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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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总体工作方案
  (2004年5月)

  第六届江苏国际服装节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协办,江苏国际服装节组委会办公室承办。将于2004年9月10日至9月13日在南京举行。
  一、宗旨
  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关于“提高水平,扩大影响,讲求实效”的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服装节筹办、办展等各项工作,提高展会专业化水平,增强系列活动对纺织服装产业升级的导向作用,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促进江苏由纺织服装大省向纺织服装强省转变。
  二、组织机构
  服装节活动在省政府及组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组成交易团,由市政府和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三、活动内容安排
  本届服装节由博览会和系列活动两大部分组成。
  (一)博览会
  博览会为第六届中国江苏国际服装?面料博览会。博览会坚持“形象展示为主、洽谈订货为主、业内人士为主”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规模和水平要争取继续居于全国前列。博览会计划设国际标准展位1000个左右,设面料展区、羽绒展区、重点企业和名牌产品展区、加工型企业展区、产业集群展区、高科技产品展区等。
  (二)系列活动
  坚持“三个结合”(面料与服装结合,设计与产业结合,经济与文化结合),突出“三个重点”(国际交流与合作、设计评比与展示、流行趋势预测与发布),组织开展好本届服装节的系列活动。要在内容国际化、运作市场化、影响社会化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活动层次上有明显提高,同时适当增加经贸活动内容。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国际国内服装名师名品展演、’2004江苏省服装设计作品大赛、全国弹性纺织面料的设计与应用评比、大型经贸对接洽谈活动、服装节论坛或系列时尚讲座以及服装节分会场。
  四、招展招商工作
  招展、招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由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各市共邀请买家5200人(其中境外买家520人),每个市负责邀请买家400人(其中境外买家40人)。省各有关单位邀请买家5000人(其中境外买家1700人)。本届交易会计划推动15家以上企业召开订货会,各市安排1-2家企业召开订货会。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任务,明确职能部门,指定责任人和联络人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以上目标任务。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为保证服装节整个活动有序开展,在组委会领导下建立服装节指挥部,由组委会授权指挥部统一指挥。服装节主要活动由省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广告、赞助活动。要加强服装节新闻宣传、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大力协同配合,落实专门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服装节各项工作。
  各市要按照组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服装节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组织服装、面料企业参展,突出品牌,努力提高参展水平。加大招商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邀请境内外客商。要积极组织企业在服装节期间召开订货会,提高成交水平。服装节期间,要以市为单位组织企业观摩学习,对照先进找差距,以促进本地纺织服装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要做好分会场的组织实施工作,扩大服装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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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的管理,把歌舞厅办成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娱乐场所,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歌舞厅(包括音乐茶座、钢琴酒吧、钢琴咖啡厅、音乐文化酒廊)演出的乐员、唱员、舞蹈演员等演出人员(包括外来演出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应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反对一切不良倾向,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㈡ 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
㈢ 具有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政治素质。
第五条 参加歌舞厅演出活动的演出人员须按下列规定向厦门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考核、登记注册、领取《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后,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㈠ 本市已受聘的专业文艺团体演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歌舞厅的演出。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向厦门市文化局申请批准。
㈡ 本市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必须持有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待业人员须持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和本人身份证、待业证申请办理。
㈢ 外来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㈣ 外来非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区、单位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第六条 演出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 演出人员持有的《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只限本人使用,遗失者须重新申请办理,严禁无证演出。
㈡ 演出人员在持证演出的同时,必须与所聘的歌舞厅签订20天以上的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期内违约。《合同书》须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厦门市文化局备案。
㈢ 演出人员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业务考核。
㈣ 演出人员不得擅自串场,因故变更演出场地,须向发证机关申报。
㈤ 演唱、演奏的歌、乐曲,须以国内电台、电视台公开播放和国家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录音带、唱片、雷射视盘曲目为准。严禁演唱、演奏有损国格、人格、内容反动、色情淫 或格调低下的歌、乐曲。严禁篡改歌词。
㈥ 演出时要衣着整洁、仪容端庄、舞风端正、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吸烟,不准谈笑打逗。节目主持人或报幕员在主持节目过程中,须举止端庄大方、语言健康文明。严禁行为轻佻,语言低级庸俗。
㈦ 演出人员不得到顾客席中陪坐,严禁陪酒或下舞池跳舞及陪舞。
㈧ 演出人员须按月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总收入3%的管理费。
第七条 参加歌舞厅演奏的乐队、乐员要保持稳定,不得临时凑合。乐队须推选一位队长,负责本队组织工作和节目排练工作。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演出人员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6日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重新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脂采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续地利用松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松脂采集和加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脂区域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松脂采集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作业区域。采集规划应包含松脂资源情况、采脂范围(明确四至界限)、面积、采集数量、采集要求、监管措施、采脂作业设计图等内容。

  第五条 二滩库区第一层山脊以内、铁路公路两旁30米范围内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区划为不宜采脂的地区,不得进行采脂生产活动。

  第六条 国有林的采脂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集体林的采脂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松脂采集人应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交纳育林基金。

  第八条 实施采脂作业前,林业主管部门、采集单位、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三方应现场划拨采脂区域,采集时间、单位、区域、数量应当在采脂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采集单位应按照《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对采脂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能采脂。

  第十条 松脂采集生产企业应按季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松脂采集加工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