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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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吉林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

  (省农委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省建设,树立吉林“绿色经济”大省形象,“十五”期间要建设一批地域优势强、品牌效益好、产加销一条龙、专业化和系列化强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扩大绿色食品生产规模,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资源优势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和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有效形式,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规模发展,突出龙头企业拉动,大力提高绿色食品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的管理水平,逐步壮大绿色食品产业规模,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对市场充分评估、预测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国内外市场需求,选择适销对路的品种,搞好绿色食品开发。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从各地、各产业的实际出发,发挥区域比较优势,选准发展绿色食品的重点区域、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布局,分类指导。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处理好与生态农业、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4.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在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加工生产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加速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农业产业升级。5.坚持多元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以企业开发为主,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各种经济成分主体开发绿色食品。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引导绿色食品开发,投入必要的导向资金。6.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要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户两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逐步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一体化方向迈进。

  二、发展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50个大规模、高水平、牵动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搞好水稻、玉米、大豆、水果、肉类、杂粮杂豆、禽蛋、奶类、蔬菜、酒类、矿泉水、特产品12大类绿色食品系列开发,开发产品品牌50个,产品品种300个,种植面积512万亩,总产量313万吨,实现产值131亿元。

  (二)实施步骤

  全省绿色食品发展开发分为启动期、发展期、提高期3个实施阶段。

  2001年为启动期。绿色食品种植面积180万亩,开发绿色食品产品达到140个,产量90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7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17万吨。初加工产品与精深加工产品比为7:1,实现产值33亿元,比上年增加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30家。

  2002?D2004年为发展期。主要在扩大规模、扩张总量和精深加工上下功夫。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429.6万亩,绿色食品产品达到260个,产量达到222.4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00.6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52.8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5:1。经过系列开发和精深加工,实现产值106.6亿元,比上期末增加72.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40家。

  2005年为提高期。主要在规模、质量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绿色食品种植面积达到512万亩,开发高附加值绿色食品产品达到300个,产量313万吨。其中,粮豆、蔬菜、水果、蛋等243万吨,畜禽、酒类、饮品类、奶类、特产类等70万吨。初级产品与深加工产品比为3:1。实现产值131亿元,比上期末增加24.4亿元,牵动绿色食品基地较强的龙头企业达到50家。

  三、规划布局

  本着“多元投资、多元开发、多元启动”的原则,积极推动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牵动能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向绿色食品产业靠拢,重点做好对皓月集团、通化葡萄酒、华正肉业、大成黄龙、吉林酒业集团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的开发。全省计划建立12类、58个绿色食品产品生产基地,分布在37个县(市、区)。(一)大米生产基地。主要建在榆树市、梅河口市、永吉县、舒兰市、龙井市、和龙市、通化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4.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主要有:梅河曙光谷物有限公司、榆树市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粮油加工厂、延边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和龙市平岗绿色食品米业有限公司、通化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二)特用玉米基地。主要建在九台市、德惠市、前郭县等地。面积30万亩,产量15万吨,产值1.9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市新月食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东辽县绿色食品开发公司、前郭县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第二粮油加工厂等企业。(三)优质大豆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榆树市、敦化市等地。面积20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8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敦化市大山镇商贸公司、德惠市农业开发公司、榆树市农业开发公司等企业。(四)水果生产及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吉市、长春市绿园区等地。面积3万亩,产量3万吨,产值6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华龙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公司等企业。

  (五)肉类生产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大安市、公主岭市、长春市郊区、吉林市昌邑区等地。产量9万吨,产值9.5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鹊源公司、大安市白鹅集团、长春市皓月集团等企业。

  (六)禽类基地。主要建在德惠市、吉林市、珲南县等地。禽类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吉林德大公司、吉林市昌邑区科技交流中心、公主岭市稷丰公司等企业。

  (七)油料杂粮杂豆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扶余县、洮南市等地。面积13万亩,产量2.6万吨,产值5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榆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民乐农工商总公司、扶余增盛农产品开发中心、洮南市上园源农场等企业。

  (八)蔬菜和瓜类基地。主要建在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绿园区、德惠市、通化市二道江区、永吉县等地。面积5万亩,产量10万吨,产值1.8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春幸福乡农工商总公司、德惠市升阳乡综合批发市场、长春市绿园区宏达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蔬菜生产经营公司、永吉县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等企业。(九)特产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延边、通化、白山等地。面积1.4万亩,产量1万吨,销售收入3.2亿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延边蜂业公司、露水河林业局、长白山特产实业公司等企业。

