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43:55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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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严酷的斗争中,为了充分发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简称“两个作用”),为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攻坚战的胜利做出贡献,根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要求,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已经成为各级党和政府组织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和严峻考验,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做好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我国国际形象。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精神上来,以实际行动为夺取这场斗争的胜利做出贡献。

  二、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通知,在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特殊的斗争中,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开展向中日友好医院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学习的活动(5月1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向中日友好医院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学习的通知》,并转发了卫生部党组的报告,附后)。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作为当前突出的重要任务,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广大党员积极投身这场斗争,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与做好水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要大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并作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培养和树立本单位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利用报刊、简报、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身边的先进人物的教育和示范作用,动员广大群众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来,坚定信心,沉着应对,坚决打赢这场硬仗。

  三、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广大党员都要经受住考验,始终牢记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义务,忠实履行共产党人的光荣职责,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讲风格、讲奉献。遵纪守法,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不信谣、不传谣,随时听从党的召唤,在危难时刻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实际行动,为党旗增辉添彩,为群众作出表率。

  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全面正确地把握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带头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引导干部职工坚定战胜非典型肺炎的信心和决心;带头以高昂的热情和大无畏的精神,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去;带头维护大局,带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当前,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干部职工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要过度恐慌,对干部职工中出现的思想动态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正确引导。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警惕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造谣生事,严防西方敌对势力把我国非典型肺炎问题政治化。要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尤其注意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及时排查并化解矛盾。如单位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要满腔热忱,在千方百计进行医疗救治的同时,单位党组织要鼓励他们鼓起战胜疾病的勇气,形成关爱他们的氛围,使之树立生活的信心。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要发挥其贴近群众、贴近职工的优势,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思想工作和有关工作,广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五、严肃党的纪律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部署的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加强纪律性的通知》(国纪工发[2003]14号)的要求,今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和采取的关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措施贯彻不坚决、落实不得力的,违反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特别是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听信传播谣言和各种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隐瞒自身及家庭疫情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对擅离职守、临阵脱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党籍。党员领导干部对防治工作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力,而延误工作或对疫情推诿拖延,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党纪的行为,坚决给予党纪处分,决不姑息和迁就。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党组关于中日友好医院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的报告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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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提供最低物质需要帮助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区、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及村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下列享受低保家庭中人员可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勤奋劳动,积极向上,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下列收入计入家庭年收入:
(一)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
(三)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
(四)知识产权收益;
(五)其它个人收入。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年收入至少按所在乡(镇)人均收入计算。
第十—条 政府给予的特殊补贴和专门奖项以及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标准:
(一)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20%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总收入的15%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8%,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35%。
(三)赡养费、抚养费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收入,以家庭成员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开支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人口计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年领取金额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乘以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于每年11月份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审查,张榜公布一周,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审批表,报乡(镇、街办)审核,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凡审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县(区、市)民政部门按户核发《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该证为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的基本凭证,只限保障对象在其户口所在乡(镇、街办)使用。
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单,由所在村委会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经民政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每年12月份由村委会和乡(镇、街办)按照要求进行一次审核,以确认其是否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对象变更必须报县(区、市)民政局审批。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增发保障待遇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全额负担。其中,除省下拨资金外,市、县(区、市)分别按照2:1的比例负担。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可负担一定费用,具体负担比例或数额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要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初由县(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标准,提出资金需要建议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当年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县(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花名册”及补差标准将保障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点,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资金。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办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及补差标准,将低保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低保对象凭《领取证》和金融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在每季首月十五日前到指定金融点领取上一季度的低保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受托金融部门要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减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负担。乡、村两级可酌情减免其公益事业集资及义务工;医疗单位减免其诊断费和桂号费;教育部门减免其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税务部门可酌情减免其有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对县(区、市)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旅管理发[1996]115号)

湖北、四川、江苏省旅游局,各有关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
  为使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1996]004号)和《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现就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需依据《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1-1995)国家标准及其五项评定细则,结合各旅游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及客源结构、市场情况等实际状况合理申报星级。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正式营运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可允许在游泳池、残疾人设施、独立的酒吧等项目中暂缺一个项目。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运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其申请的星级。
  二、旅游船星级申报和初评工作,原则上由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负责并统一组织。也可经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授权,由有关地市旅游局具体组织。
  有关省旅游局根据需要可成立相应的旅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当地旅游船初评工作。
  三、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须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报告》的要求,一式三份详实填写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报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
  四、有关省旅游局收到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日内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对符合星级评定条件的旅游船,组织当地的旅游船星级检查员进行初评,填写星级评定技术报告并签署意见,将其中的两份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定。
  有关省旅游局组织旅游船星级评定检查员对旅游船进行初评和检查时,应持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旅游船星级检查证书和有关省旅游局的介绍信。
  五、旅游船星级申报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先报先评的原则,分批组织星级评定小组对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星级评定小组将评定技术报告提交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星级评定小组的技术报告,审定批准旅游船的星级,并向海内外公告。
  请有关省旅游局抓紧组织当地旅游船进行星级申报工作,并及时将本省具体负责星级评定的机构或部门及负责人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在组织星级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彭德成 联系电话:65138866-1510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