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1:20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陈召利 主页:http://www.law-god.com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将对我国社会的各行各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房地产行业受到的法律影响尤为显著。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房地产行业几乎涉及了物权法的所有调整对象,如土地,房屋等。因篇幅所限,本文重点对房地产项目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予以阐述,以期对我国物权法施行后如何运作房地产项目转让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界定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整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项目,是指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但尚未开始预售的建设工程。所谓具备开工条件是指建设工程已经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已经完成“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工作,设计方案已获得规划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所谓已经开工但尚未开始房屋预售,是指建设工程已经开始基础施工,但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房地产开发往往投资数额巨大(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开发周期较长(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多年),房地产市场变化不定,为规避、转移经营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通过转让项目来实现项目收益。



实践中,房地产项目转让主要存在两种方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手续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实质上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房地产项目公司转让



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均无系统或专项规定,但实际上注册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我国早已大量存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发现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合理地规避市场及法律上的诸多风险,因此投资者每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即成立一个公司,各个房地产项目彼此互不影响。据此,本文所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投资者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转让就是指投资者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然后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这种转让是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达到房地产项目投资主体的更替的目的。



如上所述,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具有审批手续过繁,耗时过久,交易成本过高等缺点。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投资者往往避开直接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形式,而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即投资者将其持有的目标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由受让方间接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权益。在股权转让形式下,转让的标的是公司的股权而不是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收益作为一种公司资产随公司投资主体变化而自然转移,因此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从而可以高效、简便、低成本地实现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目前,我国法律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这种转让方式在实践操作中被广泛采用,但司法实践中的纠纷频频出现,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突出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标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受让方的利益考虑,从专业律师角度出发,对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提出建议。须注意的是,本文的探讨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上:第一,假设受让方收购了目标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第二,仅限于对法律风险的探讨。



二、我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以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为目的的公司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股权转让:前者收购股权具有目的的单一性,仅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项目。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受让方而言,一方面要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防范转让的房地产项目本身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上不能实现房地产项目的收购,那么股权转让也就失去了意义。实际上,在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对房地产项目本身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更为重要,也更具有现实意义。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虽然不必履行程序上的转让房地产项目的繁琐手续,但是必须在实体上加强防范和控制目标房地产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和潜在风险,才能真正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



