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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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33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32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

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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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珠府〔2010〕10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产业是我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国办发〔2009〕45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我市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增长极,根据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生物医药产业由生物技术产业与医药产业共同组成。生物技术产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生物芯片技术、基因测序技术、组织工程技术、生物信息技术等。现代医药产业包括制药产业与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制药产业包含生物制药、化学原料药及化学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包括:生物医学材料制品、(生物)人工器官、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医学电子仪器和监护装置、现代医学治疗设备、医学信息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和装置、组织工程等。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与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三条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机构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推动生物医药企业间、生物医药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对重点企业的发展要做好跟踪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在珠海组建研发机构、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设立地区总部,并按《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向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除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研发与生产的主体产业链形成外,对制药辅料、医药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软件开发、生物医药流通和服务外包等配套产业也要给与支持。促进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生物医药共性技术研发、专项材料生产等方面为生物医药龙头企业产品配套。加大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相关行政区、功能区和产业园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孵化器,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五条 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在城市和产业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整合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所在镇(街道办)50万元的奖励。

大力扶持三灶生物医药(集聚)产业园建设,市国土部门要优先落实工业用地指标。凡落户金湾区的生物医药企业均可享受《金湾区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金府〔2010〕16号)的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金湾区政府提高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的城市和产业配套标准,推动资源集聚。在符合产业发展布局和园区建设规划、完善后续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允许集中单宗用地内生活配套建设指标,独立配套建设生活服务区。解决园区内集中供热、污(废)水集中处理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监管问题。鼓励和支持金湾区申报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积极争取省市共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大力推进横琴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基地建设,鼓励香港、澳门与内地特别是广东和珠海开展生物医药科技合作,全力推进粤澳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建设。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和海洋药物研发,发展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积极延伸现有生物医药产业链,向生物医药高端技术环节扩展。对在横琴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实行特别鼓励措施。结合斗门北部生态园建设,发展其具有岭南特色的中药材种(养),为我市医药产业特别是现代中药产业配套。

第六条加快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组织我市生物医药骨干企业和相关大学与研究院所围绕新药创制、重大医疗器械核心技术研发组建创新联盟,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向联盟申报的项目倾斜,并给予滚动支持。联盟发展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荐申报广东省和国家创新联盟。

第七条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市级财政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的攻关和应用,其中,市财政每年新增预算2000万元,市科学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切块列支1000万元,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技术服务和新药(新型医疗器械)研发。积极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引进新项目,适时设立生物医药创制重大专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新药(及拥有核心技术的医疗器械)创制活动,以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为扶持重点,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支持金额可上不封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积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活动,确定对创新活动的定额补助方式。对2010年及以后注册的一至三类新药,三至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年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的补助支持。一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200万元,二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50万元,三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10万元(如当年补助总额超预算,首先对高类别注册的新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给予补助,同类别产品则按产值由高到低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行政区、功能区参照本条意见制定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的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类、国家和省的科技类、技术改造及各类基地建设支持项目,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给予补助支持相关中介机构在生物医药企业密集地区集中开展针对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辅导工作,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物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生物医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利用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生物医药企业贷款项目,可按贷款额度的10%出具政府的风险准备金,但风险准备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凡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优惠。

第十二条建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先行在珠海国家高新区试点),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中小型特别是初创型生物医药企业。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丰富我市的投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市政府对新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号)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要研究确定市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费与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挂钩的新型投入和评价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加快生物医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步伐。凡能纳入珠海公共实验室、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生物医药研发、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从速、从优给予资金扶持。生物医药企业需要的专业性公共平台,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加以支持。鼓励生物医药检测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大力推进生物医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的开放和共享。

第十六条加强生物医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和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计划,鼓励我市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走出教室,积极投身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中,积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共性技术、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向生物医药企业创新项目倾斜,进一步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我市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行业自律和服务的职能。支持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定期组织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论坛和讲座,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相关主管部门按《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9〕4号)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生物医药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建设,并承担相关义务。支持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搜集、分析和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规范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生物医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为主体的创新人才引进。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沟通,及时解决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促成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珠海分支机构等公共平台引进的创新团队扎根于我市,服务于我市更多企业。加大力度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申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领军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加强生物医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在生物医药大型企业和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并通过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生物医药技术领域的工程硕士班和研究生培养基地,鼓励珠海各高校设立与生物医药有关的应用型院系和学科,加强生物医药创新型人才和高级实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加快培养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生物医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优先纳入市中小企业培训服务计划。

第二十条鼓励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优秀人才来珠海创办生物医药企业、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我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资助。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和相关地区设立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发展的创业服务中心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每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000元代理费用。完善生物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按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对产品和技术专利发明人提供技术奖励、技术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激励措施。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个人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按实际注册费用的30%给予资助。进一步培育和塑造珠海生物医药品牌,提高生物医药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发挥生物医药品牌辐射带动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产业标准化工作。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和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切实做好生物医药领域技术成果转移服务等工作。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和机构落户珠海,鼓励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对专项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凡我市生物医药龙头企业有对中小企业专项技术配套需求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经费中应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强化生物医药技术科研成果的登记和转移工作,进一步发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为契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优化升级,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请美国食品与药品安全管理局(FDA)认证、美国、欧盟和日本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GMP)和欧盟(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WHO)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医药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

  第二十七条我市生物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市属、区属医疗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内和本市企业生产、经国家或省认定的自主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自主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积极推进市级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珠海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率先进入国内市场的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统筹考虑生产成本、研发投入、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或补贴,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现代物流,提升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储运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医药产品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支持现代生物医药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配送中心。鼓励生物医药商业企业营销总部进入珠海,并在开办和运行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市政府成立的珠海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依托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共技术平台,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专家顾问团,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生物医药产业专家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珠海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张福坤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一定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本文以宋代为切入点, 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检验制度,并从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洗冤集录》、检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检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 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2]在唐朝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宋袭唐制,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检验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代是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然影响法制并促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比如纸币出现、版权保护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本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法检验技术作简要介绍。《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 尸体发掘;等等。[4]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沦。即凭验状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关官吏不得违背。书中《检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检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伤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有介绍查找死因经验的,如若尸体无伤,男应看头顶有无铁钉钉入,女当看阴门中有无异物。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概述

1.尸体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 ,死人项背 、后肋腰腿内、两臂上 、两腿后 、两脚 、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 ,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 。其所谓“微赤色 ”,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种机械性死亡原因的鉴别,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 ,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其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第二,刃伤 。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5]
4.其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说明已经认识到这是 “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 ,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关于堕胎与杀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三.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 ,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6]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7]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 ” [8]的情况非常多,所以说认真辨别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证据,将各种证据综合辨分。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筛选出真正可靠的证据。实现公正断案 ,秉公执法的目标 ,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经验 。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