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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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全 国 妇 联
卫 生 部

妇字〔2004〕27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省妇联、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69号)要求,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联合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妇联组织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艾滋病防治“面对面”宣传教育,是配合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化“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服务妇女的具体体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妇联组织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既是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妇联、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团结协作,共同组织好这次活动。
各地妇联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把这次活动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确定专人,加强力量;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要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切实抓好活动计划的实施,保证活动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次活动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共同实施;要按照分工,指导和支持各项活动安排的落实;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骨干培训工作,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免费宣传资料和经费补助等项保障。各地妇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优化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要重视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注意发现并推广典型。
此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妇联、卫生厅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指导和督促,及时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全国妇联 卫生部
2004年7月15日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关于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
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第一例艾滋病以来,女性艾滋病感染人数增加较快,艾滋病感染男女性别比例由最初的8∶1上升到2003年的1.8∶1,艾滋病对妇女的危害日益严重。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69号)要求,为加大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力度,提高广大妇女防治艾滋病的能力,减少艾滋病对女性的危害,全国妇联、卫生部决定在国家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
一、活动目标和任务
在示范区开展对妇女的健康教育,帮助妇女提高健康意识,了解和掌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用一年时间,使示范区妇女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二、活动的时间、范围和受众
时间: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一年。
范围:全国第一批11省的51个示范县(市、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
受众:示范区内的妇女,重点是15-49岁的女性。
三、活动内容
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消除歧视、主动关爱为主;高危人群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动员自愿检测,开展干预措施宣传教育。
四、活动安排
活动分启动、培训、“面对面”宣传、督导评估4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
2004年7月,全国妇联、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启动三级培训和相关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培训
1、国家级培训:2004年7月,由全国妇联、卫生部共同举办,培训第一批示范区所在的11个省的省妇联分管主席、权益部部长、省卫生厅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51个示范县(市、区)妇联负责人(具体培训通知另发)。
2、县级培训:2004年8月,由县(市、区)级妇联、卫生局共同举办,培训辖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妇联负责人及骨干。
3、乡镇(街道)级培训:2004年9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县(市、区)级妇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专业人员授课,培训辖区内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社区的妇代会主任和宣传骨干。
(三)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
2004年9月-2005年3月,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活动计划,组织骨干深入到基层单位、村民小组、社区、院落或家庭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
本次活动中向妇女分发宣传资料,人手一册,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其它宣传资料将根据需要印制。
(四)督导与评估
2005年4-6月,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艾协办)组织专家制定示范区督导评估方案。各地妇联要参照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计划,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日常和重点等方面的督导工作。
1、日常督导:示范区的工作采用报表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自查,并将自查的有关信息和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妇联艾协办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编印示范区“面对面”宣传工作动态,进行交流,指导督促示范区工作的开展。
2、重点督查:全国妇联、卫生部对示范区进行1-2次督导,并在各地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示范区开展活动的成效做出重点评估。
3、总结评比:示范区妇联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对基层活动开展成效的检查评估和表彰。省级妇联、卫生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省的自查工作。
各省妇联请于2005年5月上旬将整个活动情况上报全国妇联艾协办。
四、工作分工
此项活动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国妇联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卫生部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全国妇联艾协办承担具体工作。各省妇联负责省示范区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卫生厅给予业务指导,并配合开展工作。
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妇联、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由妇联牵头成立示 范区“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领导或协调机构,建立工作组,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保障活动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活动计划方案,提出经费预算,经示范区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办法
示范县(市、区)所需活动经费,由卫生部统一从中央财政补助示范区的工作经费中单独划拨一定数额,作为专项活动经费,原则上每个示范区不少于8万元人民币。各级妇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省级活动经费根据本辖区示范县(市、区)的数量、本省经济状况、工作难度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每个示范区1万元人民币从省政府配套资金中开支。
(二)示范区活动经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它部门不得占用。中央划拨经费的使用采取提款报账制,按照《全国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款报账暂行办法》(中疾控发〔2004〕167号)规定报账。地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全国妇联、卫生部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验收标准
2、卫生部全国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名单



附件1:

全国妇联 卫生部
在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
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验收标准

