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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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5]26号

2005-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在今年税收宣传月中,要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纳税咨询服务,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要在广泛宣传各种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同时,有侧重地开展与个人纳税有关的税法宣传,如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和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收,以及购买和使用车辆应缴纳的税收等。要加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在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提供财力保障和调节分配、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还要按照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中税收职能作用的宣传,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宣传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在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法宣传统一开展一系列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组织安排好全国统一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活动。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的启动。总局将召开有不同类型企业家、社会名人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座谈会。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好本地的启动活动。
(二)印发税法知识小册子。总局将印发“个人纳税知识小册子”等税法宣传资料,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印发各种类型的税法知识小册子。
(三)开展正反典型宣传。总局将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各地也要适当曝光涉税违法案件。要落实欠税公告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欠税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出一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四)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总局将发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宣传语,要大力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展咨询辅导。
(五)利用网站开展宣传。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与个人纳税有关的税法知识竞赛,开设“税收与和谐社会建设”论坛,开展问卷调查,重点了解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认知和需求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站开展“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六)制作公益广告和宣传画。总局将统一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片,并印制宣传画下发各地。各地要联系当地电视台播出电视公益广告片,广泛张贴宣传画。
(七)播放电视剧和专题片。安徽省地税局与中央电视台影视部联合摄制的18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将于近期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河南省国税局与武汉市电视台正在联合摄制大型税法宣传专题片《国之血脉——税收》,各地要配合做好电视剧和专题片的宣传。
(八)灵活开展其他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在税法宣传活动中推出了一批好项目,如送税法进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召开税企座谈会,组织税法专题讲座和辅导培训,发送纳税提醒、税法宣传短信,举办税法知识演讲、征文、辩论赛,开展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制作税法知识FLASH、公益广告牌、漫画扑克,等等。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总局部署,精心策划,严密组织,把各项活动安排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各级领导要积极参加有关活动,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并安排必要的经费。
(二)形成合力。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总局要求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宣传合力。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加强与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取得他们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支持,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搞好交流。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总局将利用《税务简报》编辑“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交流活动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通过信息采编系统及时向总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信息。同时,对于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各地要及时向总局(办公厅)报告。
(四)注重实效。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采的宣传活动。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3月底以前向总局(办公厅)报送部署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正式发文。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特别是对活动项目进行分析评估,于5月20日前向总局(办公厅)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在报送纸制文件的同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3税收:共和国的血脉
4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7有了你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8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9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0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 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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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发[1995]4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关于对北发[1995]4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北办发[1996]31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1995年9月29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决定(试行)》(北发[1995]44号)。《决定》试行以来,我市水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效果是好的。但由于《决定》没有明确执行起止时间,以及一些条款界定不是很清楚,影响了文件的准确执行。为此,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减轻渔民负担,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一律免收资源费,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先征后退”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二、对从事水产品加工、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先征后退”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三、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本市国营、集体、内联、个体企业已征收入库的出口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不包括1995年以前欠税跨至1995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给予返还。

  四、市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以上优惠政策时,按桂政发[1994]38号文关于提取生产扶持费、征收经费的规定办理。

  五、北发[1995]44号文件从1995年9月29日起执行。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2、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应判决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