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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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7]49 杭财教[2007]61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落实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4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doc
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实施“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文件有关精神,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规模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农村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日制职业高中班,下同)的浙江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①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②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③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在市属或区、县(市)属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同类、同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为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伙食质量与营养水平,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的同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萧山、余杭区及县(市)可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资助目标: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到10%。同时,各区、县(市)还要创造条件,鼓励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较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确保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免除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的学费
(一)对象:就读本市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就读杭州市区市属或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有关专业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按年度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杭州市户籍学生。
(二)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实际学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同类、同级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
三、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奖励面:受奖学生数为在校生总数的5%。
四、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一)助学金
①、②类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同时:(一)低保家庭子女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家庭证明;(二)农村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证或民政管理机构的证明;(三)革命烈士子女出具革命烈士证或有关机构的证明;(四)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该监护机构的证明;(五)残疾学生出具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六)杭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出具有关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直接向所在学校备案登记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③类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进行助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教育资助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被确定为受资助学生的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造册(见附表三),并和经审核过的附表一、二,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的,由学校凭当年注册学生名册造册(见附表四),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中的①、②类学生,按教育资助券申领办法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③类学生获免学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实施。
(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要制定评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标准及实施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按学生数的5%比例评选,奖学金评定在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可结合优秀毕业生评定)进行。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奖学生名册(见附表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助学金发放到位。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次月上旬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表。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于10月上旬按省、市有关要求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见附表三、四、五)及资金补助结算表(见附表六)。
各区、县(市)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上报中等职业学校受资助、奖励学生名单。
五、经费筹措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范围和标准,并足额安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献爱心”活动等形式,扩大经费来源。跨市、县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职业教育助学奖学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市有关部门将每年对各区、县(市)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助券
就读学校 专 业 班级
家庭住址 户 口所在地
姓 名 性别 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名称
享受教育资助项目 学 费 代 管 费 爱心营养餐费
享受教育资助金额(元)
合 计(元) ¥ 大写:
受资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签 名 学校意见:(公章)年 月 日 校长签名: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注:附户口薄和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复印材料。




附表二
中等职业学校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校 专业及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A农业 B非农业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和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附表三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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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 ___(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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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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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情况汇总及资金补助结算表

_________市、县(市、区),单位(盖章) 中职在校生总数: 人

项 目 计划补助人数 实际补助人数 实际应补助金额(元) 省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本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总人数 五类生人数 贫困生人数
家庭贫困生助学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 -----      
农业种养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制造业紧缺行业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总计              
注:“五类生”指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贫困生”指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及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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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5〕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永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基本建设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同时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持《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到市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规划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的基本建设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市财政部门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财政审查意见修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委审批,并核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由发改委下达批准文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向财政部门提交批准文件,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市本级基本建设备选项目库。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先提请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精神,并视市本级财力状况,逐年列入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九条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自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概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应按原程序报批。
施工图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但必须进场交易,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机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批。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没有设标底的项目要设置控制上限。标底或控制上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且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复的施工图预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开工申请,得到批准后,组织开工建设。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送建设单位归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时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应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建设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国债资金专户和一个基建专户,不得多头开户、多头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须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表”,并提交工程进度的说明文件及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和已完工程量后,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额不得超过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80%;办理财务决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批,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余款。属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财政拨款按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比例在80%以下的,财政补助资金按90%拨付;比例在80%以上的,财政补助资金按80%拨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分别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建〔2002〕51号)及永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永财基字〔2000〕9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调离。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已交付使用,不得再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费用。

第五章 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书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积极配合现场核实或取证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发改委、财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发改委可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下达投资计划,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拨资金。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不按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63 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已经2011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6项)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109/t20110916_282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