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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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体艺[2004]9号

  为了解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情况,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04年4月下旬开始,用20天时间,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的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58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19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7所军队院校、5个学生军训基地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学生军训工作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良好势头。主要特点是:

  (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军地各级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和人才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学生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进行了部署,制定了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数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副司令员任正副组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协调学生军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数市(地)和开展学生军训的高校也成立了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北京、山西、上海、广东、湖北等省还以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名义下发了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开展。辽宁、天津、内蒙古、江苏、重庆等省(直辖市)军地主要领导对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大事、难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解决,还经常深入学生军训工作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建设一流大学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些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组织规范,效果明显。

  (二)建立工作机构,军地齐抓共管。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多数省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人员;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都成立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多数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为高校协调落实派遣军官、帮训部队、训练场地和枪支弹药。军地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了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福建、湖南、重庆等省 (直辖市)军地学生军训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形成了军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为适应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多数学校采取武装部与学生处或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部分学校单独设立了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日常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高校武装部积极协调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较好地落实了派遣军官的有关待遇,为派遣军官解决了教学、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开展军训的高中也明确了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学生军训工作。

  (三)纳入教学体系,学生军训步入正规。开展军训的高校多数将学生军训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实行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多数学校能够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贵州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和北京市八一中学、重庆市凤鸣山中学、南昌市洪都中学等学校还积极尝试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研究和实践,组织编写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取得了一批教学科研成果,促进了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

  为促进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多数学校还制定了《学生军训守则》、《军事课教学实施方案》、《学生军训考核标准》、《学生军训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中的思想工作、日常管理、教学保障、安全防事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为搞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多数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实施训练前都制定了周密的训练、保障计划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参照部队的编成,成立学生军训团,加强了军事技能训练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军训期间实弹射击、野营拉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杜绝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遣军官的作用。开展军训的高校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总体发展规划,部分高校已配备了3-5名军事教师,并评聘了高级和中级职称。为了尽快配备高校军事教师,提高军事教师的素质,满足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在6所高校开设了高校军事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一些省还组织高校和高中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军事素质和任教能力。

  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承担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有关军队院校,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派遣军官的选拔、培训、教学和任教能力等环节,使这支队伍的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国防大学、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重庆通信学院、沈阳炮兵学院、空军指挥学院、海军指挥学院、南昌陆军学院等院校严格选派了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教员到高校担负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好评。沈阳、南京军区和部分省军区采取办班培训、送军地院校深造等办法,加强对派遣军官的培养,提高了派遣军官的素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有关军队院校把派遣军官管理纳入干部整体管理范畴,定期考核,量才使用。沈阳、北京军区根据总参、总政的有关规定为部分派遣军官改套了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了教学骨干,保证了派遣军官队伍的稳定。部分省军区对不能胜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派遣军官进行了及时调整。

  (五)加大经费投入,努力保证学生军训正常开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采取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总定额的办法,解决学生军训所需经费。贵州省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100余万元,为高校军事教研室配备了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部分省还拨出专项经费,新建或扩建学生军训基地,推进学生军训向基地化训练方向发展。辽宁省已规划建设4个学生军训基地,所需建设经费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北京市投资2亿多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7个学生军训基地;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近3亿元,用于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和训练、教学设施的完善配套,目前已有34个训练基地具有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能力;上海市投资13亿元,建成了集科技、国防教育、学生军训于一体的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

  (六)军训效果明显,各界反应良好。学生通过军训,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国防观念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得到强化,组织性、纪律性不断加强,意志品质受到磨炼,吃苦耐劳精神和艰苦朴素的作风得到弘扬,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生们普遍反映,军训是自己一生中最难忘的经历,不仅磨炼了意志,提高了自理能力,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勇气,而且了解了军队和军人,树立了热爱祖国、献身国防的志向。学生军训工作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赢得了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政治、国防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军训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好事,其育人功能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形势是好的,但发展还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高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好于高中,省会城市好于中小城市,原军训试点学校好于新开训的学校。目前,学生军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些领导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站在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高度来重视和抓好学生军训,只是把它作为一般性活动来搞,有的甚至把它看成是一种负担,有的单位过多强调开展军训的困难和客观原因,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领导不力。二是机构和人员不够落实。有的省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编制紧张,没有确定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上比较被动。个别省军区没有按要求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司令部,而是设在动员处或作训处。有的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参谋人员,经常被抽调去做其它工作,不能用主要精力从事学生军训工作。三是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目前,高校专职军事教师和高中兼职军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整体教学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有些单位还没有按编制员额配齐派遣军官,少数派遣军官学历不高,与担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不相适应。四是军事理论课教学不够规范。部分高校和高中没有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生军训,存在“重技能训练、轻理论教学”的现象。有的高校没有把军事理论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达不到36学时的标准。部分高中没有按照要求开设军事知识讲座。五是学生军训保障不够有力。学生军训经费是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检查的情况看,中央部委属高校落实相对较好,省属高校落实不够好,多数高中难以落实。为解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部分省虽已新建、扩建了一些学生军训基地,但因经费投入有限,学生军训基地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需求。

