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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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在距全国“两会”召开和我省绿色特色食品进京展销只有一个月了,时间非常紧迫,任务也十分繁重。各市州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方案》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力。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农委等部门要派得力人员,集中精力,确保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筹备工作如期圆满完成。各市州政府要积极配合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好所属食品企业,优选精品进入北京市场,以北京市场的开拓带动全省食品市场开拓,以市场开拓带动食品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确保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方案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省农委

  (2001年2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提高我省绿色特色食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覆盖率,促进我省食品工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开展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京销售吉林绿色特色食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北京具有广阔的绿色特色食品市场。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在京销售绿色特色食品在国内具有标志性作用,影响力大,可以辐射全国乃至国际市场;北京人口近两千万,消费层次高,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宾馆酒店、商场超市众多,市场大,潜质好,购买力强,易于形成规模效应;北京对绿色特色食品认知度高,现已将绿色特色食品消费明确列入“绿色申奥”工作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目标,有关部门也已制定了鼓励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的政策,为我省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二是我省具有良好的绿色特色食品基础。目前,我省绿色食品在全国排名居前,有103种国家批准的绿色食品和53家生产企业;作为全国仅有的两个生态省之一,长白山特色产品更是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吸引力。三是在京销售我省绿色特色食品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北京开展吉林绿色特色食品销售工作,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促进企业及产品跨出省门,加快走向国内外市场,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食品工业大省,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于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实现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北京的市场优势的有机结合;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突出绿色特色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北办,实行股份制经营,以配送销售为主要营销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北京地缘人缘优势,拓宽销售渠道,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吉林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三、运作方式

  按照省政府领导提出的“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精品上市、市场运作、务实推进”的要求,借鉴我省在上海联华超市营销和黑龙江省在京市场销售两种运作方式的经验,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以“两会”为契机,举办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展销会,拉开吉林绿色特色食品打入北京市场序幕。同时,由省政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省内5家以上大型食品企业出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打入和占领北京市场。省政府出资由北办代行出资人职能。

  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要在短期内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销售网络,通过市场手段,发挥其供货及时、渠道畅通、反馈灵敏、调整迅速的网络功能,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建立销售网站,开展网上销售业务,进一步扩大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在北京市场的影响和销售领域。

  四、工作目标

  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为大型商场超市、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大专院校配送绿色特色食品为主,兼顾宾馆、酒店、批发市场销售,本年度力争进入50家大型商场超市,100家机关团体、大型企业、大专院校,100家宾馆、酒店,配送100种绿色特色食品,力争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争取用2?D3年的时间使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在北京的销售品种达到400-500种,实现年销售额3亿元。

  五、当前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由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于2月8日前召开全省食品企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有关工作。(二)为扩大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在京的影响,拟在全国人代会、政协会“两会”期间推介5-10种吉林绿色特色食品上“两会”餐桌,为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营造良好氛围。要在2月20日前确定出品种。(三)拟于“两会”期间在北京吉林大厦举办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展销会和新闻发布会,展出400余种产品。届时,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为展销会剪彩,同时邀请各市州政府在京领导和50家左右客商、50家左右新闻单位参会。会上拟组织10-20个超市、10-20个中直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签约企业名单要在2月25日前确定出来。会上还将向与会人员赠发宣传吉林绿色特色食品的有关资料。(四)成立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2月中旬完成有关前期准备工作,3月初完成注册工作,并在展销会上邀请有关领导同志为该公司揭牌,正式运营。

  六、组织保障

  为搞好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外销工作,省政府成立吉林绿色特色食品销售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组成:主 任:副省长李介车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仰轶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健民省经协办主任李宝善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经协办、省绿色食品办、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为保证吉林绿色特色食品进京销售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筹备工作组,具体组成:组 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仰轶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健民

  省经协办主任李宝善

  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润东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杨海泉

  省农委副主任王林拟在筹备成员单位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四个工作组,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一)营销组。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后勤中心主任赵庆文任组长,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务联络处处长王立刚任副组长。

