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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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梅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三)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否有弄虚作假、乱收费的行为;


(二)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是否贻误工作;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是否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做到办事公开;


(五)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六)是否履行了公开承诺;


(七)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是否有人接听;


(九)是否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


(十)是否向行政管理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十一)是否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二)执行公务是否存在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三)其它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十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业务部门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上级监察机关部署的检查事项,不再自行立项。


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更的,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监察机关。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案件的撤销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在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证。


监察机关可以聘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但与检查、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监察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调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发出《监察通知书》,责令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停止该行为。


发出《监察通知书》应当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监察,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行政能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

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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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国家文物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公告(2010年8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49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1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8
布图设计名称:DC16VOP03芯片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广东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9号B1001房
布图设计创作人:广州市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燕娴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01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3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03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24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89
布图设计名称:SHC111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微型计算机
布图设计权利人:上海华虹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张江碧波路572弄39号
布图设计创作人:吴蓓嵘
代理机构: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丁纪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8年07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5月01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2X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0
布图设计名称:非接触式霍尔开关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灿瑞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1号(荣欣大厦)1503室
布图设计创作人:张良、吴玉江、朱文卿
代理机构: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邓琪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38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1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3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孙宁、陈波、杨宁、吴健军、李一凡、胡莉云、赵炜、杨世霞、吴轶民、阿拉德尔图、杨海龙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46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2
布图设计名称:HTV70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宇、钟声、于志强、黄修珉、杨四喜、尹裕、朱仁波、朱少华、黄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54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3
布图设计名称:HTV700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黄相淼、陈岩、刘小同、蒋琦、熊翔、刘义臣、阎阳、陈华、彭进忠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62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4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C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肖鹏、刘玲、梁祖军、吴碧波、石伟峰、倪婷婷、骆超、袁炼、杨勇强、林伟、田广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7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5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D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张飚、高金城、巩正军、杨青、鲍海峰、张秦、李静蓉、王建兰、岳崇杰、赵江、王灵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7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2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8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7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6
布图设计名称:HTV900E1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上海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上海市松涛路696号4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华亚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陈凌玲、季玉萍、潘燕峰、万瑛娴、聂苏梅、罗海峰、陆鹏、孙海涛、许李铭、丁展如、郑方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6月2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10年01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59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8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7
布图设计名称:CS2910 8位OTP单片机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逻辑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9幢2层
布图设计创作人: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08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00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3月30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8
布图设计名称:∑_⊿锁相环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MOS
技术:CMOS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合肥力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安徽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迅大厦北楼三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李广仁、邰连梁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10年03月2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19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399
布图设计名称:驱动白光LED升压集成电路YT2665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polar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4月10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0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27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0
布图设计名称:1.3A固定频率白光LED驱动电路YT260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03月0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06月15日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05001635
布图设计申请日:2010年04月05日
公告日期:2010年08月25日
公告号:3401
布图设计名称:高精度CC/CV初级PWM控制器YT2632
布图设计类别:
结构:Bi-MOS
技术:其他
功能:其他
布图设计权利人:无锡颐鼎科技有限公司
布图设计权利人国籍/省市:江苏
布图设计权利人地址: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3-5楼
布图设计创作人:陈惠新、卢宝骅、陆瑞玉、林清俤、孙玉、赵成功
布图设计创作完成日:2009年10月14日
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年12月15日






10-08-26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是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我市公路、水运主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均应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质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督促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理制度。

  (四)做好受监督工程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交工、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属省投资的大中型或地方重点工程的检测资料,需报省交通质监站核验、审定)。 (五)负责本市基层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参与本市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处理工程质量争议。

  (七)协助省交通质监站做好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八)参与本市受监督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向省交通质监站报送本市工程质量及实施质量监督情况,完成省交通质监站委托的质量监督和单项检测任务。

  (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

  第六条 工程施工中,市交通质监站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内容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调阅受监督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实验报告、测试记录等有关资料;

  (三)参与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

  (四)调查了解与受监督工程有关场所的情况,如实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

  (五)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并责成返工或修补;

  (七)对受监督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检测工作中,可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

第三章 工程监督程序

  第七条 下列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市交通质监站申报办理监督登记,接受质量监督。

  (一)施工合同价6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和地方重点公路、水运工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规模在25公里以下的公路工程;

  (三)全长300米以下的一般桥梁工程;

  (四)100米以下的公路隧道工程;

  (五)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

  (六)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水运工程;

  (七)省交通质监站委托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从工程立项开工前申报办理监督登记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办理监督登记时,应向市交通质监站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图纸和工程预算;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

  (四)《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五)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申请登记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市交通质监站应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监督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站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的申请监督资料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订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未办理监督登记的工程项目,市交通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申报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责成其补办登记。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7日内补办登记。

  第十三条 市交通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实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交通质监站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由市交通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交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市交通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

  第十七条 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经修补或返工的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的,均视为质量事故;在10000元以上的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天向质监站呈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基本完工后,交工验收(初验)前,监理单位应提出监理执行报告,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执行报告,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市交通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审查该项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作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市交通质监站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质监站可提请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或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或不如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无质量自检体系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达不到要求的;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的;

  (四)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有技术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的;

  (五)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或者无资质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