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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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14号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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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六

贩毒4900克 二审改为死缓
作者: 冯明超


一、基本案情
陈良平于2003年8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拘,在广安看守所中与唐老板联系,唐老板要12个货(每个700克)。2003年9月15日广安市公安局经四川省公安厅协调从雅安市公安局借用10?海洛因,携带8400g毒品押陈良平坐飞机去广州,由广安市公安局民警佯装成“毒贩”,称自已有8400克毒品,说服唐锡河购买。唐锡河携80万元去广东盛海大洒店买毒品,谈好交易价格165元/克,在看好样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锡河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4900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锡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辩护意见
2005年元月,唐锡河的大儿从广东省惠来县专程到成都聘请冯明超律师为唐锡河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认真阅卷和对法律分析后认为,由于贩毒的特殊性,对贩毒的既未遂认定争议很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用《刑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显著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之实行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主张,比如主张转移说、主张契约说、主张实际行为说。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也不一致,以毒贩同特情之间进行5000克海洛因交易为例,各省法院对犯罪既未遂性质认定不同,而且量刑差异很大。云南省判处被告人6年左右有期徒刑,从犯还可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判处被告人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福建省判处被告人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各地法院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大部分法均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有的法院不认定为犯罪未遂,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本案有特殊情况存在,直接作减轻处理。就本案而言,犯罪事实无争议,属于依据刑法理论作判决的一类案件。这对律师来说是一次挑战,也是对律师刑法理论的检阅,法学功底和专业知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辩护是否成功,一条生命就撑握在律师的手中,可见本案属于特别重大的疑难案件。
辩护人认为: 公安机关携带毒品的目的不是将毒品真正地卖给嫌疑人,而是为了抓获嫌疑人,是一种侦查措施。唐锡河欲购买的毒品由公安机关控制,整个毒品交易过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交易”自始就不可能实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目的,这种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不可能得逞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以轻处罚。

三、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后,认为唐锡河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控制在公安人员手中,整个毒品交易过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交易自始就不能完成。这种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不可能得逞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唐锡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254号判决:
一、撤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广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唐锡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辩护人: 冯明超
联 系:13088086906
2005年10月10日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3]52号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你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用作防治“SARS”的中药材严重掺假。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国药监市[2003]6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3]10号),经商公安部治安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你局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制售的假劣中药材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

  三、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等。

  请将案件查处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我司。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