(一)《物权法》的物权变动制度与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以下称市长公开电话)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公开电话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天(含节假日)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专用电话,电话号码为0732-8570002、8570003。
第三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范围为:
(一)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四乱”问题的投诉;
(二)对政府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执法不公、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
(三)对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有关问题的投诉;
(四)对政府机关工作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对政府职能范围内其他问题的投诉。
按职能应当向党委、军事、司法机关的投诉事项,告知投诉人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处理群众投诉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放在工作第一位,及时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三)归口管理的原则。属于各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单位)都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事项,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答复,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依法处理的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五)严守秘密的原则。充分尊重投诉人的意见,未经其允许,不得泄露投诉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情况。
第五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市长公开电话的投诉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报告方式,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其中涉及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倾向性、全局性、普通性的问题,采取《要件呈批》或专报形式报告,其他投诉事项采用呈批单、通报、摘报、简报等形式定期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理人民群众投诉的办事机构,负责群众投诉的接听、受理、交办、催办、督办、协办、反馈和立卷归档,来电内容的综合与分析,信息的梳理汇集与传送,以及对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的指导与协调。
第八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处理投诉事项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二)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投诉处理工作,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三)依法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四)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经依法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有权提出重办意见。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办理人民群众投诉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事项,研究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都要确定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联络员,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十一条 联络员具体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件的接送,群众投诉的协调处理,办理结果的及时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接听。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应做到及时接听、详细询问、准确记录(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姓名、投诉内容以及联系方式等)。对内容比较复杂的,可要求来电人寄送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准确的诉求;
(三)投诉内容客观真实,没有明显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情况;
(四)投诉事项属于政府机关职责范围;
(五)投诉人提供了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第十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即答复。来电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法律、法规
和政策明确的,应当即答复来电人;
(二)电话联系。来电反映的问题,属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将来电人的要求和联系电话告知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与来电人联系处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受理后再作相应的处理。
(三)电话交办。来电反映的问题,属于突发紧急事件,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当即处理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限期反馈结果,及时告知来电人。
(四)书面交办。来电人反映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的,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填写《公开电话交办单》,以书面形式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按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反映的情况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属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突发事件、事故等重要来电,填写《公开电话要件呈批》,及时呈报市领导。经市领导批示后连同批示复印件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合理。
(一)限期办结。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急办的,应立即办理,并随时反馈办理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办理的,应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催办。对超出办理期限的,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下达《市长公开电话催办单》,督促其迅速办理。
(三)督办。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办理不力、群众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发文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多种方式督促办理。并将视情况由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四)协办。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指定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办理。
(五)对不具备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来电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争取来电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反馈。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并详细填写《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反馈单》,及时送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经复查、复核,确认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责令承办单位予以纠正;属于投诉人要求过高或条件不成熟,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向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提出重办意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一)办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
(二)反馈内容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
(三)反馈单填写不完整、承办单位和落款单位不一致、没有加盖公章的。
第十八条 归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要建立投诉事项台账,每天将受理的事项在做好记录、按程序交办的同时,还应当将报送、批转交办、承办反馈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必要时,可选择部分反馈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在新闻媒体公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交办的投诉事项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经两次催办仍未及时办理,或因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给予其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黄牌警告,并在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分。两次被黄牌警告,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警示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人妨碍、扰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正常工作秩序的,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每年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年度该单位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高技[2006]14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下一步我委将结合年度计划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重点及有关具体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附件: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基本内涵和定位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以产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宗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为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主要依托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产业创新资源、强化产业技术供给的重要保障,是衔接基础研究和产业研发的桥梁,是凝聚、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
(三)国家工程实验室具有专业化、高水平、队伍精干、机制灵活的特点,具备一流的研发试验设施,拥有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人才,形成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显著的自主创新优势和突出的技术特色,能够持续不断地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四)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重大工程及技术装备的设计和试验验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凝聚、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重要意义
(一)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强化产业技术原始创新能力,突破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关键技术,有利于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降低对国外技术的依存度,缓解能源资源环境的约束,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在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领域超前部署,将培育和掌握一批战略高技术和前沿技术,抢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制高点,有利于更好落实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任务,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完善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迫切要求。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利于加强基础研究和产业研发之间的有机衔接,从产业技术源头上强化技术创新体系布局,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有利于探索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长效机制,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加快建立中国特色技术创新体系。
(四)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设施建设和研发活动的投入,有效整合产学研资源,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开展产业基础技术研发,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的实施,着眼于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体系布局,创新发展机制,提升创新能力,突破瓶颈制约,支撑产业发展。
(二)建设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强化合理布局。按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顶层设计,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产业技术创新的重大需求出发,系统安排,分步实施,形成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合理布局。
坚持创新机制,注重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科研与应用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坚持强化保障,力争重点突破。以提高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保障能力为着眼点,集中力量,力争在一些技术瓶颈制约十分突出的重要领域、重点环节率先取得突破。
坚持政府引导,提倡多方投入。发挥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产学研各方面力量,形成多元投入、广泛参与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新格局。
(三)建设目标
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格局,建立适应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支撑平台,提高产业技术的有效供给,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为突破产业核心技术,逐步扭转产业发展对国外技术严重依存的局面提供有力支撑;为研制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必要条件;为掌握战略高技术,加速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建立有效手段;为聚集、培养创新能力突出的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环境。
四、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的审理工作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采取自上而下定向设立和主管部门推荐择优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划适时制定并发布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南,确定重点建设领域及有关具体要求,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已建或拟建的国家重大工程,为保证其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以及重大产业技术、重大装备研制任务需求急迫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以上布局和任务,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自上而下组织设立相关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其它领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竞争择优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编写国家工程实验室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设立。
(三)国家工程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采取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进行建设。申请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长期从事相关产业技术领域的研发,具有承担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计划的经历,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具有一定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相关设施;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较为合理的人才梯队;具备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可为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有力的配套支撑条件。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组建方案应具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方向、任务和目标,有较为突出的技术特色。
(四)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由有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界和依托单位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产业界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主要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发展方向和重要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宜的决策。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报主管部门核准,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国家工程实验室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各国家工程实验室可根据自身建设发展情况及所处行业领域的特点,探索灵活、有效的产学研结合模式。
(五)国家将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予以一定资金补助。如需申请国家投资,建设单位可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安排一定的投资补助,相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执行。
(六)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企业委托的科研课题经费解决。国家工程实验室建成后应积极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制,争取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试验研究任务。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将通过科研计划等方式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发展给予适当支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合理的考核评估体制,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良性发展。