  三、对学生军训工作的几点要求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师资配备、派遣军官管理和训练保障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军地各级要继续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把学生军训工作抓紧抓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宣传力度。军地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军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法律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从为国家和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重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目的意义、地位作用等内容,营造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工作的良好氛围。2005年是学生军训工作开展20周年,军地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表彰宣传一批典型,总结推广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指导学校开展一些有意义的纪念活动,比如阅兵式、分列式、军训知识竞赛、军事比武、演讲等,进一步扩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影响,推动学生军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的力度。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组织协调难度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确学生军训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固定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工作,以适应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新形势。军区、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设立,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动员(军务动员)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独立办公。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一般配备2-3人,所需员额从派遣军官员额中调整解决。高校根据人武、兵役、人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应设立武装部。武装部可单独设立,也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武装部的人员配备,由高校根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高校武装部是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作的谋划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大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的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展军训的高校、高中,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学生军训的工作联系、评教评学、安全防事故、派遣军官管理、武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训练保障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制定学生军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确保将学生军训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军训人数、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四)加大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根本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军事教师的配备原则、选配标准、培训方式、考评办法、管理使用等问题。高校要按有关要求设军事教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教师配备的规定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实际需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培训好,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当前,多数高校配备的军事教师人数有限,仍不具备承担全部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能力。这些高校要在充分发挥派遣军官教学骨干作用的基础上,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专职教师的配备,解决好军事教师人数少与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重的矛盾,以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

  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一支骨干力量。军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派遣军官的配备,没有按照编制配齐的,要抓紧时间配齐,同时要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切实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较好,学历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遣军官队伍的结构,提高派遣军官队伍的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派遣军官的培训,重点是要搞好本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任教。要加强派遣军官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把派遣军官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定期考核,对在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该奖励的要奖励,该使用的要使用,对不适应教学任务的或占用派遣军官编制从事其他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进一步加大派遣军官教育的力度,把经常性思想工作与主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对个别优秀且达到编制职务最高等级的,可适时根据标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2005年底以前,派遣军官配备的数量要达到编制数的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达到85%以上。

