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5:33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工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2001]17号)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我市“普九”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确因贫困尚未入学、辍学和面临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一)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遭受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设立两个级别的救助标准。A级:免杂费、免课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B级:免杂费、免课本费。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申请表》。
(二)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各县市区、城区中学根据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人数及金额,按照11的比例确定本级与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并将市级救助对象上报市贫困生救助工作办公室。
(四)市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城区中学的贫困学生进行核实审批,确定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
四、救助金筹措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结合社会各界捐助,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市教育局每年从教育事业切块经费中专项安排100万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政中、县市区教育局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救助贫困学生。
(三)各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必须用于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本学期未使用完可结转下学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募集和捐献的贫困生助学金,统一入市助学金专户,集中使用。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市贫困生助学工作办公室向贫困生的捐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凭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捐赠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救助金管理使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株洲日报社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市的助学机构,制定实施助学办法,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对捐资助学和助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2、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筹集与管理助学金,审核和认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制定和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建立和保存助学资料。
(二)救助金的发放与跟踪
1、救助金一年发放两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由市救助办公室按县市区、城区中学救助学生的数量与标准发放到校。
2、市救助办公室对所有接受救助的学生,建立专门个人档案,并责成有关县市区、学校跟踪调查救助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助学金审计和监督制度
1、建立贫困学生助学金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2、市救助办公室根据救助名单直接将救助款下拨到各县市区、城区各中学,冲抵学生应交的费用。办公室每年3月和10月向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助学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3、各县市区救助办公室设立本级助学金专帐,安排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救助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学期救助的对象和金额。
5、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助学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贫困学生救助的实施细则。
(二)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学校参照本救助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1988年以来,人事外事工作紧密配合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中心任务,努力开拓进取,工作扎实有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打开了局面,形成了规模,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今后人事外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现在到200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人事制度深化改革、人事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使人事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事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依据《人事工作199
6—2000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事外事工作是我国外事和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事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贯彻执行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改革思
路,积极推动人事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为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扩大国际影响,主动开展各项人事外事工作。
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突出重点。今后五年,人事外事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推动全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努力为在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推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人事行政界交往。
—注重实效。各项人事外事工作,无论是多双边交流与合作,还是出国培训考察、专题研讨会、国际会议,都要紧紧围绕人事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并立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在充分了解、认真研究国外情况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坚决防止盲目地
、脱离实际地照搬照抄。
—拓宽领域。根据人事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宽人事外事工作领域。人事外事工作既要立足于人事系统,又要努力促进和推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将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合作领域,从目前的人事领域逐步扩展到人事行政和整个人才
资源领域;从发达国家逐步扩展到东欧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
—扩大规模。扩大双边和多边人事外事工作活动范围;扩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加大公务员出国培训力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务员出国培训体系;加强国际人事调研;扩展国际职员队伍;加强外事人中队伍建设,提高人事外事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随前当前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发展,人事外事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到2000年,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是:
—深入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批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提高交流与合作层次,扩大合作领域和规模,充分发挥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渠道作用。到2000年,计划派出各类出国团级200个共计1000人次:接待来访团组300个1500人次;建? ⑺吡到涣鞴矣上钟械模玻掣鲈黾拥剑矗案觯磺┦鸬乃浇涣骱献餍橛上衷诘模保蹈鲈黾拥剑常案觯⒌亩酝夂献髑烙赡壳暗模保玻案鲈黾拥剑玻埃案觯⑿纬梢慌献飨钅俊? —拓宽多个外事工作活动范围,积极发展与国际人事行政界的交往。积极参与人事行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努力争取在重要的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扩大我国在国际人事行政领域的影响;充分利用多边外事工作活动范围广、层次高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