  (十)矿泉水基地。主要建在白山、通化、延边、吉林等市州。产量5000吨,产值1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海外集团等企业。

  (十一)乳制品加工基地。主要建在通榆县、长春市区等地。产量3000吨,销售收入12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通榆县红牛奶业公司、吉林农大乳制品加工厂、长春市绿色食品公司等企业。

  (十二)酒类加工基地。主要建在双阳区、抚松县等地。产量4000吨,产值4000万元。牵动的龙头企业有:长白山啤酒厂、吉林粤海银瀑啤酒有限公司、吉林特产研究所山葡萄酿酒实验厂等企业。

  四、保证措施

  (一)扶强扶壮一批龙头企业,加快绿色食品开发步伐。从实际出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竞争能力的粮油、乳业、畜禽、果菜、山特产及饮品等加工企业,增强绿色食品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加大对基地的牵动作用。一是加快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现有企业进行更新改造,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延长产品加工产业链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绿色食品加工行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对于新建骨干项目,抓好规划布局,在市场开发、技术工艺、投资构成、管理机制、基地建设等方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步伐,争取早投产、早见效。二是积极推进绿色食品产品结构的提档升级。依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从现实要求和潜在的市场出发,调整和开发绿色食品,解决初级产品比重大、加工产品品种趋同、科技含量低等问题,逐步扩大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实现绿色食品产品的多样化,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三是实施品牌战略,抢占国内外市场。选择一批质量叫得响的品牌,集中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影响。中小企业和基地要积极主动向名牌靠拢,联合联营,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开拓市场。争取在年内开创一批全国驰名、国际认可的名牌产品。四是活化机制,强化管理。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加快企业和基地一体化建设进程,逐步形成企业和基地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在产品成本、质量、财务和产销管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筹划组建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借鉴外省的经验,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组织结构实现规模效益、区域经济结构突出优势特点出发,筹划以绿色食品优势企业为龙头,名牌产品为依托,资产重组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着手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绿色食品企业集团,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加大绿色食品市场开拓力度。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建立以平等竞争为基本准则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绿色食品市场体系,为绿色食品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是加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绿色食品配送中心建设,广泛开展绿色食品配送业务,使其成为面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食品贸易“窗口”。二是建设绿色食品营销网络。以全省现有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绿色食品批发专柜为基础,逐步建立辐射到全国各地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形成绿色批发营销网络。近期,市场要定位在全国一些高消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以及日本、韩国、中东地区等国家。建立绿色食品连锁经营,设立专营店、连锁店,逐步形成产地市场与外埠市场、连锁经营与网络销售相结合的绿色食品市场网络;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专用信息网络,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条绿色食品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向现代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三)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促进绿色食品专业化生产。本着市场牵动、科技先行、区域发展、规模推进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好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一是加强绿色食品基地良种工程建设。优化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推广优质专用动植物品种,绿色食品基地优质品种率要达到100%。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区域化、专业化的绿色食品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加强科技培训,建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认真执行绿色食品种养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动植物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通过报刊杂志、电视讲座、巡回宣传、现场培训等形式,向农民普及绿色食品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农民对绿色食品认知度,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三是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示范省建设。重点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治沙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和“一水五地”建设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扩大绿色植被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不断改善大气环境。加强土壤环境建设,减少“白色污染”。大力推广应用经国家认证有绿色标识的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等,减少土壤中农药残留。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严禁在绿色食品生产区域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依据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高标准生态农业保护区。对列入实施方案的绿色食品基地县(市、区),环保监测部门要对其大气环境、土壤条件、灌溉水质等方面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整治方案,尽快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以绿色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和信贷投入为导向,广泛吸纳国内外资金的绿色食品开发投入机制。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绿色食品基地开发项目的信贷扶持力度,有计划地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各部门也要集中有限资金重点向绿色食品产业倾斜,形成合力,促进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市场信誉。从长远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的要求,在绿色食品产业建设中,要建立配套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一是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确定的各种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严格检测和评价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生态环境。同时积极与发达国家同类食品标准接轨,按国际标准组织基地生产经营。二是规范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方式,把企业和基地农户连接起来,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逐步推进加工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一体化进程。三是定期抽检,动态管理。对基地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生产环境定期进行化验检测,定期发布绿色食品检测公告,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资格。四是加强对绿色食品的市场管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绿色食品的包装和标识,将各种绿色食品的质量标准以最直观的方式告示消费者。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定期对绿色食品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绿色食品的责任者依法惩处,公开曝光,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绿色食品开发有效推进机制。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建立高标准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工作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理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省农委全面负责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指导,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基地开发项目的论证和实施,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经营全过程监控,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各基地县(市、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绿色食品基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确定重点推进项目,通过一个基地、一个产业、一个班子、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实施办法 的“六个一”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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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受益人的实质及其所产生的问题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夏晓东