  (五)加大学生军训工作保障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逐步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投入。高校和高中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生军训的特殊性,解决好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省和省辖市,根据学生军训任务的需要,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学生军训基地,逐步改善学生军训条件,实现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基地化。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省人武学校,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切实保障好学生军训枪支、弹药,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学生军训枪支的技术状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维修,不堪使用的要进行更换。军训期间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进行实弹射击。高校和高中,要按照民兵武器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军训枪支的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和管理人员住库值班制度;武器库(室)建设要符合民兵武器管理的安全规定,严防军训枪支丢失、被抢、被盗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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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的城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烟尘控制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对区域内各种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茶炉、营业灶、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及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烟气黑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施行烟尘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的规划、计划的实施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建设烟尘控制区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建设进度,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实施。
第七条 我省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1吨/时以下蒸汽锅炉或0.7兆瓦以下热水锅沪、茶炉、营业灶、食堂大灶等污染源,以烟气黑度计,在运行期中任何时刻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二级。
(二)1吨/时以上蒸汽锅炉或0.7兆瓦以上热水锅炉(含1吨/时锅炉)及窑炉等污染源,以烟尘浓度计,最大允许排放的烟尘浓度,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具体执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城市烟尘控制区内,风景名胜区、疗养地、医院、学校等区域及重要建筑物周围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属等七条第一项的污染源,在运行期中任何时刻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属第七条第二项的污染源,任何时刻其锅炉最大允许排放烟尘浓度为200毫克/标立方米,窑炉? 畲笤市砼欧排ǘ任常埃昂量?标立方米。
第九条 各城市在烟尘控制区内,达到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八条标准的各种炉、窑、灶污染源(居民炉灶除外),以排放台(眼)计算应分别达到80%以上,该烟尘控制区才能视为合格;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达标率应分别达到85%以上,烟尘控制区才能视为合格。
第十条 属第七条第一项范围内污染源,其林格曼黑度由环境监测部门统一监测。达到第七、八条标准的发给《烟尘排放合格证》。
属第七条第二项范围内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报告排放烟尘的浓度数据。当地环保部门验证报告数据。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的发给《烟尘排放合格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利用工业余热、热电联供;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和民用电热户;大力推广民用型煤、工业型煤和节煤助燃剂等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减少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更新、改造燃烧技术落后的炉、窑、大灶,提高节能
和消烟除尘效率,使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第十二条 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油毡及其他排放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如属必要,应事先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后,始能焚烧。
第十三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能源、城建、物资、劳动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力量,主动配合,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所有工矿企业及茶炉、营业炉、食堂大灶,在2000年前,烟尘排放浓度及黑度必须达到第七、八条规定的标准。不准在城市风景名胜区、疗养地、医院、学校附近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十五条 各城市应将低硫、低挥发份、高热值的煤炭,优先供应民用。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供应部门应做好煤炭的供应工作;能源、物质部门,应发展煤炭洗选和对煤炭进行合理分配,对路供应。
第十六条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地面。加强建设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的管理,减少二次扬尘。
第十七条 烟尘控制区的验收:
(一)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烟尘控制区的验收。被验收的烟尘控制区所隶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烟尘控制区范围平面图(用红线标示出来,以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单位);
(2)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汇报;
(3)炉、窑、灶管理登记表;
(4)排尘设施烟气黑度、排尘浓度达标情况汇总表;
(5)排放烟尘单位的烟气黑度或排尘浓度的监测报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被验收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2)确定属第七条第一项的炉窑数(以台眼为单位),用随机抽样法,以每一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抽验10-20%,实地检查林格曼烟气黑度;
(3)确定属第七第第二项的炉窑数(以台眼为单位)用随机抽样法,每一街道办事处抽验收至2台(全市不低于10台),实地检查排尘浓度;
(4)根据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确定烟尘控制区是否达标,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经验收达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发给《烟尘控制区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建成的烟尘控制区进行复查,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应当收回《烟尘控制区证书》,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当年在建成区内已发《烟尘控制区证书》单位的面积之和,应为该市“建成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并按以下计算公式,算出该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列入各城市人民政府当年上报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未经验收发证的烟尘控制区
,其覆盖面积无效。
建成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
第二十一条 凡执行本办法,消烟除尘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取得《烟尘排放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超标排放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烟尘排放合格证》。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焚烧有害有毒物质,视情节轻重,可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不免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中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治理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日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一热点问题 房屋征收

一、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是拆除房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行为,征收法律行为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改变。实施拆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指拆迁人为了新的建设需要,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并拆除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拆迁法律行为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而“灭失”。因此,“征收”与“拆迁”两字之差,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能实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是唯一的分水岭。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因此,为实施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6条公共利益。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上述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以任何名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更不能强制“搬迁”。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房屋征收的主体根据职责划分,可以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
1,批准主体
批准主体就是享有房屋征收决定权的机构,谁有权征收我们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集体或者个人的某项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措施。从法律概念上来讲,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对财产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种国家的行政行为,是一中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国市县级政府包括:县政府、区政府、县级市政府、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直辖市区政府。上述政府均属于市、县级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县级政府都有权决定房屋征收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依据该条例第9条规定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必须同时具备有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的城乡规划;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化”。有的市区政府由于没有本行政区规划或计划就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辖市政府属于省级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2,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明确了实施配合部门。
依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是一种法律授权的部门,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将实施部门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决定权在市县级政府,条例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市、县政府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哪些部门有资格接受市县政府的委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可见各级政府为落实“工作指导”原则应尽量对口管理,委托本级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宜。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依据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于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拆迁公司、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或个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房屋征收部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先干啥?再干啥?有哪些具体工作?这些问题就是征收程序。也是政府依法征收房屋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 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年度计划或专项规划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征收地域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如实登记,确定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调查完毕后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并听取异议的意见。
最终的调查结果作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据。
第二步 暂停通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批准、备案、过户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 无证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城建、环保、法制等有关部门建立无证建筑认定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无证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为不予补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步 拟定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和无证认定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查。
第五步 方案论证
同级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国土、物价、城建、审计、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可以进行数次,但应求得意见基本统一。
第六步 公开方案
同级政府将论证结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内以书面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设立征求意见渠道和场所,设立专人解答有关询问,解释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步 修订方案
同级政府将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分类、汇总连同采纳及修改的情况在被征收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在征求意见中如果属于旧城区改工程项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八步 稳定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风险报告提出的建议作出决策并制定相关应对预案。
第九步 筹措补偿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决定。
第十步公告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时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热点问题 房屋补偿

一、补偿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