  职责:在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营运前,面向北京各大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大专院校推销一定数量的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完成吉林绿色特色食品上“两会”餐桌等任务。(二)联络组:由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仁柱任组长,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经联处处长刘涛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省经协办、省农委。

  职责:确定吉林绿色特色食品北京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单位及参展绿色特色食品名录,保证北京布展产品和在“两会”餐桌产品的选送;协调各有关部门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吉京信息联络畅通。(三)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柳椿任组长;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处处长董继烈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职责:联系吉京两地有关新闻单位,策划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印刷品,确保50家左右新闻单位参会,每家发一条消息;在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对省领导进行专访;在北京新闻单位搞一周左右吉林重点绿色特色产品宣传;在吉林日报搞一篇我省绿色特色食品发展情况的综述,确保宣传效果。(四)办事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高磊任组长;省经贸委市场处助理调研员魏大伟、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行管处处长张金玲任副组长。

  职责:负责吉林绿色特色食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前期筹备工作,起草组建公司的有关文件,保证注册资金及时到位,如期完成公司注册;负责落实新闻发布会、展销会地点及布展任务,购置活动所需各项备品;负责承制广告;负责各组之间的工作协调。

  各工作组要在2月8日前确定出具体工作方案,报筹备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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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和“议定书”),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协定和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如下:
  一、关于“常设机构”条款
  协定该条第三款未对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做出规定,但不妨碍根据该条第一款对有关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进行判定。
  二、关于“股息”条款
  该条第三款“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是指,依照国内税收法规将其他名义的所得调整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关于“利息”条款
  (一)适用协定问题
  根据该条第七款和议定书第三条,外国居民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向墨西哥居民支付的利息,应适用中墨税收协定,中国享有对该利息的征税权。如上述利息支付给第三国居民设在墨西哥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则应适用中国与该第三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中墨税收协定。
  (二)反避税规定
  该条第八款中“特殊关系”一语指,按照协定“联属企业”条款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判定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该解释同样适用于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六款。
  对存在“特殊关系”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税务机关有权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价格进行调整。 
  四、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一)定义
  根据该条第三款,“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金),也包括新增加的两项内容:一是因使用传输的信息或信号而支付的所得,即通过卫星、电缆、光纤或同类技术传输或向公众传输电视或无线广播,接受或有权接受图像或声音(或兼而有之),或使用或有权使用图像或声音(或兼而有之)而支付的任何报酬;二是转让任何与生产、使用或销售有关的权利与财产取得的收益。
  (二)适用协定问题
  根据该条第五款和议定书第三条,外国居民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向墨西哥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中墨税收协定,中国享有对该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如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第三国居民设在墨西哥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则应适用中国与该第三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中墨税收协定。
  五、关于“财产收益”条款
  该条第二款“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应理解为公司资产的50%(不含)以上为不动产。
  该条第三款含义为,转让中国(或墨西哥)一方居民公司的股票(权益)取得收益,不论其控股比例大小,中国(或墨西哥)均拥有征税权。
  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根据议定书第一条,协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固定基地依照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的原则处理。墨西哥居民个人在华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构成固定基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董事费”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墨西哥居民作为中国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以及作为高级管理职位的职员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中国享有征税权。
  八、关于“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该条的规定依照《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情报交换”条款
  该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的规定执行。
  十、关于“反协定滥用”条款
  议定书第五条提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背对背贷款”的规定,依照国内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利益限制”条款