  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如果填写不正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希望的被保障者可能得不到保险金,这就违背了投保者的本意,也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人寿险保险公司在业务承揽过程中,投保人对受益人一栏中只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保险公司对此一般也予以认可。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这种写法是不明确的,在理赔时会有很多问题。现结合笔者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8月2日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万元,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投保时李某与妻子王某已结婚5年,生有一子,2周岁。2003年8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2004年5月李某与蔡某再婚,蔡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抚养。2004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经保险公司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应给付6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现王某、蔡某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王某称李某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依李某投保时的意思表示和业务员的解释,受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和儿子才能领取李某的身故保险金;蔡某则称保险单既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就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配保险金,自己和腹中已3个月大的胎儿应得到保险金,与前夫所生女儿因与李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也应享有继承权。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分配这6万元保险金时也产生了较大的分歧,致使案件迟迟不能了结。
  相关法律对受益人的有关规定  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这个名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规定,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有“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而无“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在人寿保险业务承揽中,业务人员往往把“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这其实是错误的,二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从字面上来说,“法定受益人”应理解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受益人”。《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见于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规定可见《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确定方式,只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受益人的权利,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受益人只有“指定”而无“法定”。“法定继承人”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继承法》第五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是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把二者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适的,依此理解来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把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是错误的,把受益人写为“法定”是极不规范的。由于相关法律对受益人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受益人 “法定”或 “法定受益人”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定”受益人在理赔中易产生的问题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现结合《继承法》有关规定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1、保险公司审核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加大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 “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首先要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
案例二:于某于2001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一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万元,受益人填写为“法定”。2003年5月于某因病身故。其长子、次子向保险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向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后发现于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第三子于1998年因车祸死亡,遗有一个5周岁男孩。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于某的女儿也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于某第三子的儿子也有继承权。保险公司在给付于某身故保险金时未尽核实继承人范围的义务,有遗漏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2、“法定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混同出现的问题  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终身期限保单又占长期保单的很大比例。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婚姻、生育、死亡等因素都可使其家庭结构产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把“法定受益人”混同为“法定继承人”理解,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从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益人可能与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期望的受益人大相径庭,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3、受益权、继承权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  受益权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对受益人来说是一种期待权,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死亡后这种期待权就转化为受益人的现实财产权利。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其他人不能基于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对保险金提出要求,也即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在其死亡后应转化为受益人的财产。其他人如果基于与被保险人的的债务关系而要求得到该笔保险金实际上是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应视为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因为是遗产,被保险人死亡前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死亡保险金进行处置,保险公司给付时还负有核实有无遗嘱及遗嘱真实性的义务。
  案例三:李某于1998年为自己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一份,身故保险金额5万元,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女儿左某。2003年10月李某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准备给付左某5万元保险金之时,接到了法院冻结李某5万元身故保险金的《民事裁定书》。经了解得知李某生前做生意时曾向高某借款3万元,高某曾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李某死后,高某打听到李某有5万元身故保险金,为讨回自己的3万元钱,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后来在保险公司交涉之下,法院发现案件处理有误,及时进行了纠正。
  综上所述,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注:本文所提及受益人均指狭义上受益人,即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7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与养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耕地地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菜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含灌溉水田、旱地、菜地、望天田、水浇田、宽度小于1米的田埂。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管理,包括对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与农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耕地质量管理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民应树立珍惜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的观念。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使用与养护的管理。
国土、环保、农业开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耕地地力与农田环境质量定位监测与评价、耕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耕地培肥等耕地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分等定级实施办法,开展耕地地力调查、农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定期将监测与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保护性标志。建设项目确需对监测点移位的,事先应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与调查结果,预测预报耕地质量动态变化,提出切实可行的耕地养护建议与措施。
第十条 耕地使用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鼓励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农业资源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增加优质有机肥投入,禁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有害废弃物进入农田;禁止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田土壤污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耕地周围堆放或处置可能导致农田污染的危险废弃物。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施用肥料、农药、农膜等农用投入品的技术指导,避免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应以不破坏农田的耕种条件,有利于农田生产能力提高为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耕地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承包耕地的地力等级,规定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低产田改造的规划,按照不同中低产田类型,指导耕地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良。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负责复垦的土地以及政府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的耕地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农田污染事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耕地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未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耕地周围堆放、处置可能影响耕地质量的物质,造成耕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破坏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