等方面取得一些突破。

  会议提出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继续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切实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是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三是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注重大跨度建筑结构的抗震质量,提高抗震设计水平;四是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村镇的抗震防灾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五是积极推进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类自然灾害对城市建设安全的威胁;六是突出重点,强化大城市群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与会代表表示,会后要向相关负责同志汇报、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