加强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继续教育工程协会、东部地区公共行政组织等重要组织的联系,争取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到2000年,拟举办2—3次国际会议,组织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关于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改革的论
文、利用国际舞台,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成就,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努力巩固和扩大国际职员队伍,认真做好国际职员的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充实完善向“国际惯例靠拢”的管理规定;国际职员管理工作将加强国内外、前后方的密切配合,做好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力争巩固并保留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现有的高级职位,争取更多高层职位;争取在今
后5个内派往国际组织的任职人员由现在的280人增加到300人;建立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库、现任国际职员库和国际职员人事档案库,将后备人员由现在的200人扩大到400人。
—认真落实公务员国外培训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业务骨干;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行政管理人才,派遣一批年轻优秀公务员出国培训进修。出国培训工作将加大规模和力度。在今后5年内争取派遣40—50期共600人次的短期出国培训考察考证;派遣100人次
的长期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在将中央各部委和所有省、市、区人事厅(局)长普遍轮训一次的同时,努力为一批年轻有为的中青年公务员创造出国深造的机会;五年内争取国外培训经费资助200万美元;争取国内其他部门资助300万人民币。此外,计划召开1—2次出国培训经济交流
会和出国培训成果效益评估会。
—组织召开全国人事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人事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国际人事行政调研工作,广泛介绍国外人事行政管理经验,为我国人事行政改革服务。在今后五年期间,计划编撰发行30期《国际人事调研》(双月刊),组织100多篇质量较好的文章
,撰写出版第二、三册《外国公务员制度》以及出国培训考察报告集《他山之石》续集。
—努力提高外事人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的外事人员队伍。尽快解决外事人员队伍缺编问题,并努力为外派机构储备一定的后备干部。

三、主要措施
人事外事工作由于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要领导重视、思想解放,长远规划,在拓宽交流合作渠道、开辟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加强组织管理和加强外事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方法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人事外事工作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规划和任务。
—多方面开辟建立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利用双边互访和多边交流以及出国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拓宽合作领域,丰富交流合作内容,促进新的交流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新的合作项目的形成,为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
—努力开辟多种途径,积极争取国外资助和国内有关部门配合与支持,确保足够的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同时,努力通过建立交流合作协议和项目,争取外国经费资助,为双边、多边交流,国外培训考察,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工作筹措必要的经费。
—加强人事外事工作的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中央有关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按外事工作的规定和外事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每一项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细心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人事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规,用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充实完善人事外事工作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充实完善国际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国际职员工作向国际
惯例靠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外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人事外事工作在各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做到有章可循。
—积极选拔政治思想好、外语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外事人员队伍,不断加强外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国情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专业技能培养,使之成为既精通外事工作又熟悉人事行政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1996年9月28日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且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又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农村村民,二是城镇居民。对于以在家务农为主或者间断性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遭遇法律规定的滞后和消费水平飞速上涨的尴尬与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主要根据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对于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标准计算,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做出的统计为依据,具体到农民,即以其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从农村现状看,18至60岁的农民大部分以常年在外务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工年平均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2到5倍。然而,受农民工工作性质、方式的影响,其一旦遭受意外,很难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其误工费也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如果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计算又确实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其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看似不合理,但却合乎法律规定;一种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更能为受害人所接受。这便出现了司法之合理性和合法性相冲突的局面。面对这种冲突,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以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法根据受害人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分为两种情况。前文已提到该类人员受自身法律意识影响,很难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审判实践中很少采用该方式计算。但为了能够公平、公正计算其误工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院主动向受害人释明的方式,让其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证据(一般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无固定收入农民的误工费。这种方法能最大程度体现误工费差额赔偿的原则,即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赔偿依据,亦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第二、以农、林、牧、副、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误工费。由于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对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故适用起来相对较难,而以农、林、牧、副、渔业平均职工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农民误工费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其对受害人举证责任没有特别要求;且以此标准计算该类人员误工费更接近其实际收入水平。据统计显示, 我国各省2011年、2012年两年农、林、牧、副、渔业平均职工工资标准既低于其他行业工资标准,又高于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更贴近其实际收入水平。因此,以此方法计算其误工费更能为此类人员所接受。


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前提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应当首先适用该标准予以计算。只有在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才适用以农、林、牧、副、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如此一来,既能彰显司法的公正、公平,又同时兼顾了司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