一、建立领导或协调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明确1-2名专职或兼职妇联干部具体负责。
二、有年度工作计划、数据统计、信息资料、总结、检查评比等工作台帐。
三、受过培训的乡镇以上妇联骨干能熟练地说出艾滋病防治的基本要点和开展工作的做法。
四、受过培训的基层骨干和志愿者能熟练地说出艾滋病防治的基本要点和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
五、示范区妇女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六、示范区妇女的健康意识明显提高,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的现象得以消除或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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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搞好组织协调,为交通警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违背的规定。公安机关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为道路安全畅通创造条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交通警察开展正常的执法活动。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把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省公安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维护交通秩序,检查、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执勤证件。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二) 检查违法车辆、车辆行驶证件;查验违法行为人驾驶证件;

  (三) 清理违法占道车辆,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四) 保护交通事故现场,依法处理简易交通事故;

  (五) 制止公路“三乱”行为;

  (六) 维护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

  (七) 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八) 履行其他应当由交通警察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道路执勤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下列规范用语:

  (一) 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谢谢合作。

  (三)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记××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四) 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五) 请你签名,并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 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七) 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实行巡逻执勤和设点执勤等勤务模式。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应当重点加强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及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农用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管控。

  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违法会车、无牌无证、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逻执勤计划,科学调配警力,强化路面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警车巡逻时应当开启警灯,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保持规定车速和车距,严禁超速和抢道行驶。

  第十二条 巡逻中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选择道路相对宽阔、视野良好的安全路段,指挥违法车辆靠边停车,并责令车辆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要开启示廓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巡逻执勤应当填写《巡逻日志》。《巡逻日志》应当包括巡逻警车牌号、巡逻人员姓名、巡逻开始和结束时间、巡逻区间、巡逻期间主要执勤执法活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车辆通行状况在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路段设点执勤。设点执勤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

第三章 道路监控设施设置和使用

  第十五 条道路监控设施和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以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安全畅通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便利通行、突出重点、符合法律的原则。

  第十六条 应当在国道、省道等公路的复杂路口、危险路段、穿越城区路段及公路沿线村庄、学校、人口密集区设置限速标志,其他路段不得设置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公路设计时速的限速标志。设置限速标志应当配套设置限速提示标志和限速解除标志。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在检验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图像不清晰、不完整、拍摄画面内同时有2辆以上机动车的,不得作为处罚证据使用。

  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交通违法、因服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造成违反交通信号等情形的监控资料,不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对机动车超速在10%以下(高速公路除外)的,以教育和警告为主,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九条 道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法行为,在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系统前,应当先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机动车证据所显示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等基本信息,确认唯一性后方可录入。

  第二十条 违法信息比对、审核、录入应当在提取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监控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发出全省统一制式的《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未按规定时限发出《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的,不得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的,不得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邮寄费。

第四章 违法行为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确定罚款数额,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数额、扩大处罚范围。

  第二十四条 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填写和法律条文引用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二十五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现场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开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严禁罚款不开具处罚决定书,扣车、扣证不开具凭证。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或者罚款不开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公路上随意设置站点罚款、收费影响安全畅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构成治安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机动车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消除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消除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应当迅速进行纠正,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十)项、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机动车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上下人的,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并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熟记和正确运用交通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执勤执法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严格执法质量考评和错案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 随意拦截检查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正常行驶车辆;

  (二) 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

  (三) 违规随意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限速标志、监控设施;

  (四) 未经批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 逢车必查、查车必罚,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排队待查;

  (六) 具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本规范有关执勤执法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 凡罚款不开票、收受钱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辞退、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免职、撤职、开除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夜间道路执勤执法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警务保障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的警务保障和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干扰。

  第四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一)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的;

  (二) 阻碍交通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

  (四) 有拒绝或者阻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

  专利实施资助择优扶持本市范围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项目,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外国专利申请,重点支持本市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项目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四)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已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得金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

  第六条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优先要求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每一件申请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均以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对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视具体情况最高可资助专利授权后头5年年费。

  (四)职务发明由资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1份(从海口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ksti.gov.cn);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时还须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半年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