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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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2]6号


海关总署:
为保证农药成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2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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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7个,其中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9个。未列入本决定的其他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一、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8个)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物价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组织(29个)

省总工会、省档案局、省气象局、省盐务管理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纤维检验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省兽医工作站、省植物保护总站、省渔船检验处、省蚕种质量检验站、省农药检定所、省森林病虫防治总站、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龙河口水库管理处、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茨淮新河上桥工程管理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则是寻求公正的最起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公诉处在承上启下的环节,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职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能对于守住底线作用重大。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有关。笔者通过剖析一系列典型错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的积累,为实现我国公诉应有的价值功能,提出公诉个案办理的“点、线、面、体”方法论,供从事公诉的检察官参考。

点。考察、分析、研判、把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确立立足点、明确出发点、锁定落脚点、选择切入点的方法论问题。公诉办案也有同样的规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立场,从防止冤假错案出发,追求个案处理公正的目标,应当始终坚持驾驭好两层次的“点”。

1.法律要点。公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适用法律。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把握好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一方面,由刑法所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由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同时,一些从违反行政法规转化为刑事犯罪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要点,也是考察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的法律要点。实践中不少错案的形成往往在于忽视了法律要点。比如,某合同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由于在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法律要点上严重缺失,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

2.事实节点。这是指案情中对应于法律要点和有关方面知识的关键事实点。对侦查机关(部门)所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要点把握好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和描述,理顺事实的因果关系。有的案情还涉及一些社会常识和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也是案情的重要事实节点。不重视事实节点的把握,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核心因素。比如,滕某故意杀人冤案、连被害人石某的体貌特征都没有认真加以核实,被害人身份的错误导致了被告人滕某的被冤枉。其实,案件中死者的尸体与失踪的被害人石某无论年龄还是体貌特征都相去甚远,只要稍加核对,就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阻却冤案的发生。又比如蒋某玩忽职守案,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点和造成损失的损失点,经庭审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蒋某被宣告无罪。

线。要提出和阐明一个思想,要作出并实施一个决定,要部署并落实一项工作,都有一个纲举目张的问题,实现纲举目张离不开所贯穿的主线。比如,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和国家发展的主线,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就政法工作提出以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主线。同理,公诉办案也有一个如何把握审查的路径问题,这个路径就是线。在个案办理中,应当始终把握好两条线。

1.证据脉络。案卷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石的,证据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必须确保可靠性。从可靠性出发,应当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从原始证据到传来证据,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从基本证据到佐证证据等方面来审查和构建证据脉络。对于口供的审查,应当以前述脉络来审查其可靠性。然而实践中,在把握证据脉络上容易缺位和错位。有的从口供出发,强行或牵强附会地用其他证据去印证口供,比如,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冤案,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以所谓指认现场、侦查试验,乃至狱内耳目的证言来印证口供;有的在获取口供后就万事大吉了,忽视相应客观性证据的及时收集,比如,刘某徇私枉法案,在获取刘某口供和相关言词证据之后,有关徇私枉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都未予收集,虽然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到二审后言词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出现动态变化,因丧失了调取书证的时机,休庭补充时证据已经灭失,二审宣告刘某无罪。

2.诉讼过程。刑事诉讼过程既反映了案件事实的来源,又承载了法律程序的流程,还记录了刑事司法权运行的痕迹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落实的情况,对诉讼过程进行审查,既是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又是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还是对一系列案件中必须把握的法律情节的审查。其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查,诉讼过程是主要的线路,其把握路径应为——

从案件来源到侦查终结,从证据收集到证据固定、保全,从物证、书证及相关财物收集、控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到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具体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从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等各种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到落实情况等。

忽视诉讼过程的审查,亦已成为实践中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比如,燕某与其担任县委书记的胞兄共同受贿案。在庭审中,燕某提出,侦查期间供述所收受的钱物告知了其胞兄这一情节,是在侦查人员提供信件指明问供的情形下作出的虚假供述。经庭后核查,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确实将一封信件供燕某阅看,但该信件未入卷且已丢失,审讯过程又无同步录音录像,因涉嫌指名问供,又无法排除,法庭宣判燕某无罪。

面。根据辩证唯物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特别是从正、反两面审查,更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真相。

1.正面证成。这是指假定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成立,从前述点、线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审查、分析、论证,对成立的予以肯定,对质疑的予以核查,对缺失的予以补充,使假定得以成立。

2.反面证伪。分浅、深两个层次。从浅的层次讲,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意见,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异议,专家辅助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以其不成立为逻辑起点进行论证。如果不能证成,应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发加以认定。从深的层次讲,假定正面证成的事实是虚假,按照质疑的逻辑思路进行论证,成立,即事实不能认定;不成立,该事实能够认定。实践中,不注意这种反面证伪,也是导致不少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比如,看守所民警姚某玩忽职守导致其主管的监房发生在押人员打死同监犯1人,打伤3人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姚某多次辩称,事件发生时自己没有当班,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办案人员未予核查,依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体。驾驭复杂事物需要统揽全局,这种统揽就是全面性考察、系统性思考、体系性把握。公诉办案寻求公正,使每一个个案的办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少要把握以下两个“体”。

1.逻辑体系。逻辑思维是归纳判断案件的基本思维,公诉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握好逻辑体系。一是逻辑起点。比如起诉,逻辑起点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逻辑推理。这种推理是依据的推理,比如,指控犯罪,其推理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法律;抗诉则是针对错误判决中错误认定的事实和错误认定的法律,根据正确的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来展开推理的。同样,支持公诉的论辩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说理也必须遵循逻辑体系。司法实践中,由于逻辑体系把握不好,常常出现问题,比如审查起诉,描述的部分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有的在案情描述中没有的事实和证据却出现在对案件的论证和分析中;审查抗诉,像审查起诉一样,以原案的事实为逻辑起点,而不是以原审判决错误为逻辑起点;在庭审中的答辩不注意争辩点和围绕争辩点展开论辩等,都是逻辑体系混乱的表现。

2.机制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刑诉法是由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构成的机制体系,这些机制体系的有序运行就是为了追求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审查起诉相对侦查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审判相对于提起公诉不仅是制约而且是一种终局性裁判,二审相对于一审是一种监督,再审相对于原审则是一种对原审可能错误的救济。公诉办案应站在法律监督者的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这一系列机制的有效运行。从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出发,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并跟进侦查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对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虽未支持指控但法院依法判决是正确的,应坦然接受;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应及时抗诉,特别是二审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情形,严格依法履行抗诉职能。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