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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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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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与司法独立


秦策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容更多的内涵。把某事物认定为独立,至少应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二是该事物具有与众不同的运作方式或规律。对于司法而言,前者主要是指机构与权限的独立;后者则意味着推理模式与诉讼程序的独特。机构与权限上的分立构成了司法独立的物质基础,而司法推理模式与诉讼程序显示的则是司法活动的独立个性,这对于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同样具有实质性意义。

  事实上,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昂格尔在揭示法治特质时指出,近代西方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律获得一种“方法论的自治性”,即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政治、伦理、经济论证的方法与风格。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不仅确保法律共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御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当渗入,进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依法而治的法治精神。

  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它具有多方面的特质:首先是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法律推理与普通的逻辑推理并无二致。逻辑规律表明,凡带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结论必定以某种方式包含于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没有的东西,就不可能出现在结论中。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判决本身就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而不是立法者未曾预料的新结论。因此,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使得法官的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取得了一致性,同时,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还意味“平等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而这正是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以严格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是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展开的。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充分陈述自己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展开论辩,并对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作出理性选择。法官则在这些程序中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整理争论点,在当事人参与、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形成判决。严格的程序通过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达到对实质性权利的享有和运用,同时也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与司法过程的民主性。

  再次是以价值的中立性抵御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侵扰。一般而言,法律规范总是要负载一定的价值,而在多元价值社会中,立法活动常常要以利益的权衡、价值的估量为基础,但是,法官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却不能与立法活动相雷同,而应当独立于社会上各种关于价值观念的争议和评价;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他必须以实现法律规范及其内蕴价值为最高宗旨,排除各种非法律的价值因素,如政治争议、道德评价等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尽管有人对完全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持怀疑态度,但是可以确信的一点的是,法律推理如果失却了应有的中立性,不仅司法独立会成为一句空话,甚至会重蹈人治的老路。

  第四是以推理过程的充分公示保证司法活动的可监督性。司法推理是人类理性能力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自然应当以周密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作为支撑。详述并公示判决理由,就是要求法官具体地剖析司法过程矛盾症结之所在,透彻地阐述其据以判断事实和解释法律的基础,清晰地展示其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从而把具有“私人性”的推理思维公开化。这既明辨了事理与法理,又避免了“暗箱操作”,使胜诉者倍感法律尊严,败诉者则知法服法,更为重要的是,它给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对司法审判过程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

  上述四个方面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推理的基本特性,也使它与道德评价、政治决策得以区分。道德评价往往以主体的价值观念为基准,因而它受制于不同个体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个体自身情感、愿望、利益与评价过程的高度相关性。道德评价中也有推理,但这种推理的目的是要在人的主观判断与群体的道德信念之间维持均衡,并不存在据以形成逻辑推论的终极准则。政治决策过程则显示出另外一种景象。尽管现代社会的政治议程也追求一定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但是,其中必然交织着不同利益集团、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与妥协,并由决策者来加以选择与权衡;同时决策者还须不囿于既定的方针,及时形成新的决策以应对情势的变化。可见,无论是道德评价还是政治决策,都不具有与法律推理相提并论的逻辑性、程序性、中立性和公示性。

  法律推理所具有的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显示出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同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才能将司法置于科学与客观的基础之上,以排除任意裁量,消除司法不公。总的来看,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正是司法独立的内在保障,因而有必要将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作为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指标。否则,即使司法获得机构和权限上的独立性,其结果也无非是行政部门多了一个分支机构而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
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
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二、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三、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六、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八、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九、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要教育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努力学习,自尊自爱,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
,为国争光。



199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