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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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的补充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林木绿化管理,保护市区绿化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外环路林带范围内的林木绿化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林木绿化管理,是指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等园林绿地和村镇绿化、防护林带、农田林网林木的砍伐移植、巡查管护、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绿化管理。

  第三条 市区林木绿化管理,实行大力造林,人人护树,控制采伐,逐年增树添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查、发放,组织、指导各区林业部门对林木进行巡查管护、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等园林绿地内林木砍伐、移植的审批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各区城市绿化部门做好林木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建设、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林木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擅自采伐林木。市区内原由各区林业部门行使的采伐审批权,统一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林木的砍伐、移植审批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市长签批后,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严禁擅自占用林地、绿地。因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林地、绿地征用或占用手续。

  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七条 严禁过度修剪林木。管线管理单位对林木进行修剪,要严格执行林木修剪的有关技术规程,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第八条 市区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确需移栽树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移栽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提高移栽树木的成活率。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伐、移栽、过度修剪林木或擅自侵占林地、绿地的,由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城区的林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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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1月31日
一、任命崔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顾欣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柳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崔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3月1日
任命胡昌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胡昌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3月3日
任命黄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黄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

卫医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计划在三年内选派城市万余名医师到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三年后形成一项制度。为了积极稳妥做好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总结、再扩大的原则,先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甘肃省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试点,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和东部贫困地区扩展(甘肃省综合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另发)。
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是新时期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重大决策。实施好这项工程,有利于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为农村居民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一支为农民服务的医疗卫生队伍;也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城市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的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省人民政府要与卫生部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将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报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切实把这件事办好、办实,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特别要抓好起步工作,力争实现项目“开门红”。实施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为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意收集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卫生部将通过网页或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附件: 1、“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
2、“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责任书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