  议定书第六条利益限制条款旨在防止纳税人对中墨税收协定的不正确适用。该条的规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墨西哥居民法人
  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的墨西哥居民法人应当符合权益构成比例要求,即其50%(不含)以上的权益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一人或多人所有:(1)墨西哥居民个人;(2)墨西哥居民公司;(3)墨西哥政府、墨西哥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如享受协定待遇的墨西哥居民法人取得的所得是来自中国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当符合再支付比例要求,即:如果该墨西哥居民法人将其所得总额的50%(不含)以上作为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直接或间接支付给非上述三种人,该墨西哥居民法人不得享受中墨税收协定待遇。
  (二)如果墨西哥居民法人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要求,但能够证明公司的设立、收购和维持及其运作不是以获取本协定之利益为主要目的,则可以享受中墨税收协定待遇。
  (三)墨西哥居民个人以及在墨西哥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墨西哥居民公司不受以上限制。
  (四)虽有以上规定,各地在受理中墨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如认为所得支付存在重大避税嫌疑,可要求中国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附加提供墨西哥居民法人权益构成比例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经确认符合本文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应允许享受中墨协定待遇。如认为不符合本文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或有充分理由认为该墨西哥居民法人不满足再支付比例要求的,可提起情报交换请求或相互协商建议,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本解释仅适用于中墨税收协定。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人们所说的执行难,总是认为执行难是在说法院独家的事情,实际上并非如
此。那又为什么会造成人们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呢?问题从“执行难”引起的,她
从某种制度上混淆了“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人们很少对“执行难”这
三个字如何形成作深入分析,而且大家一谈到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也很少
回过头来看看执行难如何形成,实际上“执行难”有社会的客观原因与人的主观
原因共同形成的,也可以说就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同互为促进所致。人们在
解决“执行难”时,往往只想着如何加大力度执行,如何如何来营造执行环境,
但均缺乏执行难的系统性理论,所以造成人们在处理或解决执行难时,无所适从
,有的干脆在执行舞台作作秀,捞点政治成本,对解决执行难没有什么很大的作
用。本文作者就是想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入手,来剖析“执行难”在人们的意
识中如何确立地位的,并分析其形成过程,找出死穴,拓展出解决“执行难”的
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方法。
一、剖析“执行难”的真正含义
执行难,在人们眼中的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
力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
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感现象,这种现象从个别难案到一系例难案,久而久
之,让人们感觉到一谈到执行就立即想到执行困难的一种司法认识观。简单地说
,这种“执行难”观就只是看结果,只要通过法院执行,而且没有达到执行依据
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从上述的观点不难看出有些问题,实际上执行难只是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状态
而已。每一个执行活动,她的执行结果无非是三种:第一种是执行容易;第二种
现行的执行难;第三种是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然而从上述的“执行难”观来看,
她却函盖了现行的执行难与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的两种,现行的执行不可能是不为
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法院多努力,她的现有结果就只有一个,不可能实现执
行活动所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在讨论解决“执行难”时,将这样的一种现象也
归结于“执行难”之中,那这种的“执行难”,不用费神去讨论她,永远无法解
决。因此,我们要对“执行难”进行有效讨论时,首先应将“执行难”赋予一个
正确的定义,确立“执行难”的真正含义,并把法院肩负的执行工作从“执行难
”这一个意识怪圈跳出来。
1、 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相对“执行容易”来说,这种“难”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由难变易
,否则就不属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执行难”经常充斥于耳,什么是“执
行难”呢?有的人说,法律变白条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经过法院判决后,拿
不到钱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说法。执行难到
底“难”在哪儿?说法各不一,在当事人眼里的“执行难”与在法院工作人员眼
里的“执行难”不太一样,在当事人中的申请人眼里的“执行难”与被申请人眼
里的“执行难”又不一样,过去的执行难与现在所提的执行难又有所不同。因此
,在今后相当时期里,强调人们对“执行难”的统一理解,对执行工作进一步提
高,对执行工作能不能促进社会稳定,应当说是至关重要。
“难”从单个字义来理解,应当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程行为时,内心里能很形象感
觉到的、不太可能实现的一种情绪或一种心态。如果我们将这种“难”单个字义
加在执行工作上,“执行难”真正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简单说就是人们对执
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难重重,难予实现法律所推崇的结果,其性质是一种不能确定
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执行工作,最初的感觉是良好的,对法院的判决自动履行也
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人们对执行行为实施后所达到的结果不断和反复的
认识,人们对执行结果与判决结果的距离逐渐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要实现还要走过执行这一关,这“一关”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演化成
为一段漫长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头的漫长路。因此,人们对执行工作也就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